司法假定及其检验
发布时间:2017-06-06 12:02
本文关键词:司法假定及其检验,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本文的主旨在于藉助认知心理学的视角,精细化探究裁判行为背后的思维认知路径,揭示出司法判断中的假定过程及其可能出现的认知偏差,以此在深化司法改革背景下,提出批判性证立检验的方法对策。本文的核心论点在于整体性司法裁决与其建立在纯形式逻辑分析上,毋宁奠基于司法假定的完满性把握之上,而由法律前见作为必要条件而启动的司法假定,藉以潜在的直觉加工机制来先行获取,其认知功用的发挥可提升决策的品质与效率,但也会导致偏差且无法完全消除,为此假定结论通过裁决规范(合法性检验)与司法论证(程序性检验)的方法检验后,可较好增强裁决的可接受性与公信力。本文第一章详细阐述了司法假定的性质、意义及其相关理论支持,以此反驳掩饰它的普遍在场现象,为它的正常存在作出辩护。本文首先揭开司法假定的神秘面纱,阐明它为司法过程中作出初步判断的基本思维方式之一,本质上为法官职业判断能力的体现。然后,从外在视角分析假定为相当常见的事实及其它开放的、可修正的性质,以及在适用范围与程序法等面向比较司法假定与司法判断、司法认知的概念异同。最后,以司法假定问题为导向来聚合人文社会科学中的相关理论,通过法学、心理学、哲学、经济学、历史社会学等多学科沟通意义上的描述及评介,以更深刻地把握与司法假定相关的理论支撑。本文第二章从诠释学与认知心理学视角考察司法假定是如何形成的。法律前见是司法假定形成的必要条件。司法假定的意义理解来自于法律前见,它是启动司法假定的出发点。前见理论处于哲学诠释学的核心地带,它是在现代解释学范式转换中完成其必然性正名的。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将法律诠释学与伽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进行有效果的视域融合,深刻挖掘了法律前见的意义内涵,并阐明了事情本身保证前见的正当性。以是否符合法律的规范意旨为标准对法律前见进行类型划分,可分为合理前见与不合理前见。合理前见会对司法假定产生有效指引,譬如法律语言前见带出司法假定的发展图景、法律思维前见维护司法假定趋向稳定、法律伦理前见约束司法假定的正义指向等;而不合理前见会对司法假定产生误导性影响,比如政治信念式前见违逆司法品性与可能生活的愿景,司法功利化前见曲解对司法的忠诚。认知心理学的明确阐释为司法假定形成过程提供坚实的科学依据。司法假定藉以潜在的直觉加工机制来先行获取。直觉系统是一种卡尼曼式快思考,可分为逻辑自动化与代表型启发两种模式,前者主要在简单案件中适用,而后者主要在疑难案件中采用。本文第三章从认知心理学的方法论视角来探讨司法假定的功用发挥及其偏差监控。在理想运作情境中,由于法官对假定抱有的确信心态及偏好心理,会产生相应的锚定效应,并且会出现一种文书中心主义倾向。当然,此种情境下,裁判文书可看作为假定功用的逻辑化展示,但假定能可靠处理案件也有限度性。在现实运作情境中,法官对假定持有“笛卡尔式焦虑”心态,甚至出现卷宗主义的极端状况。司法假定的功用发挥因受到管理体制、诉讼模式、案件类型及个人特质等内外因素影响,通常存在细化修正的可能。法官若偏执地遵行原先假定的指引,易会发生偏离实际结论的风险。这种认知偏差不易被察觉且无法完全根除,其根源在于权力修辞冲破假定发生机理的承受防线,而且,体制外正常的民情舆论监督也因权力运行系统指挥司法的法外“政治合法性”转化而被异化。因此,为确保司法假定功用的适切发挥,须通过强化司法有序民主地参与,并设置独立的司法体制屏障,以减少法外因素对假定发生机理的不当侵扰,对此,可作为应对司法假定认知偏差的有效策略。本文第四章重点阐述法外因素介入司法假定的可接受性理论之回应与检视。面对司法实务界出现的“舆论”审判、“政法化”司法等现象的质疑,学术界提出并深化研究司法判断可接受性理论以作回应。此理论旨在充分采纳受众意见与态度,以在主体间达成基本的司法共识。这符合司法价值取向的实践属性依归。该理论为法外因素合乎情理地介入司法假定,提供了充实的理论基础。然而,表面上看该理论是对质疑的破解,但实际遭遇的困境仍无法避免,就是此理论为异质因素转化为法内评判标准提供正当化依据,显然背离法治论者恪守的“以法律为准绳”信条。在此理论支持下,允许法外因素介入司法假定,甚至都服务于这种介入的正当化。于是,司法假定在裁决标准不明确的情况下,将法外的影响因素作为裁决标准的替代性方案,还要接受道德的外部评价检验,也就必然会使假定呈现出更富弹性化与不确定性。此外,在我国科层官僚体制下,此理论具有潜在地威胁法治的可能性,一方面官僚化病态动摇司法独立判断的程序基础,另一方面权力摆平权威遮蔽审判的中立品质,突破司法权合法性底线。本文第五章在体系后研究范式下考察裁决规范对司法假定的检验。裁决规范的检验,属于司法假定的合法性检验。在体系后研究范式下,司法假定检验标准的合法性基础,为由融贯性和变动性论据支撑的法律体系。有关司法假定检验基准存在法条主义和规则怀疑主义两种模式的争论,而结果主义可以说是法教义学发展的新动向,主要效命于疑难案件中假定检验基准的确立。处于严格法治阶段的中国,裁决规范是体系后研究范式下重建的检验假定的依据,具备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它是法官从多元结构的法源中辨识发现的,结合个案事实与法律条文进行以法律规则为勾勒模型的解释而具体构建出的裁决理由,因而具有特定的构成要素。裁决规范成为假定检验标准而获得权威的关键在于:透过法律规则解释的具体化,使法外诉求纳入到法治框架内来表达,从而假定的作出更具刚性与精密。面对开放的法官法源,裁决规范作为检验基准所遭遇的异议可作出如下反驳:裁决规范与法源是相兼容的,法源是裁决规范建构的必要素材,通过对法律原则、习惯法、法官法等进行以法律规则为框架的整合具化,内化为裁决规范的组成部分,以此更好发挥对假定进行检验的功效;这表明裁决规范中融入技术意义上的裁量方法,本身是对法条主义模式的拓展和深化,也是对规则怀疑主义(强、弱意义上)的检讨与超越。而指导性案例作为司法解释的新形式,其应用按法律规则要素细化后,被裁决规范所吸纳,从而也可成为检验假定的基准。本文第六章主要探究司法论证检验司法假定的必要制度设计。司法论证的检验,属于司法假定的程序性检验。从司法假定到司法论证乃为司法判断的认知路径,司法假定要经受司法论证的螺旋式检验,才能得以进化精准。司法论证作为法官断案的灵魂,本身是对司法判断的合理证立,法官为此应负担起论证的基本义务。司法论证的核心要素在于可检验的程序,在正当程序中法官可平等参与案件的商谈论辩,并通过反思性平衡,从中找出与假定结论相左意见的个中原因,这不仅是检验其有无偏差的恰当方法,而且是消解司法判断可接受性遭遇不确定性困境的优化路径。司法论证是通过自身可验证性功能实现对假定检验校正的,而这一功能又可从可证成性与可证伪性两方面来深度把握。经过论证得出的结果与假定结论进行比照,就可发现假定结论往往是不可靠的,而外部证成可起到修正假定引导下所产生偏离实际结论的作用。通过功能主义方法的论证来检验司法假定,能够逐渐消融司法运转的僵化局面。司法假定并不必然确保类比本身所应然达到的同等对待。通过在个案中具体审视可验证性功能的双向展开,就可本真感知论证对假定结论真值性识别的重要意义,从而引起法官对论证方法的运用自觉,使裁决最大限度的接近正义。最后结语部分,从外在观察者视角再次强调,严格法治论者会坚决禁止司法假定,但这种口号式反对又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其存在的事实及对后续司法运转的指引功用。很难对司法假定的思维活动作出优劣性评价,但其表现形式即预判结论可以得到复验改进。因而,若对司法假定持有“同情式”理解与宽容,尤其是在民商事案件中,看到其利弊性影响的两方面,可能更为妥当实际些。司法假定须经历合法性、程序性、社会性检验的认知路径,特别是严格接受庭审中心的检验,才能得以不断进化精确。司法作业中的某些法官对于预断结论的一味乐观坚持,甚至直接把它重述为最终的裁判结论,即出现极端的卷宗中心主义情形,也就会导致庭审过程的虚化,与法治论者所反对的内容不同,这才是本文要着力批判反对的。
【关键词】:司法假定 司法论证 法律前见 裁决规范 检验与证立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16
【目录】:
- 摘要2-6
- Abstract6-16
- 导言16-30
- 一、问题意识及其限定16-17
- 二、回顾与架构:成果梳理与结构安排17-29
- 三、研究方法上的交叉与调适29-30
- 第一章 在场的司法假定30-49
- 第一节 司法假定的提出30-35
- 一、司法活动中的假定30-32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司法判断与司法假定32-34
- 三、程序法上的区隔:司法假定与司法认知34-35
- 第二节 揭开司法假定的面纱35-39
- 一、相当常见却为人遮蔽的司法假定35-37
- 二、司法假定应是开放的、可修正的37-39
- 第三节 司法假定的相关理论支持39-48
- 一、假定由生活体验形成的前见来把握39-41
- 二、法律假定可能的源泉就是法感41-43
- 三、司法假定也受动物本能的影响43-45
- 四、司法假定离不开历史偶然性向度45-48
- 小结48-49
- 第二章 司法假定的形成机制分析49-79
- 第一节 司法假定形成的必要条件——法律前见49-70
- 一、司法假定的意义理解来自于法律前见49-58
- 二、合理前见对司法假定的有效指引58-63
- 三、不合理前见对司法假定的有害误导63-70
- 第二节 司法假定何以形成70-77
- 一、直觉加工机制的认知心理学描述70-72
- 二、司法假定形成的认知心理学阐释72-77
- 小结77-79
- 第三章 司法假定的功用发挥及其偏差监控79-97
- 第一节 司法假定认知功用的发挥79-90
- 一、理想运作情境中的认知功用80-83
- 二、现实运作情境中的认知功用83-90
- 第二节 司法假定认知偏差的监控90-95
- 一、司法假定出现认知偏差的根源90-92
- 二、应对司法假定认知偏差的策略92-95
- 小结95-97
- 第四章 法外因素介入假定的可接受性理论之批判97-108
- 第一节 司法判断可接受性的旨趣与适用97-101
- 一、司法判断可接受性旨在达成司法共识97-99
- 二、司法判断可接受性符合司法实践属性的依归99-101
- 第二节 法外因素介入假定的可接受性之困境101-107
- 一、司法判断可接受性的悖论难题101-103
- 二、司法判断可接受性威胁法治的可能性103-107
- 小结107-108
- 第五章 司法假定的合法性检验——建构裁决规范108-134
- 第一节 假定检验标准的合法性基础:形成的法律体系108-114
- 一、法律体系形成的融贯性论据110-112
- 二、法律体系形成的变动性论据112-114
- 第二节 建构裁决规范对假定检验的理论设计114-124
- 一、有关司法假定检验基准的争辩114-121
- 二、建构裁决规范作为司法假定检验的依据121-124
- 第三节 裁决规范检验假定的内在理路124-133
- 一、裁决规范作为假定检验基准何以可能124-127
- 二、对裁决规范检验假定所持异议的反驳127-133
- 小结133-134
- 第六章 司法假定的程序性检验——司法论证的制度设计134-153
- 第一节 法官负有司法论证的义务135-137
- 一、司法论证是对司法判断的合理证立135-136
- 二、理性论证是法官断案的灵魂136-137
- 第二节 司法论证检验假定的可验证性功能137-144
- 一、司法论证的程序论辩性及其对可接受性困境之消解137-139
- 二、司法论证可验证性功能的理论审思139-144
- 第三节 司法论证检验假定的个案审视144-152
- 一、司法假定无法确保同等对待——以同案中“强制性规定”异议为例144-146
- 二、司法假定的真值性识别146-147
- 三、司法论证可验证性功能的双向展开——以指导性案例8号为分析对象147-152
- 小结152-153
- 结语153-157
- 参考文献157-176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176-179
- 后记179-182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4条
1 陈林林;;公众意见在裁判结构中的地位[J];法学研究;2012年01期
2 高鸿钧;;德沃金法律理论评析[J];清华法学;2015年02期
3 陈金钊;;解决“疑难”案件的法律修辞方法——以交通肇事连环案为研究对象的诠释[J];现代法学;2013年05期
4 刘晓力;;当代哲学如何面对认知科学的意识难题[J];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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