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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适用情形

发布时间:2021-04-18 01:58
  <正>案情简介:祝某诉称其于2004年2月到学院工作,学院从2005年11月起为其办理养老保险,从2006年2月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学院没有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且学院为其办理社保的缴费基数不足,故祝某于2018年10月以学院缴纳社保存在漏缴少缴情况,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学院应支付其经济补偿。因此,祝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文章来源】:四川劳动保障. 2020,(10)

【文章页数】:1 页


本文编号:3144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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