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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分享经济下用工关系的法律规制——以网约车为例

发布时间:2021-10-23 03:04
  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分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经济形态,给人们生活带来了便利,同时也催生了新的用工形式,产生了一系列监管问题和法律问题,尤其是在"网约车"行业。"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索赔纠纷、支付加班费用等问题屡见不鲜,这些纠纷的核心问题主要是"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法律关系的定性。然而,由于立法对该新型劳动关系定义的空缺以及各地认定标准的宽松程度不同,致使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判定存在严重分歧。本文在梳理学界对于"网约车"用工关系保护研究成果基础之上,分析了"劳动关系说"的局限性与"劳务关系说"所带来的弊端,并建议在我国《劳动法》保护主体中增设中间类型主体,完善劳动者权利保护体系,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文章来源】: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 2020,(09)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1 导论
2 分享经济下“网约车”的现状
    (1)“网约车”改革概述和组织结构
        1.“网约车”改革概述
        2.“网约车”行业组织结构
    (2)“网约车”新规调整动向
    (3)“网约车”对社会治理的挑战
        1.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分离冲击了传统权益分配模式
        2.财税部门的税收工作出现问题
        3.“网约车”平台和司机之间的责任划分不清
3 分享经济下“网约车”用工关系法律制度的作用
    (1)明确了“网约车”各方主体的职责
    (2)规范了“网约车”的运营条件
    (3)保障了“网约车”行业的合法竞争
4“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法律关系的特点
5“网约车”用工关系存在的理论争议
    (1)“居间说”
    (2)“劳动关系说”
    (3)“劳务关系说”
6 现有理论对平台与司机间关系定性的不足
    (1)用工关系分析之“居间说”的不合理
    (2)“劳动关系说”之不成立
    (3)“劳务关系说”的不足
7 促进“网约车”用工关系完善与发展的建议
    (1)强化对“网约车”的管理意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2)提高“网约车”司机准入门槛
    (3)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推进“网约车”用工关系的完善
8 对《劳动法》增加保护主体的建议
    (1)基于“事实为主”原则定性用工关系
    (2)修正从属性的认定方式
    (3)新设中间类型主体的特征
9 结论



本文编号:345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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