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在工伤认定中的适用与建议
发布时间:2023-05-19 01:47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伤的可认定为工伤。因个案的特殊性,及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法律适用范围和理解不同,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长。本文从理论和实务分析适用该规定需要达到的法定条件,总结现行实务中符合适用该条件被认定为工伤的六大情形,并就如何规范实务适用该条提出了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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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819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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