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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适用劳动法之困局及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24-12-07 05:00
   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倾斜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根据从属性和控制力两方面的分析,公司董事、监事不具备劳动者身份,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公司法上的狭义高管具备雇员身份。当前,由于我国《劳动法》等相关法规均未对公司高管作出特殊规定,导致实践中公司高管适用劳动法在合同订立、合同期限、违约金、工时、加班补偿等方面存在困境。鉴于公司高管内部的差异性,应当根据不同级别的高管进行分层规制和保护,针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对公司高管豁免适用一般规则并制定相应的特殊规则来弥补劳动法在规制公司高管时的不足。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1 公司高管的劳动者身份判定
    1.1 公司高管人员的界定
    1.2 公司高管的法律主体资格认定
        1.2.1 相关理论学说
        1.2.2 公司高管具备劳动者身份的合理分析
2 公司高管适用劳动法之困局
    2.1 公司法规制与劳动法适用的冲突
    2.2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问题
        2.2.1 劳动合同期限的适用问题
        2.2.2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补偿问题
        2.2.3 违约金的适用问题
    2.3 工时及加班补偿制度的适用问题
3 公司高管适用劳动法的具体对策
    3.1 协调公司法与劳动法之间的冲突
    3.2 确立“劳动者分层”保护模式
    3.3 构建公司高管的特殊规则



本文编号:4014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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