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1-08-28 04:23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逐步建立,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取得了重大的进展,但也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化的视域下,直面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中尚需解决的所有者不到位、所有者权益不落实、所有权与监管权混同等突出问题,以公权与私权二元化为分析框架,以所有权、委托代理基础模型为对照组,结合政策和法规规范分析、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等方法,对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进行探究。通过整理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改革开放后两个历史阶段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制度变迁,分析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性质,发现现阶段上的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既受公法调整,也受私法调整,是对立统一的。在这个对立统一的矛盾体中,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它的公权性质,矛盾的次要方面是它的私权性质,亦即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主要表现为公法所有权。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公权本质,并不否认其民法所有权的属性。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进入物权法,是改革开放四十年重要的制度成果。作为公法所有权的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与国家对自然资源的监管权是不同的。从交易费用等方面分析全民委托国家行使所有权的原因,刻画全民与国家的委托代理过程,得出全民—...
【文章来源】:浙江大学浙江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10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研究内容概览
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引言6图1.2技术路线图1.4相关定义对于自然资源,《辞海》将其定义为“一般天然存在的自然物(不包括人类加工制造的原材料),是生产的原料来源和布局场所”;《大英百科全书》将其定义为“人类可以利用的天然生成物,以及形成这些成分的源泉的环境功能”;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将其定义为“在一定的时间和技术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的、
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视域、分析框架与基础模型19需要维护公共利益、调整社会各方利益,具有强制性。公权通常由公法调整,公法是调整国家与普通公民、组织之间关系以及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之间关系的法律。在我国,公法包括根本法《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诉讼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部门法。根据《宪法》,我国的公权包括执政权、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军事权七类。图3.1我国宪法上的公权体系(I)图3.2我国宪法上的公权体系(II)
本文编号:3367785
【文章来源】:浙江大学浙江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10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研究内容概览
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引言6图1.2技术路线图1.4相关定义对于自然资源,《辞海》将其定义为“一般天然存在的自然物(不包括人类加工制造的原材料),是生产的原料来源和布局场所”;《大英百科全书》将其定义为“人类可以利用的天然生成物,以及形成这些成分的源泉的环境功能”;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将其定义为“在一定的时间和技术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的、
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视域、分析框架与基础模型19需要维护公共利益、调整社会各方利益,具有强制性。公权通常由公法调整,公法是调整国家与普通公民、组织之间关系以及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之间关系的法律。在我国,公法包括根本法《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诉讼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部门法。根据《宪法》,我国的公权包括执政权、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军事权七类。图3.1我国宪法上的公权体系(I)图3.2我国宪法上的公权体系(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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