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下浙江省税收征管优化研究
发布时间:2022-01-21 20:06
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业态、新模式,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产物。2019年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对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要给与相应的支持,促进经济的转型升级健康发展。共享经济模式以2008年Airbnb成立为标志进入我国市场,在随后的推演发展中逐渐延伸到了教育、交通、餐饮等多个不同行业,在推动服务业结构优化、促进消费方式转型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显现。2019年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总体交易额达到32 338亿元,针对如此大规模的市场,现行《税收征管法》也应该与时俱进,适时更新。因此,不管是出于新的经济模式对传统经济造成的巨大冲击而带来的税收减少考虑,还是出于新经济模式发展太过快速、庞大的综合考虑,新经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对传统的税收征管都是一种新挑战。浙江省是共享经济的发源地之一,目前其共享经济发展态势已经成为引领全国,甚至风靡世界的一张新名片。从共享经济入手,依据交易费用理论、生命周期理论和最优税理论,采用建模分析、信息对比分析和文献资料分析等方法,深入研究共享经济的经济特征和基本理论后,结合浙江省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税务征收管理现状,发现该领域的税收征管存在某...
【文章来源】: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省
【文章页数】:5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本文的研究技术路线图
哈尔滨商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0-上也可以解决业界失信问题。2.3发展共享经济的理论依据2.3.1交易费用理论共享经济模式在全球迅速展开,其背后的原因值得深究。为此,需要引入经济学中交易费用的概念。在交易费用概念提出之前,经济学中默认是不会发生费用或费用极低的,因此分工理论认为,社会分工会促进专业化生产,从而提升生产效率。具体如图2-1所示:图2-1分工与效率和交易费用的关系图2-1可以表示为从a一直演化成c,达到最终的稳定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共享经济可以促进社会分工更为细化,使部分闲置资源得到更充分的利用。但在现实的交易过程中,不可能没有任何费用,应将交易费用加入交易过程分析中。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奥利弗·威廉姆森(Oliver·Williamson),在《交易费用经济学:契约关系的管理》中提出了著名的交易费用理论。将交易费用分为交易前发生的和交易后发生的,交易前发生的费用一般是指无法掌握的未来变化,需要进行事前的双方责任、权力等的规定,在此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成本和代价;交易后发生的费用是指交易双方为了保持长期的交易关系或取消交易协议而付出的成本和代价。加入交易费用之后,图2-1的分工就可以解释为,a是自己自足状态,每个人生产自己所需的产品,没有交易,也就不会产生费用。B是局部分工状态,每个人生产部分商品,市场仍然存在间隔,交易在部分人群中发生,开始产生交易费用。C是完全分工状态,每个人只生产一种商品,交易在任意两人之间发生,交易费用相比b大幅提升。加入了交易费用,社会分工能否从b演进到c,就要看c的专业化生产提升效率所带来的收益的增量,是否高于交易费用的提升。如果收益大于费用,那么更细致的分工将更为有效,反之更简单的交易关系则更有利于参与方。因此,?
5浙江省共享经济的税收征管模拟分析-23-5浙江省共享经济的税收征管模拟分析5.1辨析共享经济税制要素5.1.1界定纳税主体明确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税收基本要素,要分别从纳税主体、课税对象和税率展开分析。首先,共享经济商业模式所发生的交易方有第三方平台、资源的供给方、支付平台以及资源的需求方。需求方从第三方平台上享受到服务或得到货物时,通过支付平台支付一定的费用,支付平台收取一部分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转给第三方平台,平台扣除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后,将最终款项支付给供给方。综上所述,在整个交易行为中,除了需求方,其他交易主体均有收益,且都属于应税所得,所以三者均应当被认定为纳税主体。如图5-1所示:图5-1共享经济基本交易模式的价值链5.1.2界定课税对象和税率对共享经济中所涉及的相关税务问题研究,就必须要先掌握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通过对共享经济中涉及的不同主体,以明确各个主体应该承担的相应税收义务和涉及的税收问题。对于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划分主要为B2C和C2C两种,大多数的共享经济模式都是C2C模式,这种模式的好处就是,每个个体即使资源或者服务的需求者同时也是对应的提供者。(1)基于增值税层面的分析。从交易活动中理解,这三方交易主体均提供了相应的增值税服务;从资金流向中理解,资金是跟随资源的流动而变化的,依次流向线上支付平台、第三方平台、资源供给方,在这个环节中每个交易主体都获得了相应的增值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共享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J]. 樊自甫,郎璐米,万晓榆. 统计与决策. 2020(05)
[2]“解局”共享经济“出招”税收征管[J]. 郑阳晏,郑怡沁. 中国税务. 2020(02)
[3]数字经济背景下开放银行未来发展趋势研究[J]. 刘翠花,张斌. 海南金融. 2020(01)
[4]我国共享经济税收管理的挑战及应对措施[J]. 孙正,万钰宁,陈旭东. 税务研究. 2019(10)
[5]平台经济下个人所得的税收征管机制探索[J]. 周克清,刘文慧. 税务研究. 2019(08)
[6]共享经济税收管理的国际比较研究[J]. 赵涛. 税务研究. 2019(08)
[7]共享金融视角下的数据利用及其规制——以数据权利为中心[J]. 钟凯,刘章荣. 证券法律评论. 2019(00)
[8]共享经济信息不对称环境下的决策算法规制——以区块链共识模型为规制思路[J]. 李帅. 财经法学. 2019(02)
[9]我国共享经济发展中信用评价机制的应用与完善——基于信用分的视角[J]. 张杰,孙梦玉,李海姣. 征信. 2019(02)
[10]打造全国领先的共享经济发展高地——《浙江省共享经济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解读[J]. 翁建荣. 浙江经济. 2019(04)
本文编号:3600876
【文章来源】: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省
【文章页数】:5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本文的研究技术路线图
哈尔滨商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0-上也可以解决业界失信问题。2.3发展共享经济的理论依据2.3.1交易费用理论共享经济模式在全球迅速展开,其背后的原因值得深究。为此,需要引入经济学中交易费用的概念。在交易费用概念提出之前,经济学中默认是不会发生费用或费用极低的,因此分工理论认为,社会分工会促进专业化生产,从而提升生产效率。具体如图2-1所示:图2-1分工与效率和交易费用的关系图2-1可以表示为从a一直演化成c,达到最终的稳定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共享经济可以促进社会分工更为细化,使部分闲置资源得到更充分的利用。但在现实的交易过程中,不可能没有任何费用,应将交易费用加入交易过程分析中。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奥利弗·威廉姆森(Oliver·Williamson),在《交易费用经济学:契约关系的管理》中提出了著名的交易费用理论。将交易费用分为交易前发生的和交易后发生的,交易前发生的费用一般是指无法掌握的未来变化,需要进行事前的双方责任、权力等的规定,在此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成本和代价;交易后发生的费用是指交易双方为了保持长期的交易关系或取消交易协议而付出的成本和代价。加入交易费用之后,图2-1的分工就可以解释为,a是自己自足状态,每个人生产自己所需的产品,没有交易,也就不会产生费用。B是局部分工状态,每个人生产部分商品,市场仍然存在间隔,交易在部分人群中发生,开始产生交易费用。C是完全分工状态,每个人只生产一种商品,交易在任意两人之间发生,交易费用相比b大幅提升。加入了交易费用,社会分工能否从b演进到c,就要看c的专业化生产提升效率所带来的收益的增量,是否高于交易费用的提升。如果收益大于费用,那么更细致的分工将更为有效,反之更简单的交易关系则更有利于参与方。因此,?
5浙江省共享经济的税收征管模拟分析-23-5浙江省共享经济的税收征管模拟分析5.1辨析共享经济税制要素5.1.1界定纳税主体明确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税收基本要素,要分别从纳税主体、课税对象和税率展开分析。首先,共享经济商业模式所发生的交易方有第三方平台、资源的供给方、支付平台以及资源的需求方。需求方从第三方平台上享受到服务或得到货物时,通过支付平台支付一定的费用,支付平台收取一部分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转给第三方平台,平台扣除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后,将最终款项支付给供给方。综上所述,在整个交易行为中,除了需求方,其他交易主体均有收益,且都属于应税所得,所以三者均应当被认定为纳税主体。如图5-1所示:图5-1共享经济基本交易模式的价值链5.1.2界定课税对象和税率对共享经济中所涉及的相关税务问题研究,就必须要先掌握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通过对共享经济中涉及的不同主体,以明确各个主体应该承担的相应税收义务和涉及的税收问题。对于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划分主要为B2C和C2C两种,大多数的共享经济模式都是C2C模式,这种模式的好处就是,每个个体即使资源或者服务的需求者同时也是对应的提供者。(1)基于增值税层面的分析。从交易活动中理解,这三方交易主体均提供了相应的增值税服务;从资金流向中理解,资金是跟随资源的流动而变化的,依次流向线上支付平台、第三方平台、资源供给方,在这个环节中每个交易主体都获得了相应的增值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共享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J]. 樊自甫,郎璐米,万晓榆. 统计与决策. 2020(05)
[2]“解局”共享经济“出招”税收征管[J]. 郑阳晏,郑怡沁. 中国税务. 2020(02)
[3]数字经济背景下开放银行未来发展趋势研究[J]. 刘翠花,张斌. 海南金融. 2020(01)
[4]我国共享经济税收管理的挑战及应对措施[J]. 孙正,万钰宁,陈旭东. 税务研究. 2019(10)
[5]平台经济下个人所得的税收征管机制探索[J]. 周克清,刘文慧. 税务研究. 2019(08)
[6]共享经济税收管理的国际比较研究[J]. 赵涛. 税务研究. 2019(08)
[7]共享金融视角下的数据利用及其规制——以数据权利为中心[J]. 钟凯,刘章荣. 证券法律评论. 2019(00)
[8]共享经济信息不对称环境下的决策算法规制——以区块链共识模型为规制思路[J]. 李帅. 财经法学. 2019(02)
[9]我国共享经济发展中信用评价机制的应用与完善——基于信用分的视角[J]. 张杰,孙梦玉,李海姣. 征信. 2019(02)
[10]打造全国领先的共享经济发展高地——《浙江省共享经济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解读[J]. 翁建荣. 浙江经济. 2019(04)
本文编号:3600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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