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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下非营利性艺术表演团体的社会导向和价值取向研究

发布时间:2014-09-10 15:01

【摘要】 我国艺术表演团体的管理和运作存在于一个复杂的环境中:作为涉及意识形态领域,社会公益性组织的艺术表演团体,具有非营利性;作为转制后的企业性组织其核心产品又参与市场经营,具有市场性。对于非营利艺术表演团体而言,一方面坚持以艺术为中心的信念,另一方面又面临着来源于外部的生存压力,不得不依靠政府财政和政策的支持。而政府补贴的缩减和运营压力使非营利与营利性艺术院团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非营利艺术表演团体开始越来越多的受制于市场经济。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之下,非营利艺术机构需要重新定义他们的身份和任务,进而探索管理策略。另外,从产品导向、销售导向和市场导向这三个企业管理理论发展阶段的演进来看,似乎也预示着营销是艺术组织发展的必由之路。在这样的新形势下,艺术组织的营销策略也应随着文化政治环境的改变而发展。本研究通过对西方艺术营销理论的详细梳理,发现了国外学者至今没有解决的一个聚焦的问题——营销导向问题,对于表演艺术行业而言,存在着以艺术为中心还是以市场为中心的两难选择,本文就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在原有产品导向、销售导向、市场导向的基础上提出社会导向的新视角。此外,在分析中国艺术表演行业在改制中面临的哪些生存困境,演艺团体发展的出路应坚持何种导向的基础上,提出了从社会导向出发的艺术营销思路,强调我国非营利艺术表演团体应加强除艺术维度、市场维度以外的第三个维度——政治维度的管理。并通过上海话剧艺术中心案例及传统营销模型的分析,推演出适用于非营利艺术表演团体的社会导向营销模型。对艺术营销理论进行了补充的同时,也为中国非营利艺术表演团体的营销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关键词】 非营利; 艺术表演团体; 艺术营销; 社会导向;

第一章 绪 论

1.1 问题提出与研究目的

1.1.1 问题提出

自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我国艺术表演行业在面向市场体制改革过程中表现出了种种不适应性。《中国文化文物统计年鉴 2010》 (1985—2009 年)的数据反映了艺术院团文化体制改革以来艺术表演行业的两大发展趋势。一个趋势是艺术表演团体数量呈不断下降趋势:全国艺术表演团体数从 1985 年的 3295 个下降到 2009 年的 2481 个,减少了 24.7%。另一个趋势是文化消费需求的不断下降:团均演出场次由 1985 年的 226 场下降为 2009 年的 169 场,减少了 25.2%。观众人次从 1985 年的 72322 万人,下降到 2009 年的 43127 万人,25 年间下降了 40%。以上数据表明,艺术表演行业从整体上呈现出一种萎缩的态势。另外,艺术表演团体面临着政府补贴骤减的困境。1985 年我国文化部门艺术表演团体每场补贴就已达到 418 元,按照每场演出的平均支出 639 元计算,补贴与支出比为 65.4%。而 2009 年全国艺术表演团体(企业)平均每场演出补贴仅为 166 元,隶属于文化部门的非营利艺术表演团体(企业)每场补贴也仅为 1723元,按照每场演出的平均支出 20490 元计算,补贴与支出比仅为 8.4%①。

自表演艺术行业文化体制改革以来,我国艺术表演团体在面向市场体制改革过程中表现出了种种不适应性,面临着尴尬的局面。政府补贴的缩减和运营压力使非营利与营利性艺术院团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非营利艺术表演团体开始越来越多的受制于市场经济。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之下,艺术机构需要重新定义他们的身份和任务,进而探索管理策略。然而,艺术营销的文献研究中很少对艺术团体的特殊身份进行分析,对于当前政策环境的阐释似乎仅限于一个相当简化的 “市场化”一词来概括。因此,笔者希望借助作为“一种管理哲学”的艺术营销理论,成为帮助我国艺术表演团体在特殊时代背景下走出市场化困境的有力工具。
1.1.2 研究目的
本文的研究目的有两个层面:1、梳理及分析西方艺术营销理论和营销导向理论中存在的矛盾和困境,在原有产品导向、销售导向、市场导向的基础上提出社会导向的新视角;2、分析我国艺术表演团体在文化体制改革进程中面临的错综复杂的生存局面和多重矛盾的特殊属性,提出从社会导向营销视角出发的我国非营利艺术表演团体艺术营销思路及营销模型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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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对象与研究思路
1.2.1 研究对象
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在中国文化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全国文化系统中承担改革任务并实行转企改制的艺术表演团体。根据 2011 年中国文化部发布的报告显示①,“截至 2010 年底,全国文化系统承担改革任务的 2086 家国有文艺院团中,已有 461 家完成转企改制,转企完成率达到 22.1%。”报告强调转制后的艺术表演团体,需按照“面向市场、增强活力”的要求,积极探索和建立新形势下推动院团发展的工作机制,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均取得进展。即“以社会效益为主,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两个效益同步增长。”而根据文化产业研究学者谢大京在《演艺产业管理与运作》一书中,提到艺术表演团体有“非营利”和“营利性”的区分,转制后的艺术表演团体因肩负着政府赋予的社会性责任,应属于“非营利”性质的艺术表演团体。与此同时,转制又意味着艺术表演团体需执行企业制度,进行市场化改革,因此我国艺术表演团体具有多重矛盾的身份属性,面临着尴尬的生存环境,笔者将在后文中进行论述。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1.3.1 研究方法
一、文献研究法
本文以理论研究为主,结合一部分实例研究。由于艺术营销理论及营销导向问题涉及大量国外文献中的研究基础,因此大量的文献研究必不可少。布兰顿·杜非认为,文献研究分为资料导向型和问题导向型两种,本文属于问题导向型研究。在明确问题之后,了解艺术营销学科背景、发展动态、问题所在、问题解决的情况。
二、实地考察法
通过实地采访艺术表演团体经营管理者,了解艺术表演团体面临的主要困境、经营目标和对艺术营销的真实想法,从而对提出的理论进行有效论证。另外,从笔者参与的艺术表演项目的实际经历和切身体会出发,列举非营利艺术表演团体的典型案例进行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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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综述

2.1 表演艺术、演出市场与艺术表演团体
2.1.1 相关概念界定
对于文化市场这样一个具有很大争议的新兴学科,我国尚不统一而且与西方具有很大差异。对于一些概念或术语进行所谓的定义,在学术界也是难以首肯和认同。笔者认为,只有对它们进行多角度的加以解释。
有关文化市场学说的一些概念和术语,涉及的或综合性的概念包括:表演艺术、博物馆或文化娱乐产品——具有西方国家学科的特点(见图2);演出市场、音像市场、文化娱乐市场、影视市场、书刊市场、艺术品市场、文物市场等——具有中国特色(见图3)。



一、表演艺术
西方学者认为,表演艺术是从组织角度和客户角度两方面,构成的一种复杂的服务类型 (Hume and McCoU-Kennedy, 1999)。演艺服务除了提供基本的演出体验,还需要同时履行文化与艺术的责任,并且为教育和全人类幸福做贡献(Cowan, 2001; Caldwell and Woodside, 2003; Reiss,1996, 2000),以使组织长期生存下去。
二、演出市场
中国的所谓演出市场,是指演出活动在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总和。它既包括演出场所、演员和观众,也包括参与演出活动的主体之间即艺术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演出市场的主体是从事演出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根据其作用不同,大致可分为演出行业生产经营者、演出市场消费者和演出市场管理者等三种类型。其中演出行业生产经营者即各类营业性演出单位:包括艺术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和演出经纪机构,是目前中国最重要的演出市场主体。演出市场客体是指各类营业性演出节目,包括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民间文艺、模特、服饰等。演出市场主体之间、客体之间及主体与客体之间、主客体与消费者之间多重关系的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演出市场。
从演出市场主体来看,初步形成了演出团体、演出公司与演出场所三类演出经济实体分工配合协作发展的主导格局;在横向上,除了国有演出单位,集体、个人、股份制等形式的演出实体不断产生发展,出现了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共荣的局面;从演出体制来看,传统的计划演出体制正在向市场演出体制转变。国有演出单位逐步实现由事业型向企业型转变,由福利性供给型向经营型效益型转变。专业演出团体普遍实施以市场为导向的内部体制改革,并且取得成效,正在由单纯的演出生产单位转变成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演出生产经营单位。国有演出公司多数实现了管理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经营能力迅速提高,涌现了一批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大型演出公司,并且已经自成网络,形成了演出市场的基础构架,成为演出流通环节的中坚力量。许多国有演出场所以演出为主业,积极开展多种经营。演出市场正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体制稳步转型。①


本文编号:8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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