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对华轮胎反倾销案的法律策略解析
【摘要】 本文以中国轮胎南非反倾销案,这一真实案例为出发点,对案件发生地南非的国情和案件发展的过程进行了简单介绍,从而引出案件双方的争议焦点,并对各方意见加以评述,而后对本案胜诉的诸多因素进行分析,从中总结出应对南非反倾销诉讼法律策略方面的借鉴经验。在该框架的统领下,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案情介绍:首先对案件发生地南非的地理和经济情况,南部非洲同盟,以及中国与南非的关系都做了简单介绍,而后,将案情划分为四个阶段,即:初裁、终裁、上诉、重新调查阶段,分别进行简述。文章的第二部分,将涉案双方争议的三个焦点问题,即:中国轮胎是否存在倾销;倾销幅度的大小;倾销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分三个部分,分别对各方所持的观点进行了评述。文章的第三部分,先对近年来南非对华反倾销案增多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而后对本案之所以能够成为近十多年来,少有的反倾销胜诉案件,背后所隐藏的因素进行归纳;最后,从这些决定案件胜诉的诸多因素中,总结出,应对南非反倾销诉讼,法律策略方面的经验。
【关键词】 南非; 轮胎; 反倾销; 法律策略;
一案例介绍
南非对华轮胎反倾销案,是近十年来中国轮胎行业遭受各国外反倾销调查案中,唯一的一次完全胜诉案,对中国轮胎行业意义重大。该案的胜诉,不仅会给应诉的企业带来零倾销税率,而且,那些不应诉企业,同样也可享有零倾销税率。对于,很多现在不生产或没有向南非出口轮胎的公司,将来如果出口轮胎到南非时,同样可以享受零倾销税率,可谓功在当代,利在后世。
本章首先对案发地南非的国情,进行简单介绍,随后引出案件,并将其分成四个部分,对该案例进行简介。
(一)案件背景介绍
1、南非概况
(1)、地理概况
南非位于非洲大陆最南端,有“西方海上生命线”之称,其国土面积约为122万平方公里,人口约4690万。南非的东、西、南三面濒临印度洋和大西洋,北与纳米比亚、博茨瓦纳、津巴布韦、莫桑比克和斯威士兰接壤。南非地处两大洋间的航运要冲,其西南端的好望角航线是世界上最繁忙的海上通道之一。
(2)、经济概况
南非的国内生产总值占非洲国内生产总值的20%左右,在世界上属于中等收入的发展中国家。南非的矿业、制造业、农业和服务业较发达,是其经济的四大支柱产业,深矿开采技术在世界处于领先地位。南非的制造业技术先进,门类齐全,主要包括金属制品、钢铁、运输设备、纺织、服装、化工、食品加工等。制造业的总产值占到国内生产总值近五分之一。南非的电力工业较发达,发电量占全非洲的三分之二,拥有世界上最大的干冷发电站。图1南非地图
2、南部非洲关税同盟
南部非洲关税同盟(SouthernA州eaneustomsunion),简称sAeu,成立于1969年12月,成员国包括南非、纳米比亚、莱索托、斯威士兰和博茨瓦纳五国,其宗旨和任务是,保持成员间商品的自由流通,保证以同样的关税和贸易规则从成员国家进出口货物,定期召开会议,讨论管理事宜,交流情报和信息。
2002年,各成员国领导人共同签署了新的南部非洲关税同盟协议,并于2004年7月巧日正式生效。新协议制定了更为高效、透明、民主的机制,从而可以增加投资机会,保证在关税同盟区域内成员国享受平等的贸易收益。新的关税同盟机构包括关税委员会、秘书处、仲裁处。而且南部非洲关税同盟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并未停止,现在已经开始与欧盟、美国、南美共同市场等区域集团化组织进行自由贸易谈判。
(二)案件情况简介
2003年到2005年前后,是我国轮胎行业发展的黄金期,轮胎年产量高达2.8亿个,出口量占到了产能的40%,这些骄人的业绩,引起了当地竞争者的警觉,纷纷对我出口轮胎,进行反倾销制裁,在这样的背景下,代表南非轮胎本地生产企业利益的南非轮胎制造商协会(SATMC),向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提出对华轮胎的反倾销制裁申请,揭开了南非对华轮胎反倾销案的序幕。
本案历时多年,归纳起来可分为四个阶段:
1、初裁阶段
2005年10月28日,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ITAC),接受了南非轮胎生产商协会的申请,并发布立案公告,对原产于我国的轿车轮胎、重卡轮胎和轻卡轮胎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案涉及到我国10余家轮胎生产企业。
2005年12月6日,在我国8家轮胎生产企业的授权下,中国橡胶工业协会代表中国轮胎生产企业,通过小耘律师事务所,以协会的名义向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正式提交了应诉申请并得到了确认。12月16日,又向委员会提交了,基本没有一倾销幅度的调查问卷,以及初步的无损害和因果关系抗辩意见。2007年3月10日,就损害和因果这一问题,提出了更为详细的抗辩意见。与此同时,上述企业中出口份额最大的成山公司等4家企业,又各自聘请律师,进行单独的无倾销幅度抗辩。
2、终裁阶段
2006年8月21日,经过对初裁报告的仔细研究,并与涉案企业紧急商讨对策后,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在中国轮胎出口企业的授权下,依据南非《反倾销条例》,向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提出对初裁的评论意见。
2006年12月6日,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对涉案双方提交的初裁评论意见进行评估后,接收我方律师提出的大部分抗辩意见,认为中国和其他国家相比,中国轮胎对南非市场的倾销数量不大,因而对南非轮胎生产企业的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而且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汽车轮胎二级替换修理市场和原配套市场,均遭受中国轮胎倾销的损害。
3、上诉阶段
南非轮胎生产商协会及其所代表的4家企业,不服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做出的对于中国轮胎不征收任何反倾销税这样的终裁结果,并于2007年10月2日,正式向南非高等法院提交了上诉申请文书。
4、重新调查阶段
2010年9月,对于南非轮胎生产商协会的上诉,南非豪登北高等法院,对中国轮胎南非反倾销案件做出判决,认为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ITAC),没有全面调查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相关内容,从而否决了南非贸易工业部和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在2007年2月12日,所做出的关于对进口来源地或原产地为中国的汽车轮胎,终止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决定,并限定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要在四个月内完成对中国轮胎新一轮的反倾销调查。
二中国轮胎南非反倾销案的争议焦点
本案从2005年10月28日,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ITAC)发布对华轮胎反倾销调查立案公告,到2007年4月10日,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做出终裁,对华轮胎不征收任何反倾销税,再到2010年9月,南非豪登北高等法院做出判决,否决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2007年所做出的决定,对华轮胎重新进行反倾销调查。真可谓是历时多年,一波三折,这其中除了涉案双方谁都不愿意将南非快速增长且极具潜力的轮胎市场,拱手让给对方外,最关键的还是本案的案情复杂牵涉甚广,从而导致双方对本案的争议颇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否存在倾销是否存在倾的问题是本案的核心问题,涉案各方都力图向南非反倾销当局证明自己的观点,此外,一该问题的解决,也能为以后倾销幅度的确定,以及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的确定,提供基础。
本文编号:8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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