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规则及其应用研究
发布时间:2018-01-11 20:18
本文关键词:刑法解释规则及其应用研究 出处:《东南大学》2017年博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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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域外法律解释方法和刑法教义学体系的引介和采纳,使我国刑法方法理论业已经历了对法律解释方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原则加以充分理解并将之部门化和实用化的阶段。为保证刑事司法裁判的确定性、提升刑法理论的精密性和促进刑法方法论的实践应用,刑法方法理论的下一阶段的研究任务是开展刑法解释方法的具体规则研究。该阶段的研究内容主要是基于凸显方法论的实用品格而让宏观的刑法解释方法走向微观,从而揭示在刑法解释方法的名义之下解释者通过何种方式和运用何种内容而得出解释结论。该阶段研究主要面临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前一阶段的研究尚且遗留下若干亟待进一步解决的宏观问题。例如,作为罪刑法定原则主要内容的禁止类推原则与作为刑法解释思维规则的类推、类比或者比较之间是否存在冲突。这些问题不仅是刑法方法论不可回避的基本的和重要的问题,而且其结论还影响着具体规则阶段的研究能否得以继续深入。另一方面,刑法解释规则的形成主要依靠对运用刑法解释方法的过程或者解释结论的证立过程的分析和归纳,或者说,刑法解释规则是对蕴含在刑法解释方法之下的解释规律的探寻和总结,因此,关于刑法解释规则的研究基本上是描述性而非构建性的。同时,在拥有悠久的文化传统和特殊的政治国情的大背景之下,继受西方法学和法律制度的历史任务预示着在我国刑法解释的理论和实践中仍存在着较大的纠偏与发展空间。这种复杂的理论和实践情境也决定了刑法解释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构建性特征。总体而言,刑法解释规则得以建立的前提在于,我们通常称之为"解释方法"的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只是某种宏观的解释视角、解释理由或者解释要素,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分析工具。在将传统的法律解释方法区分为法律解释要素和法律解释规则的基础上,本文超越以往将刑法解释规则视为刑法解释位阶或者等同于刑法解释方法的诸种观点,而是认为刑法解释规则应当包含刑法解释的思维规则、刑法解释的位阶规则和刑法解释的操作规则。其中,操作规则具体又包含文义规则、体系规则和目的规则。具体而言,刑法解释的思维规则是比较。在当前的刑法解释思维中,具有抽象性、稳定性和封闭性的概念思维仍然占据主流地位,而在直观性、灵活性和开放性等方面更具理论和实践优势的类型思维尚未成为主要思维模式。类型思维有助于回溯行为类型的创制过程和发现立法者所采用的利益取舍和价值判断,从而有助于在司法裁判中根据当下的客观环境和价值观念对之予以重塑。类型思维所依凭的法律发现或者法律适用模式是不同于传统的包摄模式的等置模式,其核心要素或者结构是类推、类比或者比较。刑法解释思维规则意义上的类推不同于禁止类推原则中的类推。前者与类比和比较的意义完全相同,是法律适用的根本性思维方式。类推或者类比思维规则不仅涉及在体系解释下对刑法分则各罪的具体行为类型和适用范围予以明确划分,而且关乎在目的解释下对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抉择。以刑法第388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为例,运用刑法解释思维规则能够确保不会出现脱离现实生活、造成处罚漏洞和偏离解释对象的现象。刑法解释的位阶规则是指刑法解释活动以揭示刑法条文背后的目的为终极任务。肯定说通常将刑法解释的位阶区分为适用顺序和效力等级两个层面。适用顺序大致按照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和合宪性解释的先后运用顺序,而效力等级则主要涉及文义解释与目的解释在不同场合中何者具有优先性。否定说主要以刑法解释要素之间关系的复杂性和刑法解释要素只是对刑法解释结论的事后论证为由,否定在各种刑法解释要素之间存在某种优先性或者适用顺序。本文认为,刑法解释的位阶问题是关于作为论证方式或者解释理由的刑法解释要素何者具有优先性的问题,而与它们的先后适用顺序无关。由于刑法解释必须限定于文义范围之内,因此刑法解释应以立法意图和立法目的这种广义的目的为最高位阶。刑法解释的文义规则具体包括形式规则和实质规则。形式规则是指可能的语义范围,而实质规则是指描述性要素与规范性要素的区分。在形式规则方面,可能的语义范围属于公认的文义解释界限,关乎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分。对于可能语义范围的界定标准,本文采用综合的程序说。综合应用可能的语义、公民的预测可能性、犯罪类型、处罚必要性、保护法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等多种形式和实质标准有助于增强形式特征显著的可能语义范围的确定性;而程序说则意在表明,可能的语义范围在某种程度上依赖着法律职业共同体达成共识以及共识的形成过程。在实质规则方面,由于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对某些概念的对立理解呈现出"物理"与"效用"的对立,因此,本文主张在刑法方法论中重视描述性要素与规范性要素的区分,对归属于自然科学研究对象的、不依赖文化规范存在的、客观的事实概念进行自然和日常意义上的保守理解,对归属于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依赖文化规范存在的、主观的价值概念进行实质和功能意义上的正义阐释。刑法解释的体系规则主要包括以刑释罪规则和同类解释规则。以刑释罪规则是指根据法定刑的轻重来决定表述模糊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的大小,从而实现有序的刑法体系和正义的刑事裁判结论。同类解释规则是指对刑法条文中的"等"和"其他"所指代的隐含性内容的理解应以"等"和"其他"前后之语言对相关事物的属性、数量和时空位置等信息的描述。具体而言,同类解释规则应从结构、数量、性质和功能等四个方面对行为予以分门别类的理解。刑法解释的目的规则包括利益衡量规则和合宪性解释规则。利益衡量是一种对个人利益、法律制度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综合衡量方法。在刑法体系中,其主要表现在对正当化事由成立与否的判断。合宪性解释规则是一种根据宪法规定和宪法精神对刑法进行解释的规则。其主要存在于对一般条款和不确定概念的解释和对具有多种可能解释结论的选择的场合。在刑事司法中,刑法合宪性解释与刑法的刑事政策化或者刑事政策的刑法化具有等同的意义。
[Abstract]:On the other hand , the study of criminal law interpretation rules is based on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the interpretation of criminal law . In this paper , the author argues that the defini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should be limited to the definition of the meaning of the criminal law , and the basic rules refer to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descriptive elements and normative elements .
【学位授予单位】:东南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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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411063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shoufeilunwen/sklbs/14110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