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和解合同之效力研究
发布时间:2021-09-25 19:44
和解合同可以定义为:产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承诺让步停止纠纷,针对这一法律不明确的关系而产生的合同。和解合同的主要构成有三个部分:第一是要必须具备存在争执状态;第二是必须具备基本终止争执的状态;第三须要必须具备当事人之间有相互让步的状态。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9,(22)
【文章页数】:1 页
【文章目录】:
一、和解合同的性质
(一) 和解合同是否是独立的合同
(二) 和解合同是物权合同、债权合同还是两者兼有
二、民法上和解合同效力的具体内容
(一) 民法上和解合同的有效条件
(二) 民法上和解合同的效力范围
1.“确定效”之对人效力:
2.确定效”之对事效力:
三、民法上和解合同的性质探讨
(一) 民法上和解合同的特殊性
1.主要给付义务缺乏
2.不适用显失公平原则
(二) 民法上和解合同为实体性与程序性的混合属性合同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和解协议[J]. 王利明. 政治与法律. 2014(01)
[2]论民法上和解的混合契约属性——以程序性契约为视角的分析[J]. 刘平,宋旭明. 求索. 2013(08)
本文编号:3410329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9,(22)
【文章页数】:1 页
【文章目录】:
一、和解合同的性质
(一) 和解合同是否是独立的合同
(二) 和解合同是物权合同、债权合同还是两者兼有
二、民法上和解合同效力的具体内容
(一) 民法上和解合同的有效条件
(二) 民法上和解合同的效力范围
1.“确定效”之对人效力:
2.确定效”之对事效力:
三、民法上和解合同的性质探讨
(一) 民法上和解合同的特殊性
1.主要给付义务缺乏
2.不适用显失公平原则
(二) 民法上和解合同为实体性与程序性的混合属性合同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和解协议[J]. 王利明. 政治与法律. 2014(01)
[2]论民法上和解的混合契约属性——以程序性契约为视角的分析[J]. 刘平,宋旭明. 求索. 2013(08)
本文编号:3410329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shoufeilunwen/sklbs/34103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