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本位:罗伯特·萨默斯法律体系论
发布时间:2021-09-30 15:47
何谓法律体系的本质?这是西方法理学经久不衰的问题之一。如何描绘和证明法律的体系属性,既为法学理论建构的公理性前提,也是法学诸流派和学说的最大公约数。为回答这一问题,从纯粹法学代表凯尔森(Hans Kelsen),中经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哈特(H.L.A.Hart),拉兹(Joseph Raz),最后到制度实证主义首推者麦考密克(Neil MacCormick)和魏茵贝格(Ota Weinberger),这些学者纷纷提出了自己的体系学说。但令人遗憾的是,时至今日,西方法理学在上述学说的影响下,将法律的定义严格限定在规范领域之内,由此导致了大多数学者在应对法律体系问题时,始终以规范主义为正统进路。但是,法律既是一套规范体系,同时也作为庞大复杂的社会制度或组织形态。不同于简单的规则治理,如今法律的产生,修正和适用过程均体现出浓厚的制度性和动态性特征。由于规范主义将法律体系严格限制在规范的范畴内,要么将现实中丰富的法律现象视为零散的,为提炼理论而出发的基础素材,要么将这些现象削足适履地纳入到规范体系的理论框架内。这种“唯规范中心论”的思维定势,虽然使得规范体系成为法律体系看似合法的同义语,但也遮...
【文章来源】: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市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166 页
【学位级别】:博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论
1.1 问题引出
1.1.1 法律体系的重新定位
1.1.2 萨默斯的学术历程
1.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 基本概念的框定
1.2.1 法律体系的含义
1.2.2 一般法理学
1.2.3 法哲学的还原论解析
1.3 本文的研究框架及展开
1.3.1 研究视角的合理性论证
1.3.2 规范主义与反规范主义
1.3.3 法律体系的具体展开
第一章 规范主义:正统体系学说的批判检视
1.1 哈特—凯尔森模式:法律作为规则体系
1.1.1 规范作为意义图式
1.1.2 法律的先验维度
1.1.3 法律作为规则体系
1.1.4 哈特的规则体系的评述
1.2 拉兹的法律体系学说评述
1.2.1 奥卡姆剃刀:法律体系的必要性
1.2.2 异构性:非规范法律单位
1.2.3 法律体系的内部结构
1.2.4 拉兹的法律体系评述
1.3 法律的失序:制度实证主义评述
1.3.1 制度法学概论
1.3.2 体系单位:规则抑或制度?
1.3.3 整体观阙如:对制度法论批判
1.4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反规范主义:萨默斯体系学说的出场逻辑
2.1 实用工具法学:现实主义运动的升华
2.1.1 法律作为目的性事业
2.1.2 机械设备类比
2.2 内在立场:隐形的社会工程师
2.2.1 内在观点与内在立场辨析
2.2.2 隐形的社会工程师
2.3 法律体系的本体论转化
2.3.1 法学中的哥白尼革命
2.3.2 运动中的法律体系
2.3.3 体系单位的异构性
2.3.4 法律体系的本位界说
第三章 目的性安排:“形式”的一般理论建构
3.1 “整体”形式的一般理论
3.1.1 “形式”的哲学语境考察
3.1.2 法理学中的形式内涵
3.1.3 为法律形式正名
3.2 形式作为目的性统筹安排
3.2.1 形式的一般理论
3.2.2 形式之于内容的独立性
3.2.3 形式的目的性内涵
3.3 整体形式的“整体”含义
3.3.1 整体形式的三种指代
3.3.2 “整体”在理论和技术上的必要性
3.4 方法论对比:形式本位Vs.规则本位
3.4.1 形式本位的先时性
3.4.2 形式本位的整体性
第四章 法律体系的职能单位
4.1 形式本位概论
4.2 法律制度机构的形式性
4.2.1 初审法院的组织形式
4.2.2 立法机关的整体形式
4.3 指令性规则的整体形式
4.3.1 完备性作为形式特征
4.3.2 规则的内部结构
第五章 法律体系重构:破解法秩序的“整体之谜”
5.1 职能单位的成员标准
5.1.1 体系单位的功能标准
5.1.2 体系的身份性
5.2 法律体系的运行技术
5.2.1 法律技术概论
5.2.2 法律技术的形式性:惩罚
5.2.3 法律技术的协作性
第六章 形式作为法律体系的价值支点
6.1 分析法学的封闭性困境
6.1.1 “薄弱”型法律体系
6.1.2 法律体系的价值载体
6.2 形式作为“实然”与“应然”的中介
6.2.1 形式的价值负担
6.2.2 形式作为价值的概念成分
第七章 全文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已发表或录用的论文
本文编号:3416179
【文章来源】: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市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166 页
【学位级别】: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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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导论
1.1 问题引出
1.1.1 法律体系的重新定位
1.1.2 萨默斯的学术历程
1.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 基本概念的框定
1.2.1 法律体系的含义
1.2.2 一般法理学
1.2.3 法哲学的还原论解析
1.3 本文的研究框架及展开
1.3.1 研究视角的合理性论证
1.3.2 规范主义与反规范主义
1.3.3 法律体系的具体展开
第一章 规范主义:正统体系学说的批判检视
1.1 哈特—凯尔森模式:法律作为规则体系
1.1.1 规范作为意义图式
1.1.2 法律的先验维度
1.1.3 法律作为规则体系
1.1.4 哈特的规则体系的评述
1.2 拉兹的法律体系学说评述
1.2.1 奥卡姆剃刀:法律体系的必要性
1.2.2 异构性:非规范法律单位
1.2.3 法律体系的内部结构
1.2.4 拉兹的法律体系评述
1.3 法律的失序:制度实证主义评述
1.3.1 制度法学概论
1.3.2 体系单位:规则抑或制度?
1.3.3 整体观阙如:对制度法论批判
1.4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反规范主义:萨默斯体系学说的出场逻辑
2.1 实用工具法学:现实主义运动的升华
2.1.1 法律作为目的性事业
2.1.2 机械设备类比
2.2 内在立场:隐形的社会工程师
2.2.1 内在观点与内在立场辨析
2.2.2 隐形的社会工程师
2.3 法律体系的本体论转化
2.3.1 法学中的哥白尼革命
2.3.2 运动中的法律体系
2.3.3 体系单位的异构性
2.3.4 法律体系的本位界说
第三章 目的性安排:“形式”的一般理论建构
3.1 “整体”形式的一般理论
3.1.1 “形式”的哲学语境考察
3.1.2 法理学中的形式内涵
3.1.3 为法律形式正名
3.2 形式作为目的性统筹安排
3.2.1 形式的一般理论
3.2.2 形式之于内容的独立性
3.2.3 形式的目的性内涵
3.3 整体形式的“整体”含义
3.3.1 整体形式的三种指代
3.3.2 “整体”在理论和技术上的必要性
3.4 方法论对比:形式本位Vs.规则本位
3.4.1 形式本位的先时性
3.4.2 形式本位的整体性
第四章 法律体系的职能单位
4.1 形式本位概论
4.2 法律制度机构的形式性
4.2.1 初审法院的组织形式
4.2.2 立法机关的整体形式
4.3 指令性规则的整体形式
4.3.1 完备性作为形式特征
4.3.2 规则的内部结构
第五章 法律体系重构:破解法秩序的“整体之谜”
5.1 职能单位的成员标准
5.1.1 体系单位的功能标准
5.1.2 体系的身份性
5.2 法律体系的运行技术
5.2.1 法律技术概论
5.2.2 法律技术的形式性:惩罚
5.2.3 法律技术的协作性
第六章 形式作为法律体系的价值支点
6.1 分析法学的封闭性困境
6.1.1 “薄弱”型法律体系
6.1.2 法律体系的价值载体
6.2 形式作为“实然”与“应然”的中介
6.2.1 形式的价值负担
6.2.2 形式作为价值的概念成分
第七章 全文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已发表或录用的论文
本文编号:3416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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