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地与生态保护红线关系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02 16:03
当前中国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和自然保护地体系等多项改革均进入关键时期,全国各地正全面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的核验和划定工作。自然保护地与生态保护红线的相互关系成为红线划定的难点,相关研究亟须开展。通过对相关政策文件的文本分析,研究生态保护红线的内涵演变、发展特点,以及自然保护地与生态保护红线的相互关系,提出自然保护地与生态保护红线相互关系的2种模式,即包含模式和交错模式,并认为交错模式更能充分发挥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2种体制在保护最重要和最美丽国土空间方面的重要作用。最后,针对当前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提出2点建议。
【文章来源】:中国园林. 2020年08期 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5 页
【部分图文】:
生态保护红线概念发展分期示意
2)交错模式,即生态保护红线与自然保护地彼此交错。这一模式主要依据上述第一种情况概括得出。生态保护红线仅包含位于生态空间内、以保护重要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功能的自然保护地。对于处在城镇和农业空间,或者以文化景观和自然遗迹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则不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通过构建完善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进行保护。该模式的优势在于自然保护地体系作为跨越生态空间、城镇空间和农业空间的一类特殊属性空间,保持了自身体系的完整性和丰富性,能够兼顾传承历史的自然保护地丰富价值保护和面向未来的国土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两方面的使命。然而,这一模式与2019年的《三线意见》存在矛盾,在当前“只有生态保护红线代表最严格保护”的惯有思维模式下,不被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自然保护地存在被过度开发的风险。上述2种模式笔者更倾向第二种,即交错模式。自然保护地是生态重要性最高的国土空间,也是我国最美的国土空间。尤其是那些具有国家代表性和中国独特性的风景遗产,应当成为中国自然保护地的核心保护对象[14]。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不能仅在生态空间甚至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之内发挥作用,而应以自然保护为出发点,在整个国土空间领域“人与自然和谐”天平的自然一端增添砝码[15]。需要强调的是,这一模式必须建立在构建层次清晰、结构完整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基础之上,确保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之内的自然保护地得到有效管控,从而实现整个国土范围内最重要和最美丽空间的完好保护。
生态保护红线空间范畴扩展示意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国自然保护地体系下风景遗产保护路径探讨[J]. 王应临,张玉钧. 风景园林. 2020(03)
[2]论国土空间规划的基本架构[J]. 赵燕菁. 城市规划. 2019(12)
[3]国土空间规划中生态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J]. 张雪飞,王传胜,李萌. 地理研究. 2019(10)
[4]自然保护地的文化景观价值演变与识别——以泰山为例[J]. 张婧雅,张玉钧. 自然资源学报. 2019(09)
[5]论国土空间规划中自然保护地规划之定位[J]. 赵智聪,杨锐. 中国园林. 2019(08)
[6]中国大陆国土尺度荒野地识别与空间分布研究[J]. 曹越,龙瀛,杨锐. 中国园林. 2017(06)
[7]基于生态红线划分的生态安全格局构建——以江西省为例[J]. 杨姗姗,邹长新,沈渭寿,沈润平,徐德琳. 生态学杂志. 2016(01)
[8]生态保护红线及其划定关键问题浅析[J]. 蒋大林,曹晓峰,匡鸿海,蔡满堂,黄艺,尹春燕. 资源科学. 2015(09)
[9]海洋生态红线区划——以海南省为例[J]. 黄伟,曾江宁,陈全震,杜萍,汤雁滨,杨辉. 生态学报. 2016(01)
[10]生态红线概念辨析及其划定策略研究[J]. 苏同向,王浩. 中国园林. 2015(05)
本文编号:2953209
【文章来源】:中国园林. 2020年08期 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5 页
【部分图文】:
生态保护红线概念发展分期示意
2)交错模式,即生态保护红线与自然保护地彼此交错。这一模式主要依据上述第一种情况概括得出。生态保护红线仅包含位于生态空间内、以保护重要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功能的自然保护地。对于处在城镇和农业空间,或者以文化景观和自然遗迹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则不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通过构建完善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进行保护。该模式的优势在于自然保护地体系作为跨越生态空间、城镇空间和农业空间的一类特殊属性空间,保持了自身体系的完整性和丰富性,能够兼顾传承历史的自然保护地丰富价值保护和面向未来的国土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两方面的使命。然而,这一模式与2019年的《三线意见》存在矛盾,在当前“只有生态保护红线代表最严格保护”的惯有思维模式下,不被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自然保护地存在被过度开发的风险。上述2种模式笔者更倾向第二种,即交错模式。自然保护地是生态重要性最高的国土空间,也是我国最美的国土空间。尤其是那些具有国家代表性和中国独特性的风景遗产,应当成为中国自然保护地的核心保护对象[14]。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不能仅在生态空间甚至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之内发挥作用,而应以自然保护为出发点,在整个国土空间领域“人与自然和谐”天平的自然一端增添砝码[15]。需要强调的是,这一模式必须建立在构建层次清晰、结构完整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基础之上,确保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之内的自然保护地得到有效管控,从而实现整个国土范围内最重要和最美丽空间的完好保护。
生态保护红线空间范畴扩展示意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国自然保护地体系下风景遗产保护路径探讨[J]. 王应临,张玉钧. 风景园林. 2020(03)
[2]论国土空间规划的基本架构[J]. 赵燕菁. 城市规划. 2019(12)
[3]国土空间规划中生态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J]. 张雪飞,王传胜,李萌. 地理研究. 2019(10)
[4]自然保护地的文化景观价值演变与识别——以泰山为例[J]. 张婧雅,张玉钧. 自然资源学报. 2019(09)
[5]论国土空间规划中自然保护地规划之定位[J]. 赵智聪,杨锐. 中国园林. 2019(08)
[6]中国大陆国土尺度荒野地识别与空间分布研究[J]. 曹越,龙瀛,杨锐. 中国园林. 2017(06)
[7]基于生态红线划分的生态安全格局构建——以江西省为例[J]. 杨姗姗,邹长新,沈渭寿,沈润平,徐德琳. 生态学杂志. 2016(01)
[8]生态保护红线及其划定关键问题浅析[J]. 蒋大林,曹晓峰,匡鸿海,蔡满堂,黄艺,尹春燕. 资源科学. 2015(09)
[9]海洋生态红线区划——以海南省为例[J]. 黄伟,曾江宁,陈全震,杜萍,汤雁滨,杨辉. 生态学报. 2016(01)
[10]生态红线概念辨析及其划定策略研究[J]. 苏同向,王浩. 中国园林. 2015(05)
本文编号:2953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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