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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的义务主体分析——以《传染病防治法》第38条为对象

发布时间:2021-10-05 03:34
  对于如何理解《传染病防治法》第38条中设置的两款疫情信息公布义务的关系问题,既有的相关观点可以分为"否定论"和"肯定论",但都表现出两款义务在适用上非此即彼的法解释倾向。本文基于该条款内在的结构关系以及实施情况,主张两款内容属于并行适用的公布义务制度,其分别表现为针对已经发生的所有传染病事实的常规公布义务制度和针对处于"暴发、流行"状态传染病的特定公布义务制度。两者内容必然有部分重复但承担的功能不同,尤其后者还承担着对"暴发、流行"的判断和解释义务。这是构成相关制度运行的基础。 

【文章来源】:行政法学研究. 2020,(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问题的发生
一、法律制度的基本状况
    (一)常规公布制度
    (二)特定公布制度
二、两款“公布”义务的关系:非此即彼的观点
    (一)否定论
    (二)肯定论
三、两款“公布”义务的关系:并行制度的观点
    (一)“非此即彼”观点的解释困境
    (二)两个并行的“公布”义务
        1.两款“公布”义务间的关系结构
        2.“暴发、流行”的判断权与“公布”义务
四、并行“公布”义务的实施及其问题
    (一)并行“公布”义务的制度由来
    (二)公布方式
    (三)公布范围
    (四)“授权”公布的时间效力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SARS与人身自由——游动在合法性和正当性之间的抗SARS措施[J]. 朱芒.  法学. 2003(05)



本文编号:3418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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