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程序的交涉性与立法辩论
发布时间:2017-04-20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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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类历史上,生产力的提高导致了私有制的出现,这为物的交换提供了前提。而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职业的分工使得人们的社会角色得以分化并形成了多元的利益结构,利益的交涉逐渐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主要内容。现代程序出现之前,利益交涉常常会被强势的利益团体或个人所操控。当利益各方的势力较为均衡时,利益的交涉也只是表现为利益各方遵循原始的“丛林法则”而进行弱肉强食的纷争状态。此时的利益交涉往往是无序、非理性的,交涉中的恣意和不平等往往导致交涉结果的不公正。社会角色分化形成的多元利益主体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利益的冲突在所难免。为了能够在多元的利益主体间形成一个共同的法律性决定(或立法或判决或行政决定)以公平合理地解决利益冲突,必须通过相互论辩、对话、谈判、交涉(而不是一方自说自话或纯粹的一方强力征服或打压)的制度化程序来表达诉求、相互说服、各自反思、达成妥协、寻求共识,最终才能实现合意性选择。因此,程序是起源于利益分化并且是适于利益分化的,它是在利益多元和利益纷争的大背景下而产生的。故而程序的交涉性是程序的本质特征,程序本质上是交涉过程的规则化、制度化。①作为现代法律程序的一部分,立法程序也应当具有交涉性,否则就难以称之为程序尤其是现代程序。与此同时,立法辩论作为一种民主制度已经为世界上大多数实行代议民主制的国家所采用。立法辩论的目的在于安抚各方利益,协调利益关系,在经过充分交涉的决策过程后立出良法。利益的交涉是立法辩论的核心。因此,在立法程序中就应当包含充分体现交涉性的立法辩论制度。基于此,我国各级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其立法程序中应逐步建立和完善立法辩论制度。而作为立法程序的一部分,立法辩论程序应当具有程序的本质特征。因此,我国在进行立法辩论制度设计时,要以实现交涉性为主线,换言之,就是要构建充分体现程序交涉性的立法辩论制度。程序交涉性有着其基本的要素,而具体到立法辩论领域,只有在具备一定的原则、规则、条件等因素后,才能实现充分的交涉,保证立法辩论的科学化、民主化,继而立出“良法”,从而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良好的法律基础。
【关键词】:利益多元 程序 交涉性 立法辩论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0.0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10
- 引言10-14
- 一、选题初衷和意义10-11
- 二、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11-12
- 三、研究目标和写作体例12-14
- 第一章 程序与程序的交涉性14-24
- 一、程序与法律程序14-19
- (一)程序与法律程序的一般界定14-16
- (二)现代法律程序的基本要素16-17
- (三)现代法律程序的不同形态17-19
- 二、程序的交涉性之于程序的意义19-24
- (一)交涉性:程序的本质特征19
- (二)程序的交涉性之意涵19-21
- (三)程序的交涉性之正当性基础21-22
- (四)程序交涉性的必备要件22-24
- 第二章 立法程序中的立法辩论24-39
- 一、立法辩论及其历史演进24-31
- (一)立法辩论与立法程序24-28
- (二)立法辩论的历史演进28-31
- 二、立法辩论的现实形态及其比较31-35
- (一)不同国家立法辩论的操作实践31-34
- (二)不同国家立法辩论的共同特征34-35
- 三、立法辩论的理论基础及其证成35-39
- (一)立法辩论与法治35-36
- (二)立法辩论与交往行为理论36-37
- (三)立法辩论与公共选择理论37
- (四)立法辩论与博弈理论37-39
- 第三章在立法辩论与程序的交涉性之间39-45
- 一、程序交涉性视域下立法辩论之必要性分析39-40
- 二、程序交涉性视域下立法辩论之正当性证成40-42
- (一)限制恣意与立法的民主性40-41
- (二)促进理性选择与立法的科学性41-42
- (三)不同诉求的平等表达与立法的可接受性42
- 三、程序交涉性视域下立法辩论之中国现实检讨42-45
- (一)文本规定层面43
- (二)实践操作层面43-45
- 第四章 立足于交涉的立法辩论之程序构建45-51
- 一、立法辩论的基本原则45-49
- (一)立法辩论应遵循的伦理性原则45-47
- (二)立法辩论应遵循的技术性原则47-49
- 二、立法辩论的具体操作程序49-51
- (一)立法辩论程序的启动49
- (二)立法辩论发言的进行49
- (三)立法辩论程序的结束49-51
- 第五章 立足于交涉的立法辩论之条件营造51-65
- 一、立法辩论程序运作之内部条件营造51-57
- (一)立法机关代表专职化和数量合理化51-53
- (二)立法机关会期常态化和会议公开化53-55
- (三)立法机关代表论辩议政资质的甄选与训练55-57
- 二、立法辩论程序运作之外部条件营造57-65
- (一)不同利益群体组织化凝聚的法律保障57-59
- (二)不同利益群体诉求平等表达的制度支持59-60
- (三)公共论坛的培育和完善60-62
- (四)民众与立法机关沟通渠道的建立与畅通62-65
- 结语65-66
- 参考文献66-70
- 致谢70-71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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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19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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