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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redkcbx064近日为您收集整理了关于论新《公司法》中知识产权出资问题的文档,希望对您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以下是文档介绍:工商管理 I 论新《公司法中知识产权出资问题●戴 婧[内容提要]本文试比较德、法、美三国与此相关的的法律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关于我国知识产权范围界定、知识产权评估作价的方法以及价值易变性的处理提出个人的完善建议,对出资评估形式产生新的现实认解。[关键词] 新<公司法) 知识产权出资形式评估作价一、主要国家知识产权出资之法律规定比较(一)关于“知识产权”范围界定的各国法律规定德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和(《股份法均未对现物出资的具体种类做作出明确规定,而是在有关判例和学说中对可用于出资的现物标的作了非常宽泛的界定,如一般包括转让可能物和权利,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实用新型、装饰新型,甚至包括专利权上的大炮工厂秘密和制造方法。在法国,《法国民法典一千八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财产或权利的出资”,显然已将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各种权利都包括在内。在美国,对现物出资的种类的调整是由立法和判例共同完成的。根据美国《公司法修订本 的规定,股东可用于出资的财产十分广泛,包括一切有形或无形的财产, 或是能使公司享受的利益。(二)关于对知识产权评估作价的各国法律规定德国公司法制定了相当严密的规定,主要包括:1.要求现物出资。的有关事项必须记载于公司章程以及公告措施;2.实行严格的出资检查制度,实行董事、监事和设立审查人的双重检查。设立审查人由法院在听取工商会的意见后选任,同时规定了设立审查人的资格条件(一般为有会计经验的人士担任), 规定了设立审查范围,并要求制定书面的设立审查报告,由法院审查后:3.严格禁止规避各种现物出资的手段,主要是财产承受和事后设立;4.规定了严格的责任制度,主要针对发起人,股份出售人和违反审计义务的董事,监事及特别审计员等规定了责任 5、规范了现物出资范围。即必须是可以确定经济价值的财务。。在法国,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对每笔现物出资所作的评估,评估员由股东一致同意指定或是由法院裁决任命,对现物评估的决定性结论由创立大会做出。虽然法国法在关于现物出资限制制度的内容与德国法大同小异,但法国法在现物出资的评估和检查方面并没有采纳德国的双重检查制度。并且对于买卖形式的掩盖实物出资是当作欺诈性行为来处罚的。美国法中,在公司资本真实方面, 专把股份的对价当作问题来研究,并强调股份发行过程中非现金方式出资的对价的适当性,从而形成了两个著名的规则:“真实价值规则(truevalue rule) 和诚信规则(good faith rule)。真实价值规则要求股份的对价(真实价值)不得低于其发行价格;诚信规则则规定,除非董事是依据诚实的商业判断标准 (a good—faith business dudgment)来确定股份对价,否则股份的承受人即应对差额部分负责。。二、对知识产权出资法律法规完善的建议(一)关于“知识产权”范围的界定多数国家对非货币标的物的适格性的规制采用了“四要件”说确定性 价值物的现存性;评价的可能性;可独立转让性。发展研究,2008年第4期 71 维普资讯理虽然知识产权出资属于非货币出资范畴,它仍具有不同与其他非货币出资标的自身特性,则就决定了知识产权出资的标的物适格『生还存在着某些特殊要求。除了应具备前述四个方面要件外,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专有性要求。专有性是将知识产权与公有领域内的人类智力成果想区分的一个重要标志。知识产权是一种独占性权利,具有排他的特点,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因此, 公有技术是不能用于出资的。2.有效性要求。这主要是基于知识产权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征。比如,专利权的保护期是 2o年,版权保护期为 5o年。一一旦超过了法定的有效期限,该权利就会消灭,实质是专有财产转向公有财;再从地域性分析。如在中国申请并获得的专利,如果在外国未申请专利,则其在外国将处于公有领域,便不成为“专利”。 3.先进性要求。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标的物应该是先进的,能为公司带来高额利润的技术。而且基于技术寿命的不确定性,一旦有更先进的技术出现,其价值就会大大降低,甚至一文不值。4.必要性要求。这一要件是指用语出资的知识产权标的物应该是公司事业所必须的、具有实际效益的。如果出资的技术不是公司所必要的,就会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会危害到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未来的公司法在立法时可以具体规定出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具备的基本构成要件以从整体上把握和规范。同时,可以对知识产权的具体类型作列举式规定,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的概括性, 带有赋权、推导性的规则来规定现物出资的范围,他们这种比较灵活的态度显然更具有前瞻性, 更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另外,在其之后增加“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股东享有权利的其他智力成果也可以用作公司出资”这样概括式、开放式的规定也是有必要的。由此可见,对这样一·系列的要素进 72 发展研究/ 2008年第 4期行考虑和规制后,上文所提出的对于商标权、专利申请权和专利实施权能否作为知识产权的出资形式就有了更细致的界定。以及对将来可能出现各种存在争议的知识产权形式都可以进行清晰的判定。(二)知识产权的评估作价和比例计算的建议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知识产权评估作价的基本原则应当是:科学、客观、公正、合理。其次,评估方法应该大方向地从明确性与适当性两个方面作出法律要求。所谓明确性,是指用作作价评估的方法必须是准确无误的,而不是摸棱两可的。我国著名知识产权法学家郑成思先生,在其论著中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归纳为三种基本方法: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第一,成本法是指先确定该项知识产权的成本,再通过从历史成本或重置成本扣除损耗量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就可以评估出知识产权的现时市值。第--,收益法是评估知识产权最主要的方法。在使用收益法时,应对其所带来的长期收益予以界定,不是简单地套用有形资产评估的收益现值法,同时适当考虑知识产权具体适用地区的区位差异也是必要的,因为在不同区域内,知识产权的收益能力往往存在较大差别。第三,市场法是以市场上其他类似的知识产权交易价格作为参照,结合其他因素适当调整,求得该知识产权的重估价值。此类知识产权在市场上应当己经成熟,而且需要存在与被评估的知识产权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交易价格。除了以上这三种知识产权通用的评估方法,笔者认为还应当结合不同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特征和具体的投资经营来进行评估。在这里就涉及到了所谓的适当性,也就是评估作价方法对标的物来说是适合的、恰当的。就其法律特征来看,笔者以最常见的对商标权和专利权的评估依据为例进行具体分析:首先,对商标权的评估分析应注意以下几点:1.有关商标是否已经被批准注舭 2.有关已注册商标是否届满了“无争议期,,:3.是否接近了保护期终彘 4.是否系“驰名商标”。其次, 对专利评估则有:1.是否有待批准的“专利申请”,还是已批准的专利;2.是否经过了异议程序;3.属于哪一种专利:4.属于“第一专利”还是“第二专利”;5.是否有按时缴纳专利年费的可靠记录 6.专利距离保护期届满还有多久;7.有关专利是否被牵扯到侵权诉讼、无效诉讼等专利纠纷之中。。上述具体评估依据可以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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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5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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