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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公司法》中知识产权出资问题

发布时间:2016-10-10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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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比较德、法、美三国与此相关的的法律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关于我国知识产权范围界定、知识产权评估作价的方法以及价值易变性的处理提出个人的完善建议,对出资评估形式产生新的现实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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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 I

论公司 知识权出题新《法中产资问 ●戴婧

[内容提要]本文试比较德、法、美三国与此相关的的法律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关于我国 知识产权范围界定、知识产权评估作价的方法以及价值易变性的处理提出个人的完善建议,出资评估形式产生对 新的现实认解。

[关键词]新<司法)知识产权公

出资形式评估作价

主要国家知识产权出资之法律

( )关于对知识产权评估作价的二 各国法律规定

内容与德国法大同小异,但法国法在现物出资的评估和检查方面并没有采纳德国的双重检查制度。并且对于买卖形式的掩盖实物出资是当作欺诈性行为来处 罚的。

规定比较 ( )一关于“知识产权”范围界定的各国法律规定

德国公司法制定了相当严密的规定,主要包括:1要求现物出资。 .的有关事项必须记载于公司章程以及公告措施;2实行严格的出资检查制度,实行 .董事、监事和设立审查人的双重检查。 设立审查人由法院在听取工商会的意见后选任,同时规定了设立审查人的资格

德国的《限责任公司法和 (有《股 份法均未对现物出资的具体种类做作

美国法中,在公司资本真实方面, 专把股份的对价当作问题来研究,,并强调股份发行过程中非现金方式出资的对价的适当性,而形成了两个著名的规从

出明确规定,而是在有关判例和学说中 对可用于出资的现物标的作了非常宽泛

的界定,如一般包括转让可能物和权 利,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实用新型、装饰新型,甚至包括专利权上的大炮工厂秘密和制造方法。

条件 (一般为有会计经验的人士担任), 规定了设立审查范围,并要求制定书面的设立审查报告,由法院审查后:3严 .

则:真实价值规则 (rea u ue“ tuvlerl ) 和诚信规则 ( o d f i h r l ) go at ue。真

实价值规则要求股份的对价 (实价真值)不得低于其发行价格;诚信规则则 规定,除非董事是依据诚实的商业判断 标准 ( g o— a t b s n s a o d f ih u ie s

在法国,《国民法典一千八百法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财产或权利的 出资”,显然已将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各种权利都包括在内。 在美国,现物

出资的种类的调整对

格禁止规避各种现物出资的手段,主要是财产承受和事后设立;4规定了严格 . 的责任制度,主要针对发起人,股份出 售人和违反审计义务的董事,监事及特

d d m n )来确定股份对价,否则股份 uget的承受人即应对差额部分负责。。 二、对知识产权出资法律法规完善 的建议

别审计员等规定了责任 5、规范了现物出资范围。即必须是可以确定经济价值的财务。。

是由立法和判例共同完成的。根据美国《公司法修订本的规定,股东可用于出资的财产十分广泛,包括一切有形或无形的财产,或是能使公司享受的利 益。

在法国,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对每笔 现物出资所作的评估,评估员由股东一致同意指定或是由法院裁决任命,对现物评估的决定性结论由创立大会做出。 虽然法国法在关于现物出资限制制度的

(一)关于“知识产权”范围的界定

多数国家对非货币标的物的适格 性的规制采用了“四要件”确定性 说

价值物的现存性;评价的可能性;可独 立转让性。

发展研究,2 0年第 4 08期 71

论新《公司法》中知识产权出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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