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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法总则的功能变迁与体系发展

发布时间:2016-10-13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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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法总则的功能变迁与体系发展

来源:公司法律资讯网 | 发布时间:2014-7-3 | 浏览次数:

 

现代公司法总则的基础构建是风险防范功能的植入。公司制度正经历着社会基础的变迁,形成一种崭新的形式——风险社会。风险社会具有不同于先前工业社会的特征:一是风险本身与后果的不可预知性和不确定性;二是制度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出现;三是现代风险影响力的全球性。风险社会下公司法在立法观念、功能等核心理念方面与传统公司法有着显著的不同,对传统公司法的基本功能构成了挑战,并对其价值体系进行了分解。传统意义上,公司制度肩负双重功能:从积极功能看,公司制度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从消极功能看,公司制度有助于锁定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在风险社会中,我们应当尊重公司的财产权利,强化公司财产权利保障的重要性,,防范公司资产风险。现代公司组织的核心法则——资产分割能充分体现防范公司资产风险的效果。我们应当努力追求资产分割原则在公司法中的有效定位。我们可以在采用合约理论的基础上,添加资产分割理论为核心法则,以适度的风险防范约束力来弥补前者在功能上的不足和漏洞,两者互相支持,共同达成维护社会效益和安全的目标。而构建起风险社会下公司法风险防范体系的关键在于公司法总则中植入了风险防范功能之理念。

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总则体系大致可以分为分散式总则、相对集中式总则和单一式总则三种,而立法者在设计这些体例时,均有意地认同了风险防范的基本理念。无论是分散式总则抑或是相对集中式总则,还是单一式总则,风险防范功能的塑造在现代公司法总则中都得到了有效的体现。因此,关于维护公司交易安全防范公司风险的公司法基本功能与理念的集中彰显,成为现代公司法总则至关重要的内容。关于现代公司法总则的制度修改与强化主要集中于三处:一是公司主体制度方面;二是公司资本制度方面;三是公司登记制度方面。立法者为了应对公司主体财产与股东财产混淆之风险,在公司法中植入了风险防范理念,除了实现资产独立之外,而且还使得公司物质资产与人力资产得到明晰的分割,从而有效地防止抽逃资本“关联交易“联合控制等风险蔓延。立法者谨遵市场经济规律,在制定法律时已经预见到风险社会所带给人类的种种风险与不确定性,故增加了公司法律主体应对风险防范的必要手段。公司设立登记制度利用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保护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利益,防范资产分割中的各种风险。

风险社会为理解和把握现代公司法提供了全新的观察视角,也为反思传统公司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工具。风险社会下公司法在立法观念、功能等核心理念方面与传统公司法有着显著不同,对传统公司法之基本原则构成了挑战,并对传统公司法的价值体系进行了分解。在风险社会里,我们应在公司法中植入资产分割理论,定其为核心法则,以适度的风险防范约束力来弥补公司法在功能上的不足和漏洞。这一公司法功能应当成为风险社会下公司法的基本理念。而构建起风险社会下公司法风险防范体系的关键在于公司法总则中植入风险防范功能的理念。当下,以两大法系法律制度的相互渗透和相互融合为表征的法律趋同化是法律全球化趋势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公司法中添加风险防范措施已经成为现代公司立法的方向与目标。我国应当借鉴和融合国外先进国家的公司法总则立法经验,从立法体系上完善我国的公司法总则体系。在立法结构体系方面,我国应采用法国和日本的相对集中式总则立法模式。随着我国商事立法的特殊性与独立性的进一步体现,未来《商法典》的制定与统一内外公司制度的《公司法典》的出台是历史趋势。这种模式可以强化法典和规范本身的弹性适应度,有利于减少风险带给整个法律体系的冲击。在总则制度体系方面,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公司主体制度和资本制度风险防范体系,强化公示制度以求建立起一个严密的风险防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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