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公司法论文 >

公司法修订的基本目标与价值取向2.doc 全文免费在线阅读

发布时间:2016-10-18 17:29

  本文关键词:公司法修订的基本目标与价值取向,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网友xxj16588近日为您收集整理了关于公司法修订的基本目标与价值取向2的文档,希望对您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以下是文档介绍:上述问题上,越来越多的意见主张降低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从法定资本制转向授权资本制或折中资本制、放宽股东出资形式的限制和无形财产出资比例的严格要求、允许一定条件下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建立合理的股权退出机制、简化公司减资的程序等。[8]在这些问题上,对现行的公司法制度和规则究竟作如何的评价,对这些制度和规则的取舍和改革究竟作如何的选择,就不能不回溯到公司法立法目标和价值取向的基本问题上,而其中对各方当事人均衡保护的立法目标就成为对上述具体问题作出回答和选择的重要根据。很显然,现行公司法规定的较高的资本额、法定资本制、严格的出资形式限制和出资比例要求、禁止股份回购等,都只是基于债权人保护和交易安全的要求,而完全忽略和限制了公司关系中另外两方当事人股东和公司本身的需求和选择。其实,对股东来说,当然希望投资门槛越低越好,具有经营价值的任何财产或资源都能不受任何比例限制地用于对公司的出资,并且能够有比较畅通的股权退出渠道和灵活的退出机制。对公司而言,也完全需要在最低资本额、股东出资方式、股份一次发行还是分次发行、股份回购等方面的自由空间和自我决策,严格的法律规制只会徒增公司的运营成本,遏制公司的经营需求。然而,失衡的公司法天平在这些方面都完全倒向了债权人一方,几乎是不留余地地回绝了来自股东和公司的客观需求。与此同时,尽管对债权人保护十分重视,但保护机制和规则的设计却不甚合理,远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在付出巨大成本、牺牲股东和公司利益的同时,却未能充分实现债权人保护的目标。导致这种结局的根本原因之一则是中国公司法理论和立法贯穿始终且根深蒂固的资本信用理念、以及在此理念支配下建立的资本信用制度和规则,“尽管‘法定资本制立意至善,对债权人权益之保护甚为周到’,[9]但建立在资本信用基础上的中国公司法制度却并未产生预期的效果,其对债权人的保护是如此的软弱无力,以至于在频频发生的公司破产风险面前奏效甚微。中国公司法颁布前后所发生的许多形形色色的公司破产,使债权人蒙受着巨大的损失,众多的债权人在痛定思痛之余,都不能不对资本信用产生深深的怀疑”。[10]因此,在认清资本信用的局限和实现整个公司法从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调整和转变的同时,正确认识和协调公司各方当事人的相互关系,给予各方利益以均衡的保护,强化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实现机制,取消对其经营行为的过度限制和束缚,改革债权人保护的消极和僵化制度,创新卓有成效的债权人保护机制和规则,无疑应是公司法修订的又一重要指导思想。四、实行对各种公司组织的统一法律适用,维持公司法的统一性公司法是调整公司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法律的统一性要求决定了中国的公司法应统一适用于所有的公司企业。然而,由于中国的企业立

<12



播放器加载中,,请稍候...
系统无法检测到您的Adobe Flash Player版本
建议您在线安装最新版本的Flash Player 在线安装


  本文关键词:公司法修订的基本目标与价值取向,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145028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ongsifalunwen/145028.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4d584***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