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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立法时代的中国公司法可诉性.pdf 全文免费在线阅读

发布时间:2016-10-19 12:16

  本文关键词:后立法时代的中国公司法可诉性,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文档介绍:
[作者简介]赵万一,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长健,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部门法专论后立法时代的中国公司法可诉性赵万一张长健摘要: 如何实现从文本主义公司法向实践主义公司法的历史性转变,是后立法时代中国公司法发展所面临的主要任务。如何实现公司法的可诉性则是实现这一转变的关键之所在。现有公司法无论是在实体法层面还是在程序设计层面均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可诉性劣态。这种状况的改善有必要从宏观视域和微观途径两个方面入手加以解决。宏观视域主要立足于对公司可诉性应然价值的重塑和辨析,从而为完善公司可诉性的路径设计指明前进的方向; 微观途径则倾向于对公司可诉性实然价值的把握,其基本做法是对公司可诉性的制度设计提出一些初步的构想。其最终目标是确立实体法、司法介入和主体参与三位一体的公司法可诉性逻辑架构并明确其各自的功能定位。关键词: 后立法时代可诉性法律解释中图分类号: DF411. 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8330( 2014) 01 - 0039 - 11引言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未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将会从建章立制阶段逐步转向具体制度的完善和法律的适用上来,中国也由此步入了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后立法时代。与此... 内容来自转载请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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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45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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