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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权利和义务_论美国公司法上董事义务.pdf全文

发布时间:2016-10-24 07:41

  本文关键词:论美国公司法上董事的义务,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论美国公司法上董事的义务 。,‘一~…’ 1 引言 传统的公司组织体系是仿照近代政治体制的原则设计的。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股 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由股东会选出的董事组成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执行机关, 行使公司的管理权力,由董事会任命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决议并管 理公司的日常事务。在这种组织体系的设计者的理念中,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 关,享有公司一切事务的最终决定权。而董事会只不过是公司的代理人,必须完全在公 司章程授权的范围内行事,并不折不扣地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自二十世纪初以来,公司治理理论和实践上的发展已经彻底抛弃了这种传统理念。 现代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是一个既不同于股东也不同于董事的实体。根据公司章程, 公司的一些权力授予董事行使,而另一些权力则保留给股东会。一旦管理权授予董事会, 则这些权力就归他们行使,而且只有他们能够行使。股东会只有通过变更公司章程才能 控制他们行使这项权力,或者在下届董事选举时拒绝再选举那些他们不满意的董事。正 如董事会不能剥夺公司章程所赋与股东会的权力那样,,股东会也不能擅自剥夺章程授予 董事会的权力。1美国1984年《示范公司法》第8.01条b款规定:“所有公司权力应当 由董事会行使或在它的许可下行使,公司的业务和事务也应在其指导下经营管理,但上 述一切均应受公司章程明示限制的约束”。因此,除了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保留给股东会 的权力外,董事会拥有公司全部的剩余权力。 随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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