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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6-11-08 13:28

  本文关键词:回归与修正:对公司本质的重新解读——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期刊名称】 《法商研究》

回归与修正:对公司本质的重新解读——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作者】 常健

【作者单位】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副教授、法学博士湖北武汉

【分类】 公司法【期刊年份】 2007年

【期号】 1【页码】 30

【摘要】
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其应为股东所掌控,这已经成为各国学者的共识。在公司的法人性与公司为股东掌控两者之间,公司的法人性仅是公司外在的特征,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享有者,公司是股东投资的工具则是公司最为基础的本质。我国学界的主流观点对公司本质的理解存在偏差,将公司的本质仅定位于独立的法律实体,从而造成理论与实践中对公司法律制度的误读。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应当明确将公司的本质定位于“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享有者,公司是股东投资的工具”,这也是我们理解具体公司法律制度的前提与关键。

【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A.137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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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67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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