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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1-20 20:48
本文关键词:小议《公司法》修改,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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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公司法》修改对VC/PE投资方式可能的影响 作者:王武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现行《公司法》的修改,,修改后的《公司法》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二是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三是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本文旨在尝试探讨上述修改内容对VC/PE的投资方式可能产生的一些潜在影响。
一、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管理,修改后的《公司法》采取了类负面清单的管理方式,即,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下简称“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以外,修改后的《公司法》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额的限制(即,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人民币,下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同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二、《公司法》此次修改对VC/PE投资方式可能的影响
在实践中,VC/PE对目标公司的投资很多采用的是增资扩股的方式,而根据现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的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现行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14条也是如此规定的。
按照上述规定,在实践中,如果VC/PE对目标公司增资,那么在目标公司进行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时候即需要满足如下两个基本条件:1)VC/PE需要实缴至少20%的增资额,以及2)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1、VC/PE对价支付的时间将拥有更大的操作空间
修改后的《公司法》取消了“首次出资不得低于20%”的规定,笔者预计现行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后续也会做出相应的修改并取消增资时需实缴至少20%增资额的规定。
如果取消了该规定,VC/PE在就其投资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时就不一定必须首先支付全部或部分对价才能完成增资的变更登记,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具体交易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灵活性,降低了政府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同时更好的保证VC/PE投资的安全性。
2、VC/PE债转股的投资方式将拥有更大的操作空间
修改后的《公司法》取消了“货币出资不得低于30%”的规定,笔者预计现行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后续也会做出相应的修改,取消其第6条的如下相关规定,即“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70%”。
在实践中,有一些目标公司的出资中可能大部分为专利或专有技术等非货币资产,而如果VC/PE采取债转股的投资方式可能会遇到“货币出资不得低于30%问题”。此次《公司法》修改取消了该条限制,则意味着VC/PE在债转股的投资模式方面将具有更大的操作空间。同理,该30%的货币出资限制也可能将不再适用于股权出资,这也将使VC/PE的投资方式更具灵活性,同时为投后管理/重组等运作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行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VC/PE在实践中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目标公司提供的委托贷款是否允许被转换成股权,目前尚存在争议,各地执行口径也不同。但笔者相信,随着司法实践对于企业间借贷的认识和态度愈趋理性以及此轮金融和资本市场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在淡化公司注册资本担保作用的大趋势之下,债权投资等投资方式将会拥有更大的适用空间。
3、VC/PE资产并购的投资方式将拥有更大的操作空间
在实践中,投资人还可能采取购买资产然后以所购资产作为出资新设公司的情况,基于上述关于取消“货币出资不得低于30%”要求的相关分析,在这种新情况下,投资人在资产并购时,可以完全以所购资产作为出资设立新公司,而不需再额外提供不低于30%的货币出资,这无疑为投资人在资产并购方面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和操作空间。
三、结语
本轮《公司法》修改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简化了登记要求,便利了公司准入,为VC/PE的投资模式提供了更大的运作空间和更多的灵活性。
但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讨论目前仅适用于不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形,而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注册资本制度方面应该如何操作和适用尚待进一步出台的相关文件予以明确。预计近期与《公司法》配套的有关行政法规(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也会进行相应的修订,我们也会对有关具体操作中的新要求、流程、手续等方面进行持续性的关注。(完)
王武为环球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的律师,其执业领域主要涵盖境内外兼并与收购、风投与私募、证券发行与上市以及外商直接投资。(E-mail: wangwu@gl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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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小议《公司法》修改,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23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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