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典型的中国特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集体决议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成员权。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决议瑕疵效力制度存在严重不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与村民大会决议、公司股东会决议以及业主大会决议存在着相似之处,但不完全相同。决定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在决议瑕疵效力形态、判断依据上的不一致和类推适用的可能性。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与村民大会决议、村民小组决议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相应的界定。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与村民大会决议、村民小组决议应当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则。第二部分对于决议瑕疵的效力形态进行了探讨。对于决议瑕疵效力形态目前存在的二分法、三分法和四分法进行了分析。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所采取的三分法模式在内部划分上存在问题,二分法和四分法的决议瑕疵效力形态不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瑕疵的效力形态应当采取改造后的三分法模式,具体包括决议不存在、决议无效和决议可撤销。第三部分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瑕疵效力的具体规则进行相应的判断。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业主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具有类推适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在具体规则的类推适用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瑕疵适用业主大会决议比适用股东会决议更具合理性。具体来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的无效,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可撤销,未召开集体会议和未对决议进行表决的为决议不存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瑕疵的诉讼期间上,决议无效和决议不存在不受诉讼期间的限制,决议可撤销应当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第四部分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瑕疵效力制度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决议瑕疵的司法救济上应当规定决议不存在和决议无效的确认之诉。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判断标准,在裁判的结果上,原则上应当撤销原裁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决议。但为节约决议成本,如果在决议中对于相关费用有预留的情况下,可以认为决议剥夺集体成员分配权的部分无效,决议的其他部分是有效的。其完善路径可以通过立法、司法解释的方式,也可以通过案例的形式进行指引。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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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7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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