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形态结构研究
发布时间:2017-03-23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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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公司法虽然经历了1993和2005两次立法,但是现行《公司法》在立法体系中仍然是延续着将公司法律形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并且在法典的体例安排上保持着先规范有限责任公司,再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结构。随着公司制度和公司法学研究的深入,学术界越来越多的质疑此种立法模式的科学性。本文就是在对现有公司法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论证现有公司法律形态和以此为基础的立法体例安排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在未来的公司法改革中废止有限责任公司形态,以股份有限公司为目标公司制定我国公司法律制度。 全文共分四部分: 第一章主要考察公司法律形态的概念、法律特征和历史沿革。从理论上阐述了公司法律形态的概念,分析了其在公司法律制度中的特征,并对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了大致的梳理。 第二章主要进行比较法研究。重点介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公司法律制度,探讨了其中一些主要国家在公司法改革过程中的经验。通过对各国公司法内容和改革的介绍,寻找各国在公司法改革过程中的共识。许多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立法者都意识到了目前的公司分类体系所存在的问题,,日本已经迈出了公司类型改革的步伐,台湾地区学术界对于公司类型改革的讨论体现了借鉴英美法的倾向,德国也通过公司法的修订使之更加符合实践要求。通过本部分对各国公司法文本和改革方向的总结,为我国公司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可行的思路。 第三章主要介绍我国《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制度设置的现状,并对两种形态公司进行立法比较,以及对我国公司形态结构存在的缺陷进行阐述。针对这两种不同形态的公司,我国法律在制度上作出了一定的区分,这种区别的实质在于公司的开放性与封闭性。我国《公司法》对于不同类型公司所设置的制度区别仍停留在表面差异之上,未能针对公司开放与封闭的实质性差异作出足够的区分,其所提供的制度区分度尚不能满足实践的需求。 第四章主要是对我国公司法律形态结构进行重构提出建议。建议整合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二分法的立法体例模式,废止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形态,确立股份有限公司为目标公司的新思路,并建议立法者在公司法法典之外设置其他的企业法律形态作为对市场经济发展的补充。
【关键词】:公司法律形态 比较研究 立法重构 目标公司
【学位授予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摘要3-4
- ABSTRACT4-6
- 目录6-8
- 引言8-10
- 一、 问题的提出8
- 二、 国内研究现状分析8-9
- 三、 本论文的特色与创新之处9-10
- 第一章 公司法律形态结构的概述10-13
- 一、 公司法律形态结构的概念10
- 二、 公司法律形态结构的法律特征10-11
- (一) 法定性10-11
- (二) 稳定性11
- (三) 普适性11
- (四) 唯一性11
- 三、 公司法律形态结构的历史沿革11-13
- 第二章 各国及地区公司法律形态结构的比较研究13-18
- 一、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及地区公司法律形态结构的比较研究13-15
- (一) 德国公司法13-14
- (二) 法国公司法14
- (三) 日本公司法14-15
- (四)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15
- 二、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公司法律形态结构的比较研究15-17
- (一) 英国公司法15-16
- (二) 美国公司法16-17
- 三、 小结17-18
- 第三章 我国公司法律形态结构的现状与缺陷18-26
- 一、 《公司法》中公司法律形态结构的划分现状18-19
- (一) 我国公司法律形态结构的划分18
- (二) 我国公司法律形态结构立法体系的安排18-19
- 二、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立法比较19-23
- (一)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形态的比较分析19-21
- 1、资本规模及股东人数的不同20
- 2、组织结构的不同20
- 3、对股份转让的限制有差异20-21
- 4、开放性与封闭性的比较21
- (二)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法律规范的比较分析21-23
- 1、公司法中统一适用的法律规范21
- 2、两种形态的公司可以参照适用的法律规范21-22
- 3、两种形态的公司相同或相似的法律规范22-23
- 4、小结23
- 三、 我国公司法律形态结构存在的缺陷23-26
- (一) 两种法律形态公司的划分标准不明确23-24
- (二) 两种法律形态公司的划分造成了立法真空24
- (三) 两种法律形态公司的命名方法容易造成概念混淆24-25
- (四) 两种法律形态公司的实质性区分太小25-26
- 第四章 重构我国公司法律形态结构的理论与体系26-32
- 一、 重构公司法律形态结构的思考26-27
- (一) 重构公司法律形态结构的意义26
- (二) 公司法律形态结构立法重构的原则26-27
- 1、明确不同形态公司之间的区分度26
- 2、强制性与任意性的相互应用26-27
- 3、不同形态公司应防止交叉适用法律27
- 二、 重构我国公司法律形态结构27-32
- (一) 确立股份有限公司为未来公司法上的目标公司27-29
- 1、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历史渊源为视角27-28
- 2、与国外及地区的公司立法趋势相符合28-29
- (二) 整合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制度29-30
- (三) 市场经济中其他企业法律形态结构辅助支撑体系的概述30-32
- 1、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在公司法之外增加其他企业法律形态30-31
- 2、创设新的企业法律形态应当考虑的要素31-32
- 结论32-33
- 参考文献33-35
- 后记35-36
- 个人简历36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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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公司法律形态结构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26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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