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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总则》第75条

发布时间:2021-02-13 09:16
  《民法总则》作为中国民法典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带来的适用问题成为当今社会与学界热议之焦点。其第75条关于设立法人所产生的责任归属之规定与《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似有所不同,其中涉及一般法与特别法、新法与旧法的冲突原则之适用。对"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内涵本身、法律适用之前提——冲突是否达成的重新审视,或将成为解决该问题的新路径之一;对法人设立之责任归属的制度设计应当区分一般法人与公司,《民法总则》第75条和《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或可并行不悖。 

【文章来源】: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21(S1)CSSCI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民法总则》与商法的适用问题
    (一)关于适用原则优先顺位的不同观点
    (二)“一般法”与“特别法”的重新解读
二、《民法总则》第75条与《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
    (一)司法解释的效力位阶
    (二)《民法总则》第75条之历史溯源
    (三)设立法人责任归属相关法律条款之剖析
        1. 相关法条梳理及分析
        2. 法人设立行为的域外借鉴
        3. 我国关于法人设立行为的观点
        4. 小结
三、对设立法人产生的责任归属问题之思考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设立中的法人制度的功能及缺陷——兼评《民法总则》第75条[J]. 徐强胜.  法学杂志. 2017(04)
[2]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效力研究[J]. 王成.  中外法学. 2016(01)



本文编号:303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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