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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制”之改造——以中国台湾地区2018年所谓“公司法”第22条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1-02-14 01:20
  公司法是经济发展重要的基础法律制度,公司法制的良窳对于经济活动的影响甚巨。中国台湾地区为优化商业环境,保障投资人、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近年来对所谓"公司法"进行了修正。公司治理与法人透明度不可偏废,对于实现法人治理透明化不仅是公司法制改造的需要,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地区的公司法修正的重点。中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制"在关于实质受益人的问题上争议不断,最终也没有能够在新通过的法条上予以体现,无疑是一大憾事。未来中国台湾"公司法制"的改革还需要破除少数团体之利益坚冰,顺应世界之潮流。 

【文章来源】: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34(03)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公司治理与法人透明度
二、强化法人治理透明度之趋势
三、中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制”修正之沿革
四、代结语:对第22条的评析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增强实际受益人透明度与全球腐败治理[J]. 袁柏顺,吴晓梦.  河南社会科学. 2017(05)
[2]FATF视角下我国公司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的现状及思考[J]. 潘翔,杨茜涵.  武汉金融. 2017(01)
[3]论公司治理的公共性——从私人契约向公共干预的进化[J]. 蒋大兴.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3(06)
[4]德国反洗钱刑事立法述评与启示[J]. 王新.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2(01)



本文编号:3032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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