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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21-02-14 22:23
  新《公司法》第142条重构了我国的股份回购制度,以立法明确上市公司可以"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股份,对公司、相关利益主体和金融市场均具有重要影响,但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隐患。两大证交所迅速颁布的股份回购监管新规回应了市场对法律规制的需求,但受制于鼓励公司回购等因素影响,尚存在诸多待完善之处。应从反市场操纵、相关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回购后处理等角度完善相应的实体法规制,从决议规则与备案程序、信息披露与违法责任、推进回购监管规则和股东诉权的衔接等角度完善相应的程序法规制。 

【文章来源】:东方法学. 2019,(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实体法规制之一:反市场操纵
二、实体法规制之二:公司、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平衡
    (一)债权人利益保护
    (二)公司与股东权益保护
三、实体法规制之三:回购后处理
四、“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的程序法规制
    (一)决议规则与备案程序
    (二)信息披露与违法责任
    (三)推动监管规则与股东诉权的衔接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则评析[J]. 叶林.  法律适用. 2019(01)
[2]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诚实信用原则扩张适用研究——以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信息披露为视角[J]. 刘云亮.  东方法学. 2018(06)
[3]护盘式股份回购制度的演进及其设计——基于证券市场异常波动应对的视角[J]. 李振涛.  政法论坛. 2016(04)
[4]论公司买回自己股份之财源限制——比较法考察及我国立法模式之选择[J]. 李晓春.  法商研究. 2015(04)
[5]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中操纵市场行为认定与豁免探讨[J]. 朱庆.  证券市场导报. 2015(04)
[6]论股份回购与操纵市场的关联及其规制[J]. 朱庆.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2(03)
[7]国家干预的法系差异——以证券市场为重心的考察[J]. 缪因知.  法商研究. 2012(01)



本文编号:3033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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