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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平衡原则下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认定

发布时间:2021-02-28 02:30
  围绕解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中产生的多方利益冲突,学界针对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形成了期待权说、请求权说、形成权说等观点。基于平衡各方利益的原则,将优先购买权界定为强制缔约请求权更为合理,也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精神。 

【文章来源】: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22(05)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优先购买权行使中的利益冲突及解决原则
    (一)我国优先购买权制度优先保护的利益识别
        1.从有限公司的法理基础来看。
        2.从《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来看。
        3.从第三人的角度来看。
    (二)利益平衡原则
        1.利益平衡原则为《公司法》的精神之一。
        2.利益平衡原则契合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精神。
        3.利益平衡原则能兼顾三方利益。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的主要学术争议
    (一)期待权说
    (二)请求权说
    (三)形成权说
三、《公司法解释四》中优先购买权性质新解
    (一)反悔权的作用及本质
    (二)强制缔约请求权说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重述[J]. 辛雨灵,胡文韬.  南方金融. 2017(09)
[2]有限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司法争议问题探析[J]. 李激汉.  河北法学. 2014(10)
[3]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和效力[J]. 赵旭东.  当代法学. 2013(05)
[4]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中被忽略的价格形成机制[J]. 蒋大兴.  法学. 2012(06)
[5]从法条的公司法到实践的公司法[J]. 王保树.  法学研究. 2006(06)



本文编号:305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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