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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瑕疵相关问题探究——兼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6条

发布时间:2021-06-24 11:06
  公司决议法律性质的准确界定,是从本源上解决公司决议瑕疵制度诸多问题的基础。分析公司决议的法律性质,应基于公司机关成员、公司机关和公司这三个不同主体的视角分别展开。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公司决议瑕疵的分类采取"三分法"模式的背景下,需结合构成要件和内容/程序瑕疵的严重程度对决议的"不成立"与"可撤销"进行界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撤销公司决议之诉适格原告的设计尚有值得商榷之处。在分析公司决议瑕疵的法律后果时,应从对内—对外的视角分别审视。 

【文章来源】:贵州省党校学报. 2019,(05)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公司决议的法律性质
    (一)公司机关成员视角下的公司决议:成员个体的意思表示
    (二)公司机关视角下的公司决议:相对独立的公司机关的意思表示
    (三)公司视角下的公司决议:公司的内心意志
二、公司决议瑕疵的类型划分
    (一)立法体例变迁:从“二分法”“四分法”到“三分法”
    (二)“不成立”与“可撤销”之边界确立
三、公司决议瑕疵之诉(17)原告范围的界定
    (一)公司决议无效与不成立之诉的适格原告
    (二)撤销公司决议之诉的适格原告
四、公司决议瑕疵的法律后果
    (一)公司决议瑕疵的对公司内部的效力
    (二)公司决议瑕疵的对公司外部相关人的效力
五、余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公司决议行为瑕疵制度的解释与完善——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4~9条规定[J]. 王雷.  清华法学. 2016(05)
[2]决议行为效力规则之构造[J]. 徐银波.  法学研究. 2015(04)
[3]论民法中的决议行为 从农民集体决议、业主管理规约到公司决议[J]. 王雷.  中外法学. 2015(01)
[4]意思形成与意思表示的区别:决议的独立性初探[J]. 陈醇.  比较法研究. 2008(06)
[5]张艳娟诉江苏万华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万华、吴亮亮、毛建伟股东权纠纷案[J].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7 (09)
[6]股东大会决议的法理分析[J]. 钱玉林.  法学. 2005(03)



本文编号:3246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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