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利益异质化的私法衡平——以美国优先股司法实践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7-03 07:21
类别股、优先股与普通股之间存在股东利益异质化需求,导致普通股对于类别股、优先股的压迫层出不穷,呈现出并购型压制和冻结型压制两种样态。"债股双面性"挑战了公司法的传统范式,并在股权平等、信义义务、公司自治等方面植入了崭新且复杂的变量。与此同时,混合证券也给投资者保护增加了相应的难题,混合证券持有者的双重身份导致法院在裁判案件时的选择路径在债股之间来回转换、时左时右。在实践中,"二分法则"无法向优先股股东提供充分救济,为此,理论界展开了"合同之处觅自由""股权之处谋义务""表决之处话选择"的保护路径补充,同时亦须公司法对此作出充分回应,以把握时代方向、恪守理法相融以及私法联动。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9,21(06)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优先股的债股合一性及其权利风险
(一)债股合一性推动其广泛使用
1.优先股的类债性
2.优先股的类股性
(二)优先股债股合一背后的隐忧:优先股的权利风险
二、股东利益异质追求与权利风险现实化
(一)股东利益异质冲突
(二)普通股剥削优先股的惯常做法
1.手段之一:并购型压制[12]170
2.手段之二:冻结型压制[13]
(三)法院时左时右的裁判逻辑与司法态度
1.奠定合同路径基础的“罗斯柴尔德案”
2.彰显商行为外观主义的“百丽石油公司案”
3.打通股债“二脉”的“Jebwab案”
4.董事可偏袒优先股但须自证尽职的“Trados案”
5.足以说明司法混乱的“新股优先购买权系列案”
三、优先股权利风险衡平的路径及其修正
(一)寻求“自由”的招股合同路径
1.在招股合同中专门约定信义义务,使优先股股东获得同等救济
2.在招股合同中设计可转换条款作为“旋转门”,使优先股获得双重保护
(二)寻求“义务”的信义义务路径
1.公司董事对优先股承担同普通股一样的信义义务
2.公司普通股股东对优先股承担相应的信义义务
3.不规定具体的受信主体,实行个案分析
4.类别股的适当激励
(三)寻求“选择”的表决权路径
1.建立优先股类别表决机制
2.赋予优先股董事选举权,对二者利益进行绑定
四、优先股权利风险的本土回应及相关私法完善
(一)公司法的角色定位与回应
(二)私法规则的联动保护
1.尊重合同原则的宏观指引
2.坚持类别表决的“宽泛主义”解释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优先股东与普通股东间的信义义务取舍[J]. 郭青青. 河北法学. 2015(11)
[2]国内外优先股融资研究:文献回顾与研究展望[J]. 陈浩,王国俊. 学海. 2015(04)
[3]代理问题下对优先股股东利益保护的思考[J]. 姜硕,陈明,胡启磊. 财会月刊. 2015(03)
[4]类别表决权:类别股股东保护与公司行为自由的衡平——兼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10条[J]. 刘胜军. 法学评论. 2015(01)
[5]优先股的制度功能及理论视角之比较分析[J]. 李晓珊,倪受彬. 证券法苑. 2014(03)
[6]我国公司优先股的规则构建与修法建议[J]. 关璐. 甘肃社会科学. 2014(04)
[7]优先股的市场实践与制度建构[J]. 汪青松. 证券市场导报. 2014(03)
[8]类别股与中国公司法的演进[J]. 朱慈蕴,沈朝晖. 中国社会科学. 2013(09)
[9]境外优先股法律制度比较研究[J]. 梁胜,易琦. 证券法苑. 2013(01)
[10]优先股之无表决权质疑[J]. 张志坡. 法学杂志. 2012(12)
本文编号:3262145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9,21(06)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优先股的债股合一性及其权利风险
(一)债股合一性推动其广泛使用
1.优先股的类债性
2.优先股的类股性
(二)优先股债股合一背后的隐忧:优先股的权利风险
二、股东利益异质追求与权利风险现实化
(一)股东利益异质冲突
(二)普通股剥削优先股的惯常做法
1.手段之一:并购型压制[12]170
2.手段之二:冻结型压制[13]
(三)法院时左时右的裁判逻辑与司法态度
1.奠定合同路径基础的“罗斯柴尔德案”
2.彰显商行为外观主义的“百丽石油公司案”
3.打通股债“二脉”的“Jebwab案”
4.董事可偏袒优先股但须自证尽职的“Trados案”
5.足以说明司法混乱的“新股优先购买权系列案”
三、优先股权利风险衡平的路径及其修正
(一)寻求“自由”的招股合同路径
1.在招股合同中专门约定信义义务,使优先股股东获得同等救济
2.在招股合同中设计可转换条款作为“旋转门”,使优先股获得双重保护
(二)寻求“义务”的信义义务路径
1.公司董事对优先股承担同普通股一样的信义义务
2.公司普通股股东对优先股承担相应的信义义务
3.不规定具体的受信主体,实行个案分析
4.类别股的适当激励
(三)寻求“选择”的表决权路径
1.建立优先股类别表决机制
2.赋予优先股董事选举权,对二者利益进行绑定
四、优先股权利风险的本土回应及相关私法完善
(一)公司法的角色定位与回应
(二)私法规则的联动保护
1.尊重合同原则的宏观指引
2.坚持类别表决的“宽泛主义”解释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优先股东与普通股东间的信义义务取舍[J]. 郭青青. 河北法学. 2015(11)
[2]国内外优先股融资研究:文献回顾与研究展望[J]. 陈浩,王国俊. 学海. 2015(04)
[3]代理问题下对优先股股东利益保护的思考[J]. 姜硕,陈明,胡启磊. 财会月刊. 2015(03)
[4]类别表决权:类别股股东保护与公司行为自由的衡平——兼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10条[J]. 刘胜军. 法学评论. 2015(01)
[5]优先股的制度功能及理论视角之比较分析[J]. 李晓珊,倪受彬. 证券法苑. 2014(03)
[6]我国公司优先股的规则构建与修法建议[J]. 关璐. 甘肃社会科学. 2014(04)
[7]优先股的市场实践与制度建构[J]. 汪青松. 证券市场导报. 2014(03)
[8]类别股与中国公司法的演进[J]. 朱慈蕴,沈朝晖. 中国社会科学. 2013(09)
[9]境外优先股法律制度比较研究[J]. 梁胜,易琦. 证券法苑. 2013(01)
[10]优先股之无表决权质疑[J]. 张志坡. 法学杂志. 2012(12)
本文编号:3262145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ongsifalunwen/32621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