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公司法论文 >

我国公司认缴制度下对债权人权益保护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1-07-22 13:45
  2014年3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一大亮点就是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及注册资本实缴制,实行认缴登记制。设立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初衷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但已不能适应我国经济的日益发展的需要。纵然,公司登记注册零门槛是国际通行做法。在认缴资本制下,它将减少创业者的成本、鼓励大众投资、增加就业机会,最终促进经济的发展。但此次改革也存在了许多后续问题。因此本文主要就注册资本制修改后存在的问题并探寻相应的解决途径方面进行阐述。 

【文章来源】:南方论刊. 2018,(12)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公司认缴制度的概述
    (一) 最低注册资本制
    (二) 认缴资本制
二、我国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 衡量公司偿债能力的标准丧失
    (二) 债权人的交易风险增大
    (三)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三、我国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对债权人权益保护的思路
    (一) 加强事后监管
    (二) 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三) 健全公司信息公示体系
    (四) 加强与《破产企业法》相衔接
四、总结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公司资本登记制改革的配套措施跟进[J]. 沈贵明.  法学. 2014(04)
[2]建议《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J]. 刘俊海.  法学论坛. 2013(04)



本文编号:3297266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ongsifalunwen/3297266.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218c2***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