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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资本制度的完善——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

发布时间:2021-09-12 14:47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实施,使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从法定资本实缴制,变成了法定资本认缴制。这一变化打破了公司资本制度效率与安全的平衡,使得公司资本对公司债务的担保功能不复存在。基于此,有必要对公司资本制度加以完善,建立包括股红分配前置、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强制信息披露、完善公司高管责任等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弥补认缴制下公司资本制度的缺陷,修复现行公司资本制度的效率与安全的统一。 

【文章来源】:丽水学院学报. 2018,40(06)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公司资本制度及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演变
    1. 资本及其功能
    2.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演变
二、我国现行资本制度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弊端和不足
    1. 未能确立公司资产信息强制披露制度, 增加了对交易公司资产状况判断困难
    2. 认缴出资实际缴纳前, 公司资产不足, 增加债权受偿商业风险
    3. 公司高管不履行追收出资责任应承担的责任制度缺失
    4. 公司逃废债务更加容易和便捷
三、完善公司资本制度的设想
    1. 限制股东股利分配权
    2. 建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认缴资本加速到期制度
    3. 设立公司财产报告强制公示制度
    4. 设立公司高管怠于行使追收到期出资时对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制度
四、结语



本文编号:339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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