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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效力判断的解释基

发布时间:2021-09-14 20:11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大多通过界定《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质(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来判断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力。此一裁判进路有其局限性,一则强制性规定的二元化区分无法涵盖私法上的越权规范;二则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首先应解决的是该行为的效果是否归属于公司,其次才有合同效力判断的讨论空间,两者并非同一问题。从规范目的看,第16条是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的法定限制来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利益。法定代表人越权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首先应以《合同法》第50条为基础判断该行为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未尽审查义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其法律后果应当类推无权代理的规定予以处理,即对公司而言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文章来源】:比较法研究. 2019,(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进路
三、规范性质识别进路的反思
    (一) 规范性质识别进路在方法论上的局限
    (二) 规范性质识别进路在法适用顺序上的质疑
四、法定权限限制下的解释论
    (一) 《公司法》第16条:代表权限的意定限制抑或法定限制
    (二) 《民法总则》第61条第3款与《合同法》第50条之间的适用关系
    (三) 《民法总则》第171条的类推适用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化分析[J]. 石一峰.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2)
[2]公司为他人担保的效力[J]. 杨代雄.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8(01)
[3]公司担保中相对人的审查义务——基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分歧的分析和展开[J]. 高圣平.  政法论坛. 2017(05)
[4]法定代表人的内涵界定与制度定位[J]. 殷秋实.  法学. 2017(02)
[5]“效力性”强制规范裁判之考察与检讨 以《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的实务进展为中心[J]. 姚明斌.  中外法学. 2016(05)
[6]《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评注[J]. 朱庆育.  法学家. 2016(03)
[7]担保物权司法解释起草中的重大争议问题[J]. 高圣平.  中国法学. 2016(01)
[8]论民法典法人性质的定位 法律历史社会学与法教义学分析[J]. 谢鸿飞.  中外法学. 2015(06)
[9]资源优势与条件约束下的次优选择:高青县区域担保圈风险处置案例[J]. 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课题组,刘洁.  金融发展研究. 2014(12)
[10]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判断规则[J]. 周伦军.  法律适用. 2014(08)



本文编号:3395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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