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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下名义股东之债权人保护

发布时间:2021-11-18 04:42
  在我国现行公司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中,股权登记的效力并未载明。显然,在涉及股权代持协议的公司登记中,公司登记机关处所备案的股权登记不具有设权性的效力。《公司法》明确公司登记可对抗第三人,股权代持协议下的有关当事人不可以以登记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符为由,对股权交易中的相对人和名义股东的债权人抗辩。即在商事登记中外观主义优先适用,只要存在合理的信赖外观,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利益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文章来源】:唯实(现代管理). 2018,(05)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股权代持协议的界定
    (一) 股权代持协议的内容
    (二) 股权代持协议的类型
二、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性质
    (一) 信托关系说
    (二) 合同关系说
    (三) 债权债务关系说
三、股权代持协议下名义股东之债权人保护
    (一) 股权代持协议下的第三人善意取得
    (二) 债权人对显名股东行使债权的方式
    (三) 对名义股东抗辩事由的限制



本文编号:350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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