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基本原则探析——以《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但书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11-18 04:49
公司自治,体现了自由和竞争的要求,公司自治主要是公司内部的商业判断,司法介入则属于法律判断,故目前对司法介入公司自治持谨慎态度。2017年《公司法》解释(四)的施行,体现司法可以适度干预,以实现对公司自治失灵的矫正。但鉴于该问题实务中难以把握的特殊性,需要进一步厘清相互关系和界限。为此,本文以司法介入为研究主题,结合该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对两者关系做一分析,从而促进理论认识和司法实务可操作性。
【文章来源】:现代商业. 2018,(09)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公司自治的起源与基本内涵
二、公司过度自治与司法介入的正当性
三、司法谨慎介入公司自治领域的原因
四、司法介入公司自治的基本原则
(一) 尊重公司自治的原则。
(二) 公司内部救济为原则, 司法救济为例外。
(三) 形式审查为主, 实质审查为辅。
(四) 逐步扩大司法审查范围的原则。
本文编号:3502240
【文章来源】:现代商业. 2018,(09)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公司自治的起源与基本内涵
二、公司过度自治与司法介入的正当性
三、司法谨慎介入公司自治领域的原因
四、司法介入公司自治的基本原则
(一) 尊重公司自治的原则。
(二) 公司内部救济为原则, 司法救济为例外。
(三) 形式审查为主, 实质审查为辅。
(四) 逐步扩大司法审查范围的原则。
本文编号:350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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