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21-12-09 15:38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最初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中的判例法,我国在2005年的《公司法》修改得以将公司人格否以成文法的形式正式确认下来。其中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以得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格被告应当是股东。但是当存在多个股东,债权人行使具体诉权时,应当以哪一个或者哪一些股东为被告呢?本文将从公司法法理入手,辅以具体案例,试图探析公司法人格否认适格被告的司法实践相关的具体问题。
【文章来源】:安徽文学(下半月). 2018,(03)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二、公司人格否认之诉适格被告
三、适格被告责任承担
(一) 顺向公司人格否认
(二) 逆向公司人格否认
(三) 关联公司连带责任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法律问题研究[J]. 盛海清. 山东审判. 2008(06)
本文编号:3530887
【文章来源】:安徽文学(下半月). 2018,(03)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二、公司人格否认之诉适格被告
三、适格被告责任承担
(一) 顺向公司人格否认
(二) 逆向公司人格否认
(三) 关联公司连带责任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法律问题研究[J]. 盛海清. 山东审判. 2008(06)
本文编号:3530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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