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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票据挂失支付、公示催告失票救济和普通诉讼实务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5-01-12 11:20

 

【摘要】 法律制度归根到底会受到效益原理的支配,法律安排实质上是以效益为轴心的。空白票据的产生到经济生活中的实际应用的过程是对经济往来中追求效益的典型体现。我国的票据立法过程中对空白票据有严格的限制,各项具体制度目前都尚未做出完善的规定。票据在交易和流通过程中会出现失票的可能性,空白票据而言,基于其特殊属性,部分非必须填充内容空白,容易发生利益冲突和纠纷。本文从空白票据失票救济实务研究这一小的视角为出发点,第一部分将综合对空白票据的失票法律效力进行界定,在第二部分将对我国目前对票据丧失救济途径进行梳理,包括遗失声明、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程序。第三部分本文针对救济方式在立法及实践中所产生的问题,通过对境外票据立法经验的学习,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的程序,诉讼救济程序提出的多角度,全方位的完善方案。空白票据的实务研究中必然少不了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通过通过单独的成文票据立法对善意第三人进行了保护。因此文章的第四部分对空白票据失票救济中善意持票人的保护进行了探讨,以期方案能够全面对我国空白票据失票救济实务研究加以完善。 

【关键词】 空白票据; 善意取得; 挂失止付; 公示催告; 普通诉讼; 
 

引言

在日常的经济往来中,出票人因客观原因,一些票据需记载事项暂时无法确定,但因交易需要,需签发票据。如经济往来中的批量定期结算业务,在签发票一据时无法有明确的票据金额,因此签发金额空白的票据。基于空白票据的便利性,在经济往来中日渐成熟,最终形成空白票据。起初各国的票据立法并不承认空白票据,因为其与票据的文义性和要式性原则相恃,而票据又是一种严格票据,故空白票据开始并不被看好。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空白票据灵活方便的特点促进了交易的发展,提高了社会交易效率,因此经济活动中越来越多人开始使用空白票据,目前世界各国都已承认空白票据的效力。空白票据的出票人出票时,对全部或一部分票据必要记载事项不进行记载,即在票据上签名并予以发行,授权他人在其后进行补充记载,并使经补记后的票据成为有效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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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空白票据的失票法律效力

(一)空白票据失票的界定
被完全记载的完整票据因有最基本的救济途径,空白票据应享有雄本救济途径的同时,因有特殊的救济途径和方式加以弥补。通过对普通票据的救济途径的细化、补充和完善,对空白票据这一特殊的票据加以救济。如果出自本意使得票据绝对失票(如自行将票据撕毁),或授权他人行使票据权利,应认定为有意放弃票据权利,无需对失票行为进行救济。此定义将票据的丧失分为票据的绝对丧失和票据的相对丧失。绝对丧失在日常的实务中,通过法定方式进行行之有效的救济不会出现过多的纠纷,可以较为简便无纠纷的恢复票据权利,而相对丧失会在实务中则会出现不同表现形式的纠纷。

(二)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法律效力分析
空白票据不是依照票据法规定和实务中被完整填充的完全票据,因此不享有票据法中完整票据的效力。空白票据只有经持票人行使补充权后,才能享有票据法所赋予完整票据的法律权利与法律后果。因此,补充权是空白授权票据的核心问题,同时也是空白票据与完整票据区别的关键。空白授权票据的补充权,也称空白授权票据填充权或补记权,是合法持票人依法在授权范围内补充空白授权票据所欠缺的应记载事项,从而使其成为完全票据的民事权利。空白票据在交易和流转的过程中,经空白票据的最后合法持有人将所持有的空白票据在交付,交付人即不再享有票据的返还请求权。空白票据所承载的票据的填充授权不可撤销,不可变更,不因授权人的死亡或失票行为能力而受到影响。基于空白票据的特殊性,空白票据的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票据交付后便不再享有变更、撤销、返还等权利。空白票据未经填充补充权所授予的记载事项前,持票人不享有完整的票据权禾。只有空白票据的被授权人行使补充权,通过必要补充记载后,才可以享有票据权利。空白票据转变为完全记载票据的核心是持票人行使属于自己的空白票据补充权将空白票据所空缺内容进行填充。补充权的行使仅适用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空白票据中若欠缺的事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只能将之称之作为空白票据用纸,不享有票据权利。

三、空白票据失票救济途径之完善.......12
(一)明确空白票据被救济人的主体资格扩大空白票据界定范围......12
(二)挂失止付制度的完善.........12
四、空白票据失票救济中善意持票人的保护......15
(一)欠缺补充权授予情形..........16
(二)超越补充权授权范围的情形.......17
结论.......20

四、空白票据失票救济中善意持票人的保护

(一)欠缺补充权授予情形
出票行为由三部分构成,记载必要记载事项、票据上签名或签章、票据的交付。伪造行为不应仅限于签名或签章,三个部分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生伪造行为,即构成伪造,该票据即可被视为无效票据。生效的空白票据完成在出票阶段完成出票和授权同时,需要出票人和被授权人共同完成。在票据的流转过程中,无补充权人对票据的填充属于伪造票据,需要承担伪造票据的法律责任,但出票人需承担举证责任。出票人一旦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补充人的填东为伪造行为,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需依照文义承担票据责任。伪造人虽无需承担票据责任,但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补充后在外观主义的前提下进行签名的善意持票人可以依照票据的文义性要求出票人依票据履行票据义务。

(二)超越补充权授权范围的情形
为保护善意第三人及交易安全,出票人不能够随意撤回补充权的授权。而对于空白票据的直接前后手而言,出票人可撤回补充权的授权。前文已述,在交付前将空白票据的授权撤回会直接导致票据不发生法律效力。空白票据的补充权的撤回最晚不得晚于票据的交付,倘若仅仅有撤回授权的意思表示,而票据仍然进行了交付,完成了出票行为,后手仍会基于票据的外观主义对票据进行交易,此时,出票人仍需对善意第二人承担票据责任。在签发空白票据时,应严格拟定代理合同,代理人需依据代理合同所授予的权限行使票据补充权。在代理合同中将空白票据的代码,出票日期,代理权限,金额范围都一一界定,双方签字确认,同英国票据法规定学习,严格代理权授权日期。如果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此时出票人和善意第三人的权益都将得到更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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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所以,我国法律应规定空白票据和普通票据完全一样,失票人可以釆取一定的救济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空白票据失票人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的方式进行救济,但不能像完全票据一样,提起诉讼。法律应当对这些救济方式加以规定,具体的操作程序也应详细规定,以便失票人和法院有法可依。同时票据法应与时俱进,根据现实经济情况及世界票据立法立场,调整其对空白票据的规定,适当扩大空白票据的范围,对空白票据相关的法律制度予以具体详细的规定,使空白票据制度不断完善。空白票据应加强和完善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这些都要在立法中加以规定和完善。一方面可以最大化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可以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同时要更加注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笔耕文化传播,以便空白票据能更好的发挥流通作用,促进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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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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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邓相花.  论我国空白票据制度的完善[J]. 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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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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