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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人利益保护研究-一起因公示催告引发诉讼案件的分析与思考

发布时间:2015-01-13 10:16

 

【摘要】 公示催告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具有暂时停止支付、防止票款被冒领,对丧失票据的人进行司法救济的程序。但是由于票据流通范围广,而公示催告的公告范围却有限,持票人难以注意到自己所持的票据是否已被公示催告,以致不能及时申报权利。法律上设计公示催告制度的核心在于保护真实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但是如果有票据当事人谎报票据丢失,申请公示催告进而恶意申请除权判决,企图利用公示催告程序的客观局限性达到获利的目的时,现实持票人的合法权利如何保护?尤其是当合法持票人得知票据权利被侵害时,谎报失票者已经依除权判决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导致其权利实际受损的情形,持票人如何通过诉讼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对一起现实持票人起诉除权申请人的真实案例进行分析,采用演绎式的分析方法,通过对该案几个争议焦点问题的分析,引发对案件所涉票据权利人利益保护制度的思考,并针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几种方案。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为典型案例介绍,通过法院的裁判要旨引出争议的法律问题。第二章讨论争议问题之一,公示催告程序对合法持票人权利的影响。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告期限对于合法持票人能否得知公告内容并申报权利影响很大;若合法持票人未能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此后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则会使其合法的票据权利因此丧失。第三章讨论第二个争议问题,即合法持票人的权利救济。除权判决作出后,合法持票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得权利救济。本章对持票人提起诉讼的前提、在诉讼中对于合法持票的证明责任以及诉讼程序进行了细致讨论。第四章对我国公示催告程序中合法持票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进行讨论。首先提出我国公示催告程序中存在的缺陷,之后对台湾地区票据法和民事诉讼法,以及德国《票据法》中的解决措施进行借鉴,并据此提出四种具体的解决方法,对这几种方法进行分析和讨论。最后提示票据权利人,在当前制度下转让、受让和持有票据的注意事项。 

【关键词】 公示催告; 除权判决; 票据权利; 合法持票人; 
 

引    言

据近几年的数据统计,与票据有关的纠纷数量基本稳定,且在民商事总的案件数量中所占比例不大,但其中因公示催告及除权判决导致利害关系人无法实现票据权利,从而引发诉讼的案件数量却呈上升势头。由于有关票据的法律法规自颁布以来一直未作修订,《民事诉讼法》虽经两次修订,但对于其中公示催告程序的内容却未进行任何修改,故近十年来,针对如何通过诉讼方式保护合法持票人票据权利的问题,理论和实务界的讨论一直在继续。也因此导致在司法实务中,各法院对于此类诉讼的处理方式各有不同。 本文的分析论述将从一起因票据除权引起诉讼的典型案例开始,从该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引发讨论。结合本案案情,讨论公示催告程序给合法持票人带来的影响,以及合法持票人因票据被除权而丧失票据权利后的法律救济途径。通过这些分析和讨论,发现我国公示催告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在学习民商法原理、票据法原理、公示催告制度以及票据法判例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制度,对票据除权以后合法持票人的利益保护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结合理论界的讨论观点,综合立法、司法、票据行为等多角度,从立法完善、司法救济、票据债务人和持票人事前预防、事中防范等多方面提出一些解决方式,以求能够保护现实持票人合法的票据权利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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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除权引起诉讼的典型案例

(一)案件详情
2011年5月30日,被告B公司接受某公司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一张。该承兑汇票出票日为2011年4月30 日,金额为100万元,票据到期日为2011年10月30日,付款人为山东某银行。 2011年7月1日,B公司向付款人出具《说明》一份,笔耕文化推荐期刊,内容为:“由于我单位财务人员工作疏忽,被背书人法人名章模糊不清,如因此而产生任何经济纠纷由我公司承担。” 2011 年 7 月 2 日,权某从被告处取走该汇票,此时被告 B 公司已在票据上签章,但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权某为 B 公司股东,时任 B 公司总经理。2007年开始,权某以个人名义代被告B公司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其中2008年曾经分两次向原告常某借款共计 120 万元。在被告 B 公司的工商档案中存有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B公司的《审计报告》,报告中载明在B公司的其他应付款中有对权某的账面欠款400余万元。

(二)法院裁判要旨
1.票据权利的取得要符合三原则。原告取得本案汇票符合该三原则,应当享有实际的票据权利。 2.本案第三人是被告公司的总经理,其向原告转让该汇票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即使第三人转让该汇票未经被告同意,但原告有理由相信第三人是代表被告的职务行为,该转让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法律后果仍由被告承担。 3.公示催告期限较短,公告范围亦有局限,未必能令合法受让票据的持票人及时申报权利,故原告有正当理由未在除权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 4.除权判决未经举证质证,故判决结果具有法律推定性。被告申请公示催告及除权判决所依据的汇票遗失的事实不存在,故以此为依据所作出的判决应予撤销。 5.被告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行为导致原告未能即时行使其票据权利,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三、合法持票人的权利救济...........................................9
(一)合法持票人权利救济的前提.....................................9
(二)持票人对于合法持票的证明责任....................................10
(三)合法持票人权利救济的诉讼程序.......................................14
四、合法持票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23
(一)我国公示催告程序的缺陷................................23
(二)比较法上的借鉴.............................................25
(三)完善的具体方式..................................................27
(四)附论:票据权利人的自我保护手段............................31
结    论................................33

四、合法持票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公示催告程序的缺陷
从前面公示催告的理论能够看出,公示催告是法律为了保全失票人的票据利益不受损失而设置的一种特殊保护制度。这种保护制度的主要目的仅在于能够使失票人恢复行使因丧失对票据的占有而失去的票据权利,而不在于防范他人对票据权利的侵害。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的仅是失票救济途径,在通常情况下不具备特别的防范票据权利侵害的功能1。笔者认为,这里所指的“票据权利侵害”,应当包括两方面的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失票人的票据权利在采取公示催告措施前已经被侵害,第二种便是非善意人利用公示催告制度恶意侵害现实持票人的合法权利,正如本案情形。对于第一种情形,依靠公示催告这种事后补救措施自然是解决不了的,但是对于第二种情形,则涉及到失票人权利保护与现实持票人权利保护的平衡问题,由于法律过于注重保护失票人的利益而忽略了在特殊情形下存在的现实持票人的利益,才导致在近年的司法实务当中,经常出现当事人伪报失票滥用除权判决的情况发生。

(二)比较法上的借鉴
笔者以为,伪报票据丢失的申请人,既为“伪报”,则必对其丢失票据的事实及过程进行虚假陈述;对于其中未曾持有票据而谎报丢失者,则必然同时伪造其曾持有票据的证据。也就是说,在伪报票据丢失申请除权的过程中,必然存在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故持票人可以依此条规定向法院提起撤销除权判决之诉。 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撤销除权判决之诉,应自原告知悉除权判决时起三十日之不变期间内提起。” 通过以上几条规定,台湾民事诉讼法明确了以下几个程序方面的要点,即:
(1)此类诉讼属撤销除权判决之诉;
(2)受诉法院为原法院,即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
(3)被告为公示催告申请人,即便是因法院的不作为,或者是法官行为所致的程序违法所引发的诉讼,都应以公示催告申请人为被告;
(4)诉讼时效为30日的除斥期间,自原告知道除权判决及除权判决的事由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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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本文围绕这起案例展开讨论,针对争议焦点问题,结合民商法理论、票据法律理论、现行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台湾地区票据制度、国外立法以及我国司法判例等进行了细致分析。 针对现实持票人在票据被除权后如何获得权利救济的问题,首先对“正当理由”的界定以及“合法持票人”的认定这两个涉及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然后通过对诉讼目的及审判程序进行分析梳理,明确了几个程序适用问题,即:第一,法院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此类案件,并可以在该程序中直接撤销除权判决;第二,法院可以将三种诉请,即撤销除权判决的形成之诉、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的确认之诉以及因票据权利被损害请求赔偿的给付之诉,在同一程序中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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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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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王永亮,张哲,高丽宏.  撤销除权判决实务问题研究[J]. 人民司法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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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广州市法院票据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J]. 中国审判2008(03)



本文编号:11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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