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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流通性及善意取得正当性分析

发布时间:2015-01-12 15:07

 

【摘要】 票据作为商事交易发展的产物,适应规模化交易所需的效率与便捷。票据是一种完全的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与票据占有不可分割,票据权利的行使以票据为基础,只有持票人向票据付款人提示票据才能受领票据金额,票据权利的行使与票据的持有不可分割。这使得票据的善意取得显得尤为必要。动产的善意取得发展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各国民法多有涉及,无论是立法发展情况还是学术研究都很成熟。票据虽然是动产的一种,但票据自身的一些特点与性质决定了票据权利不同于一般的动产权利,那么它的善意取得是否可以直接援引一般动产善意取得来适用?本文着重讨论票据适用善意取得的正当性以及就该正当性作出引申。全文在考量民法善意取得制度设计的基础上,从票据自有性质出发,以追求票据流通发挥票据应有功能为主线、以票据基本性质为支撑、以票据价值取向为目标,从票据善意取得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两方面来分析出票据善意取得的正当性。本文第一章对一般动产善意取得的渊源、概念、成立要件、立法价值进行概述,并由此引申出票据的善意取得。本文第二章进行票据善意取得的可能性分析,即分析善意取得为何能够适用于票据领域。可能性分析主要从两方面来进行:一是讨论票据善意取得的经验基础,即既有的成功先例;二是从票据的基本性质角度出发,分析票据的有价证券性质、流通性等,说明可能性的逻辑根基。本文第三章进行票据善意取得的必要性分析,即分析善意取得在票据上的适用是一种逻辑必然。必要性分析的主线是商法价值取向与基本原则,第一节将概括说明这种必要性是商法价值及原则的内在要求,第二节将商法价值取向与基本原则具体细化,从交易效益与交易安全两方面出发,说明必要性乃市场交易的内在要求。本文第四章将票据善意取得正当性的进一步引申,着重讨论我国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现实状况,并给予启示与建议。 

【关键词】 票据; 善意取得; 票据流通性; 
 

引言

票据作用日趋凸显,票据作为完全的有价证券具有设权性、交付性、提示性和缴回性等特点,票据权利的行使与票据本体不可分离,票据权利的享有要以占有票据为前提、票据权利的行使要以提示票据为前提、票据权利的转移要以交付票据为前提、票据金额的获取要以缴回票据为前提。故而票据一旦相对丧失,票据改变占有人,那么票据权利究竟是由失票人所有还是有现占有人所有,是关系到票据权利享有的重大问题。本文倾向于保护正当的占有人即善意取得人的利益。民法中的重要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否也能在票据领域得以施展,为票据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助力,本文将从善意取得分析入手,介绍票据环境,从而为票据善意取得的构建铺垫,讨论票据善意取得的正当性。接着本文还将以票据“生命力之所在”的流通性为主线,分可能性与必要性两方面分析票据善意取得的正当性并就此加以引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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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票据善意取得概说

第一节善意取得
剥离交易过程撇开财产转移情况不谈,仅从权利角度分析,善意取得的设计出发点在于平衡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其本质上是对财产享有的安全的保护与交易安全的保护的平衡,而非对某一个体利益有倾向。善意取得适应现代商品经济的需要产生,它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这并不表明善意取得保护动态财产安全就绝对损害了原所有权人的利益,在随后的分析中我们还会提到,善意取得“对受让人及使用客体的种种限制,都意在尽可能地兼顾原权利人的利益。”对原权利人的损失,仍可通过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追求无权处分人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等方式得到补偿。所有权是一个完整且绝对排他的权利,所有权人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人对财产享有的天然保管优势是任何人都无法比拟的,妥善保护管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人责无旁贷。因保管不善或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造成财产被无权处分人转让的,应由原所有权人为自己的过失负责,而非由无辜第三人承担原所有权人的过错责任。对已丧失的物的所有权,虽然原权利人可以通过其他手段获得补偿,但过程的繁复,补偿结果的不确定,正是敦促所有权人意识到要以保护为先,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第二节票据的善意取得
正是因为票据的货币证券特性,票据具有流通性。流通性赋予了票据以生命,使得票据的其他功能得到了解放:票据的无条件支付功能,即票据的无因性。此处的无条件并非票据产生原因和交付原因的无条件性,而是指票据行为人不得将付款条件记载于票据上,在付款时作为附加权利要求持票人履行,票据签发人应无条件支付或无条件委托他人支付。市场交易具有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一笔交易从产生到结束,期间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亟需以书面形式确定并表现,以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票据应需要而产生,是反映交易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其所表彰的是财产性权利,即金钱给付请求权。票据反映了债权债务关系亦为票据第二基本性质。

第三章票据善意取得正当性之必要性分析........21
第一节商法价值取向及基本原则..........21
第二节交易效益之促进.............22
第三节交易安全之保护.........24
第四章票据善意取得正当性的引申及其实践启示.............27
第一节公示催告制度与票据善意取得.......27
第二节票据的无因性与票据善意取得........29
结语......33

第四章票据善意取得正当性的引申及其实践启示

第一节公示催告制度与票据善意取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年,笔耕文化传播,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票据法》中都有规定的票据公示催告及除权判决制度中,法律明确规定失票人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促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能的票据善意取得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的,法院将依法作出除权判决,宣告原票据无效,同时失票人可以自判决公告之日起有权向票据付款人请求支付。从公示催告程序上看,它似乎是为维护失票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同时又兼顾对利害关系人即可能的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既考虑了失票人原票据权利享有的静的安全,也照顾了善意取得人票据交易的动的安全需要,即公示催告期间似是为了调节这两种安全的矛盾而设的一个利益保护平衡期间。

第二节票据的无因性与票据善意取得
无论是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所体现出的票据的善意取得、英美票据法系的正当持票人还是市场交易黄金规则诚实信用的要求,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应得到应有的保护。但如将票据无因性原则淡化,将票据基础关系的审查纳入票据交易的所有环节,票据签发、转让都要与合法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对应、审视,不仅徒增交易成本,也使得票据的善意取得成为鸡助。票据无因性是票据善意取得的逻辑结果,无因性的淡化也使得票据善意取得难以有效实施。根据票据善意取得中对“善意”的理解,票据转让中的“善意”要求票据受让人在取得票据时无法从票据外观上查知出票据瑕疵,且具有事实上不知这种瑕疵的主观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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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票据限制抗辩原则都是票据法的基本原则;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都是票据法乃至整个商法部门的基本价值追求;流通性是票据基本性质,也是票据的生命之所在。在考量民法善意取得制度设计的基础上,从票据自有个性出发,以追求票据流通发挥票据应有功能为主线、票据基本性质要求为支撑、票据价值取向为目标,分析出票据的基本性质由其是其货币证券的属性以及流通性为票据善意取得的适用提供了一种可能,而票据整体价值追求、交易安全与效率更是对票据的善意取得提供了现实的要求,使票据善意取得成为必然。但我国对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并不明确,再加上与票据立法中的某些条文之间还有不一致甚至矛盾的现象,这些都是未来票据法修改前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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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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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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