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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票据法律规则及其权利证券化研究

发布时间:2015-01-18 12:52

 

【摘要】 立足于电子票据仍然是票据的基本认识,以票据流通作为分析视角,主要结合我国《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遵循电子票据对传统票据规则的遵守、变通、排斥和新要求四个逻辑顺序,介绍分析我国目前电子商业汇票的主要规则,提出电子票据法律制度完善和构建的建议。第一章:电子票据基本概念与法律规范的基本状况。从认识电子票据概念入手,分析探讨电子票据与传统纸质票据、电子货币和电子支付的区别,梳理权利证券化发展路径,最终从理论上明确:这种变化是权利的载体发生了变化,而非权利本身发生实质性变化,电子票据的本质仍然是权利证券化的表现;其次用图表的形式清晰地描绘我国目前运行的电子商业汇票基本运行流程和结构;最后介绍了各国及地区电子票据法律规范的基本状况。第二章:电子票据对传统票据规则的遵守。电子票据虽然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仍然遵守传统票据法的基本规则。首先分析电子票据的书面形式认定及审查。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适用功能等同原则,书面形式表现可以扩展到电子数据,电子票据的形式仍然符合票据形式性和文义性要求。其次,明确电子票据当事人的认定及权利划分。电子票据相对于纸质票据,当事人人数增加,但是其权利义务变化不大。最后关于电子票据签名规则。电子签名虽然不属于纸质票据的基本签章方式,但是根据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则,认定其为票据法上的签章没有法律障碍。第三章:电子票据对传统票据规则的变通。首先介绍了出票和承兑规则的变通,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出票行为是可逆的以及承兑行为变成出票完成的前置程序,承兑行为对出票行为的影响增大;其次,付款提示及审查规则的变通。我国的电子商业汇票规则中,不仅提示付款期限延长到1年,提示付款的效力也发生变化。形式审查的一部分内容消失,另一部分时间提前,且审查人变为票据交换系统。善意付款的范围扩大,恶意的认定中不再包含重大过失的内容。最后,公示规则与票据权利取得规则的变通。电子商业汇票的票据行为在多数情况下是不涉及独立性问题,对于合法性而言,《票据法》没有涉及,而电子商业汇票则有所要求。票据交换系统登录与电子信息传送共同构成了电子票据的交付方式,这一变化的意义在于使电子票据权利的取得时间更加精确化。第四章:电子票据对传统票据规则的排斥。首先,票据权利行使的方式与处所规定不再适用。电子票据完全在网络之中运行,传统票据法中对票据权利行使处所,即实际出示票据以彰显票据权利之处所的规定没有适用的余地。其次,票据权利被侵害和丧失救济方式不再适用。由于票据交换系统成为“票据池”,使电子票据不存在绝对丧失的情况,仅仅存在相对丧失,使传统的公示催告、挂失止付不能发挥真正的救济作用。而通过控制电子签章的途径来解决问题已经不在传统的救济方式之列,不能够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票据救济”。最后,票据上不存在伪造变造问题。电子票据的票面要素已经提前预置,无权限之人不能够对票面要素进行任何更改,不存在票据变造的情况。另外,电子签章不能够像传统签名或者盖章那样进行实物的模仿和伪造,安全性极高,因此可以认为电子票据中也不存在票据伪造的情形。第五章:电子票据对传统票据规则提出的新要求。这部分属于电子票据自身独有的规则。首先,信息查询与登记功能的启用与开发,不但使必要记载事项更加明晰和强制,也在制度上完善了我国商业信用的发挥,弥补了票据无因性制度的负面影响。其次,是电子认证机构的地位与法律责任。在电子票据中,由于认证机构的过错造成不真实签名,其要承担侵权责任,并且根据现有对认证机构的立法,其承担责任的原则是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关于赔偿范围,建议引入最高限额的限制。最后是电子设备故障的责任承担。电子设备故障的责任在传统票据法中并不存在,但是法律上这种责任是不能够被忽视的。主要探讨了电子设备故障责任中的归责原则以及我国目前预防处理网络危机的应急预案。第六章:我国电子票据法律制度构建与完善。首先,关于电子票据法律制度规范模式选择与立法原则,立足于功能的视角,由于短时期内,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还将共存一段时间,所以本文认为应分两步走:第一,整合《票据法》、《电子签名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原则规定和基本精神,完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在内的一系列配套制度,明确电子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系统的准入、退出、运营、监管和危机处置。第二,在整合已有法律的基础上,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出台我国电子票据法。 

引    言 

票据是最早产生、最典型的有价证券,被誉为“有价证券之父”。由于票据具有无可比拟的汇兑、信用、支付、结算、融资等经济职能,因此在加强商业信用、促进商品流通、加速资金周转方面发挥巨大作用。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票据的使用是相当广泛的,甚至可以说,票据市场的发达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表明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达的程度。1历史进入到20世纪末,票据的使用在现代欧洲及美洲有衰落的趋势。美国票据使用量急剧下降,电子资金划拨等电子支付方式占据了相当大的票据使用市场,美国还专门新增《美国统一商法典》4A 编规范电子资金划拨。2然而,随着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票据以一种崭新的姿态出现,成为了电子金流的一部分。“金流”简而言之便是付款机制,包括各种电子商务交易的付款方式。3 以网络应用为核心的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使市场交易中支付结算工具和结算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革。通过电子支付清算系统对资金进行转账和划拨,成为银行支付结算发展的方向。如果说书面票据的出现代替现金支付是市场交易中支付工具与支付方式的第一次革命的话,那么以无形化的电子数据形式代替书面票据支付则是支付结算领域的第二次革命。4这种不同于传统纸质票据、以电子介质为载体反映的数据电文信息,被人们形象地称为“电子票据”。电子票据被认为是代表未来金融发展方向的最佳支付工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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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电子票据的基本概念与法律规范的基本状况

第一节  电子票据的概念、本质与特征 
电子票据签发的身份确认,这个申请人身份的确认过程也是一次对票据融资申请人信用好坏的审查过程,所以电子票据发展的前提是具备良好的商业信用环境。发展电子票据的融资功能不仅可以分解银行信贷的压力,形成多元化的信用机制,改变纸质票据风险性高的融资体制,更可以满足我国急剧膨胀的金融业对电子票据流通快、成本低、流动性强的强大欲望。 至于纸质票据的汇兑功能、货币替代功能、结算功能,不是电子票据的特有经济功能,在此不加赘述。总之,在现代电子票据制度中,电子票据继承了纸质票据的汇兑功能、货币替代功能、结算功能,发展了纸质票据的支付功能、信用功能与融资等功能。2并且由于电子票据的安全性强、成本低、效率高及便捷性等诸多优势,充分发挥电子票据的支付、信用、融资功能,建立以电子票据为核心的电子商务支付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第二节  我国电子票据的结构与运行
构成电子票据的票面要素包括待填写的票据字段、线框和表框、固定的文字说明、固定的图片、选择框、附件栏等方面。这些要素的集合相当于预先印制的票据,票面要素之中除了可以授权票据关系人选择或者添加的内容之外,其他的项目是不能够被随意更改的。首先,银行成为绝对参与者。虽然实体票据中的商业信用大多数为银行信用所取代,但是在电子票据的参与主体中,银行的绝对参与将银行的信用发挥到了极致。其次,还有一个重要机构——票据交换所,负责电子票据的信息登录、传送、公示和保存,以备相关当事人查询。这也是电子票据不同于传统票据的一个主要特点。我国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票据交换所,电子票据的运行依赖于中国人民银行开办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2010 年中国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等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三章 电子票据对传统票据规则的变通 ............................... 73
第一节  出票与承兑行为的变通...................................... 74

第四章  电子票据对传统票据行为规则的排斥 ........................... 98

第一节  票据权利行使的方式与处所规定不再适用...................... 98

一、电子票据仍需提示.............................. 98

二、提示方式和处所发生改变.......................... 99

第二节  票据权利被侵害和丧失的救济方式不再适用................... 100

第五章  电子票据对传统票据规则提出的新要求 ........................ 107

第一节  信息查询与登记功能的启用与开发........................... 107

第六章 我国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构建 

第一节 电子票据法律制度规范模式选择与立法原则
笔者建议可以增加“如果电子数据载体的电子信息交换所需的信息能够在任何时候被找到、备阅的,则就满足了书面形式的要求”这样的条款,以此来解决有关书面形式的问题。增加“在传递、显示以及存储电子数据载体所需的信息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发生数据信息的遗漏、更改,就可以视为是原件”这样的条款,以此来解决有关原件的问题。《票据法》可以借鉴联合国、美国立法的先进经验,确认电子签名的合法性,解除《票据法》对票据签名形式的严格限制,规定电子签名信息只要经过了必要的核对和证实,具备法律上的可信度,便可为法律所确认并可履行,即与传统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即增加“凡电子票据的数据信息,只要经过核证,具有足够的可信度,在法律认可程度上提高了确定性,并且能够实际履行,就可视为是达到了纸质票据要求的签章”这样的条款,以此可以解决签章的形式问题。 

第二节 我国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与完善建议
电子票据是一种新型的电子化票据,其借鉴传统票据关于支付、流通、结算和融资等功能,利用数字网络将钱款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利用电子数据代替纸张进行资金的传输和储存。电子票据依托于网上银行的在线交易模式,以电子数据的方式来完成各票据主体间资金的流转和自动处理,是无纸化票据。鉴于电子票据的特殊性,在《票据法》中很难详尽地对其进行规范,应在修改增加现行票据法相关规定基础上,制定相关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对电子票据法律进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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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票据的电子化过程中最重要的是票据签名方式电子化,出现了电子认证的相关问题。而基于电子签名的安全性,电子票据的付款审查、救济和伪造变造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理论研究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由于电子化的网络传输,使得关于票据权利行使处所的规定不再适用于电子票据,也导致了电子设备故障责任这一新的问题。票据交易所角色的重新定位,加强了电子票据的安全性和确定性。总之,同传统票据相比,电子票据更加方便、快捷与安全。 虽然电子票据有种种传统纸质票据无可比拟的优势,却仍然在诸多方面受到限制,比如电子终端的普及,网络安全问题,电子票据权利人对电子票据的接受度等。如何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背景下,按照市场需求对电子票据进行法律规制,符合票据立法的国际思潮,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电子票据的流通还只是在专用网络系统中进行流通,导致纸质票据的流通性大于电子票据的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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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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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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