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的无权越权代理及其法律效力
【摘要】 票据代理系由民事代理衍生而来的一项重要的票据法制度,与民事代理有许多相似之处,但票据行为毕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行为,各国票据法为实现票据流通与交易安全两大任务,特别赋予了票据行为无因性、要式性、文义性和独立性的特征,因而票据代理的规则也应当有其特殊性。但我国有关票据代理的立法尚不完善,《票据法》第5条仅两款的规定远不能解决现实经济生活中层出不穷的票据纠纷与问题。票据代理制度具有极强的经济价值和实践意义。我国《票据法》第5条虽然规定了票据代理,但其条文内容极具原则性,规定的空间过大甚至有些空洞化,严重地威胁了票据代理制度的生存。因此,在票据立法方面,我们面临着深入思考如何更好地设计票据代理规则的课题。票据代理是票据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票据代理虽属于一种特殊形态的民事代理,但由于受票据法的调整,因此,其富有自身的特点。于是,研究票据代理问题,便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我国自1995年颁布《票据法》以来,《票据法》对保证票据的支付,确保票据流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今,代理行为越来越频繁,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制度也逐渐开始受到人们的重视,但由于我国票据法颁布的时间较晚,在很大程度上又借鉴了日内瓦法系等国家的票据无权代理制度的规定。因此,我国票据无权代理制度无论从立法还是票据实务角度而言,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例如,对于无权代理中的代理权问题,我国票据法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关于票据无权代理是否允许本人的追认,我国票据无权代理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以及越权情形下的票据行为无权代理的效力认定问题等问题都需要一一厘清。本文主要采取比较分析与文本研究的方法,以票据代理制度和票据行为的基本理论为基础,结合国内外立法实践同我国现行的票据立法进行比较,对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制度作了全面而深入的分析和介绍。以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的概念入手,介绍了票据行为无权代理的构成需要哪些要件,由于其欠缺票据行为代理的实质要件——代理权而构成无权代理。又对欠缺代理权的无权代理的相关概念——票据行为的代行做了简单介绍,企图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我们在判定一票据行为是否构成无权代理时,除了其需要具备票据行为代理的形式要件之外,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代理权的有无问题。笔者从三个角度分别论述了代理权的问题,依次是作为实质要件的代理权、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以及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代理权问题。代理权的有无并不能从票据上表现出来,那么作为注重行为形式性的票据行为,由票据形式之外的原因关系决定票据的记载效力,是出于何种考虑?笔者认为此乃出于对被代理人的利益与交易安全的角度进行规定的。而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对代理权有无的举证问题,打破了民法体系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体系,由代理人自行举证。代理人与交易相对人之间,出于对善意交易相对人的保护,交易相对人可根据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偿债能力的强弱,来选择构成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现阶段我国票据法理论界对于越权代理效力认定的问题的说法不一,笔者认为此问题上可以区分外部关系与内部关系具体讨论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在本文中笔者也承认了无权代理追认的效力,并且分析了承认的理由,经追认的票据行为无权代理成立自始有权代理,并为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的追认设计出一个合理的模式。笔者认为经追认的票据行为无权代理成立不可撤销,并从票据法的宗旨、禁反言原则以及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论述,被代理人经追认后不得撤销其追认的理由。
引 言
票据的产生是经济生活中商品流通顺畅的必然结果,这使得票据本身具有很强的技术性,而源于票据行为的票据代理更具有技术性,从而决定了票据代理制度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代理制度的许多特征,但这一点却一直被学界所忽视。加之,票据法注重的是保护持票人的利益,促进票据迅速快捷地流通,故在票据代理中直接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是不适当的,缘于此,我们有必要对票据代理单独提出加以研究。而票据的无权代理就是票据代理中一个非常典型的问题,它与民法中无权代理的差别很大,也存在很多的问题,如与无权代理意义相近的无代理权的票据行为的代行;票据行为的越权代理的效力认定又有什么特别之处;票据法注重票据的文义性和形式性,那么作为注重行为形式性的票据行为,以票据形式之外的实质上的代理权的有无来判断票据代理行为的效力,又是出于何种考虑;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的有无问题又需要谁来举证,法律又是如何判定的;我们又是否该认可票据无权代理的追认效力,承认追认的效力的意义何在等等问题,都需要进行一一探讨。 本文通过对票据无权代理理论及制度的探讨,包括对票据行为代理的理论和制度介绍,与票据无权代理相关的票据行为的代行,对无权代理中代理权的具体深入讨论,以及越权情形下的票据行为无权代理和对票据行为无权代理的追认问题的探讨旨在廓清票据无权代理制度的特殊性,为票据无权代理的理论深入及司法实务问题提供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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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票据行为无权代理的概念
(一) 票据行为的代理
票据行为是法律行为,当然可以予以代理,被代理人授权第三人代理实施法律行为也是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制度的延伸。票据行为代理制度是票据制度中非常重要的部分。票据行为代理使人们可以借助于票据行为代理人,极大地扩张了自身的行为范围。票据行为的代理本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的民事代理。一方面来说,票据代理衍生于民事代理,所以票据行为代理具有民事代理的一般特点与规律,可以适用民事代理的基本原则;而另一方面,因票据行为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如无因性、要式性、文义性、独立性,从而使得票据代理又不同于民事代理。主要体现在民事代理原则上实行显名主义,同时也允许隐名代理的存在。而票据代理要适应权利外观理论的要求,实行严格的显名主义,代理人在从事票据代理行为时,必须表明是在代理他人,如果没有表明,即使为真正的有权代理人,也必须自行承担票据责任。1而且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通过票据书面记载的方式,口头形式的代理是禁止的,并且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必须明确体现于票据之上,仅有口头形式表述的代理关系也是无效的。2
(二) 票据行为代理的构成要件
法定票据代理权是源自于民法中的民事法定代理权,是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法院的指定或选任,而不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主要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票据行为属于法律行为,是财产管理的一种手段,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或被监护人就管理其财产享有代理权,在该代理权范围内当然也享有票据代理权。所以,对于法定代理来说,若不是为了未成年人或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为的代理行为就是超出了代理权限,自然归属于无代理权的范畴,所为的票据行为自然就是无权代理了。法定代理除此之外,还有遗嘱执行人、清算人等情况,在此就不一一赘述。对于意定代理来说,是指根据本人的意思表示,委托代理人在一定的权限内代本人进行票据行为,其范围则须依特定授权行为个别而定。
三、 越权情形下的票据行为无权代理.........................................14
(一) 票据越权代理的构成要件及表现形式..................................14
(二) 我国对于越权代理效力认定的制度现状...........................15
(三)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越权代理...................................17
(四) 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的越权代理.............................18
四、 对票据行为无权代理的追认...................19
(一) 应承认票据行为无权代理追认的效力.....................21
(二) 经追认的票据行为无权代理成立自始有权代理................................24
(三) 经追认的票据行为无权代理不可撤销.................................25
结 论................27
四、 对票据行为无权代理的追认
(一) 应承认票据行为无权代理追认的效力
从票据实践来看,由于持票人根据票据上的记载都会认定本人为票据义务的承担者,所以一般都会向本人要求行使权利,如果本人此时立即对无权代理进行追认,那么持票人的权利即刻就能实现。即使本人拒绝追认,也没有比直接由无权代理人履行票据上之义务费更多周折。当然,如果我们采用民法中的规定,要求持票人必须先向本人请求追认,在不获追认的前提下,才能向无权代理人要求其承担责任,这样显然对持票人是极其不利的。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票据法中应当允许对票据行为无权代理进行追认,但在制度设计上不能直接照搬民法的规定。
(二)经追认的票据行为无权代理成立自始有权代理
如果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得到本人的追认,就会对本人产生完全的效力,此时无权代理实际上就变成了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具体而言,在被代理人与持票人之间,依民事代理追认的理论,该代理行为溯及性地有效,被代理人向持票人履行票据义务,持票人的权利可以顺利实现;在代理人与持票人之间,,由于被代理人的追认,代理人从无权代理变为了有权代理,代理人因此而免除了其所应承担的票据义务;而在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代理人从无权代理人成为有权代理人,如有被代理人的事先授权一样,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所为的代理行为自始有效,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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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如今,代理行为越来越频繁,但由于我国票据法颁布的时间较晚,在很大程度上又借鉴了台湾地区、日本和日内瓦法系等国家的票据无权代理制度的规定。因此,我国票据无权代理制度无论从立法还是票据实务角度而言,都存在缺陷。本文从票据行为无权代理的概念切入,围绕着票据行为的基本理论和制度基础,对票据无权代理中代理权的问题做了深入的探讨,分析了越权情形下的票据无权代理的特殊之处,以及对票据行为无权代理的追认的论述,期望对我国票据行为无权代理制度的完善以及现有理论的深入提供自己的一点见解,并对日后票据法的修改与完善,保障票据更好的流通,促进经济的发展贡献出自己微薄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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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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