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院的经济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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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卷 第 5 期 2007 年 9 月
北京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J ournal of Peking University ( Philo 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s)
Vol. 44 , No. 5 Sep . 2007
法 学 研 究
经济法院的经济法思考
张守文
( 北京大学 法学院 , 北京 100871)
摘 : 经济法院是俄罗斯等国家设置较为普遍的一类法院 ,我国经济法学界对其尚未关注 ,但经济法 要 院的设置 、 受案范围以及公法性案件的管辖等规定 ,以及国际层面的经济法院的一些做法 ,都同经济法的理论 研究和制度建设密切相关 ,对我国经济法的理论完善和司法体制改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 关键词 : 经济法院 ; 经济法 ; 经济审判 中图分类号 :D9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25919 (2007) 0520080208
经济法的有效实施 , 直接关系到经济与社会 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 对于实现国家的有效治 理和国民的福祉都至为重要 。正因如此 , 近几年 来 ,随着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深入 ,人们越来越关注 经济法的实施问题 。对于经济法在非法院环节的 实施 ,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等各个部门法领 ① 域的学者已有诸多研究 ; 对于经济法在法院环 节的实施 ,人们关注较多的是公益诉讼问题 ,并试 图通过推进公益诉讼的研究 , 来解决所谓经济法 ② 可诉性不强的问题 。应当说 , 这些探讨都是有 益的 ,不仅丰富了经济法理论的内容 ,还解决了经 济法制度实践方面的许多问题 。 但是 ,从总体上说 ,学界对于法院环节的经济 法实施问题研究得仍然很不够 。尽管在前些年法 院机构改革的时候曾有学者作出过一些探讨 , 但 近几年来似乎又相对沉寂 。诚然 , 法院改革作为 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 涉及许多深层次 的艰深问题 ,但因其走向直接影响经济法实施的 有效性 ,事关国家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进步 , 因而恰恰需要学界有更多的冷静审视 , 尤其需要 经济法学界有更多理性的回声 。 基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 , 各国的法院体
收稿日期 :2007204220
制往往千差万别 ,相去甚远 ,当年我国法院改革时 所提出的 “同国际接轨” 其实几无可能 , 因为各国 的路轨和发展轨迹毕竟不同 ,离 “书同文 ,车同轨” 的境界还相去甚远 。尽管如此 , 努力发掘各国司 法制度的合理性 ,探寻其中可以为我所用的因素 , 仍有其必要性 。 从经济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近些年来的研 究来看 ,人们对于两大法系的代表性国家的关注 度相对较高 ,但对于其他广大国家的法制实践 ,关 注相对不够 ,厚此薄彼的情况比比皆是 ,其合理性 和缺失都较为显见 。事实上 , 各个国家都在不同 程度地探索着更加适合本国国情的制度架构 , 很 难简单地作出孰优孰劣的直接判断 。其中 , 在经 济法院的制度设计上 ,就更是如此 。 在以往学界所关注的几个典型的法治较为发 达的国家 , 如英美德法之类 , 并无经济法院的设 置 , 因而经济法研究中对此几乎没有什么探讨 。 其实 ,仅仅局限于欧美 ( 尤其是仅限于西欧 、 、 中欧 北美的大国) ,还是远远不够的 。在北欧 、 、 东欧 南 欧 ,在亚非 、 南美以及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和地区 , 同样可能有一些值得借鉴的经济法实施的经验 。 例如 ,经济法院 ,就是原来的一些苏东国家设置较
作者简介 : 张守文 ,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学博士 。
本文的写作得到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博士点基金项目 ( 项目批准号 : 03JB820006) 的资助 。
① 近几年来 ,经济法学界在财税法、 金融法、 竞争法等诸多领域的研究 ,有很多都是围绕相关具体法律的实施展开的 。 ② 研究公益诉讼对于推进经济法的研究是有益的
,但公益诉讼并不是经济法领域所独有的 ,它并不能全面解决经
济法实施方面的各类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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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普遍的一类法院 , 它在经济法或相关经济法律 的实施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①。从经济法的视 角考察和研究这类法院的一些问题 ,会引发人们的 很多思考。限于篇幅 ,下面仅探讨几个基本问题。
从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看 , 通常人们所说的俄罗斯 的仲裁法院 , 恰恰是真正的法院 , 它与宪法法院 、 普通法院相并列 , 是在俄罗斯的经济和社会生活 中起着非常重要作用的独立的法院 。因此 , 若把 并不履行仲裁职能的法院直译为 “仲裁法院” 可 , 能易产生歧义 , 从实质意义上说 , 意译为 “经济法 院” 大概更好 。对此 ,俄罗斯的一些法律家也较为 赞同 ④。 其实 ,俄罗斯之所以在字面上要用 “仲裁法 院” 一词 , 是有其历史渊源的 。从历史上看 , 在 1931 年 5 月至 1991 年 10 月的 60 年间 , 当时的苏 联 曾 存 在 一 个 国 家 仲 裁 ( Гсдр вн ы о ас ен й у т абта ) 系统 , 它不属于司法机关 , 但管辖权限 рирж 却广泛 ,不仅能够审理法人之间的争议 ,而且还可 以各种方法促进国民经济的运行 , 它被认为既是 一个执法机关 ,又是管理机关 ,因而不能用现在人 们对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一般看法去看待它 。 它是在计划经济时期 、 与那个时代相适应的一类 特殊机构 。 从具体机构设置来看 , 在 20 世纪 30 年代初 期 ,苏联就成立了全苏商会海事仲裁委员会和外 贸仲裁委员会 ,作为常设机构 ,其任务是审理国际 贸易纠纷 。直至 1975 年 ,苏联部长会议批准设立 了国家仲裁院 , 才使仲裁机构解决苏维埃组织间 的纠纷成为可能 ⑤。 在计划经济时期 ,各类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 , 都是为了实现国家的经济计划 ,因此 ,其自身的经 济利益是不独立的 ,或是被漠视的 。在此情况下 , 也就无需法院来定纷止争 , 只需有仲裁机构居中 裁决即可 ,这样既有助于提高计划执行的效率 ,又
一、 经济法院的设置和称谓
在前苏东广袤土地上新独立的一些国家 , 一 般都设有经济法院 。例如 ,在白俄罗斯 、 乌兹别克 斯坦 、 土库曼斯坦 、 塔吉克斯坦 、 摩尔多瓦等国家 , 最高法院 、 最高经济法院与宪法法院 ( 或军事法 院) 是其法院体系中并列的几大支柱 ,院长都要经 总统提名并经相应的议会批准 。此外 ,在马其顿 、 克罗地亚等国家 , 也都设有专门的经济法院 。历 史文化及地缘上的密切关联 、 法律传统上的相近 性 ,使得这些国家在经济法院的设置上也存在着 惊人的一致 。这是很值得研究的现象 。 经济法院的称谓 , 大都来自外文的直译 。例 如 ,在白俄罗斯 , 经济法院就称为 хзйтен й оясвн ы сд 其字面含义就是 у, “经济法院” 。我国的外交 部通常也将白俄罗斯 、 乌兹别克斯坦等国家的这 ② 类法院译为经济法院 。此外 , 还有一类经济法 院 ,其字面直译并不是经济法院 。例如 ,俄罗斯的 经济法院 ( абта н йсд , 若按字面直译 , 应 рирж ы у ) 译为仲裁法院 ( абта н й的意义相当于英文 рирж ы 的 arbitration ,连发音都很接近 ) , 我国的一些学者 也取其字面直译 ③。但实质上 , 这类法院是真正 的法院 ,它根本不从事今天人们通常所理解的法 律意义上的仲裁 。依据一般法理 , 仲裁和诉讼是 相关主体寻求救济 、 解决纠纷的两种不同渠道 ,仲 裁庭或仲裁院与法院在许多方面都差异甚大 。而
①
② ③
④
对经济法院的重要作用的感性认识 ,得益于这些国家的法官 、 学者的介绍和访问观感 。2006 年 6 月下旬至 7 月 上旬 ,本人随中国法学会代表团集中访问了俄罗斯 、 白俄罗斯和乌兹别克斯坦等国家的各级经济法院 ,同这些 国家的最高经济法院 、 最高检察院 、 国家议会的首脑 ,以及各国法律家联盟的学者等进行了较为广泛深入的交 流 ,他们对经济法院的重要作用都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 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上对上述国家司法机构的介绍 。 ( 例如 ,著名的俄罗斯法研究专家黄道秀教授在其所译 《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中 ,就译为 “仲裁法院” 。 本人曾就此同俄罗斯最高经济法院的院长以及一些著名学者交换过意见 ,他们也赞同称之为经济法院 ,因为这 同该法院的实际职能是相一致的 。此外 ,在国际层面 ,还有独联体 “经济法院”因而统称为经济法院更好 。 , 参见黄道秀 “俄罗斯仲裁法院 、 : 公断庭和争议的公断审理” 载 , 《俄罗斯法论丛》 第一卷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6 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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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得在 “根本利益一致” 基础上的各类主体 “不伤 和气”从而可以更积极主动地去完成国家的计 , 划 ,实现 “全国一盘棋” 的总体战略目标 ,在这样的 指导思想之下 ,就不能更强调局部的 、 个体的经济 主体的利益得失 。于是 , 有特殊意义的 “仲裁” 便 大行其道 ,成为苏联时期解决相关经济纷争的一 道亮丽风景 。但是 ,随着苏联的解体 ,这道风景已 经风光不再 ,需要随着相关各国的经济和社会的 巨变而作出相应调整 。鉴于以往的仲裁机构曾经 在解决经济纷争方面发挥过积极作用 , 考虑到经 济体制改革后法律的重要作用 , 在俄罗斯等一些 新独立的国家 , 就将原来的仲裁机构改造成了一 种新型的法院 , 融入了更多的法律程序和司法味 道 ,于是便形成了今天加上了 “仲裁” 字样的仲裁 ① 法院 。 仲裁法院替代原来的仲裁机构 , 体现了俄罗 斯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 , 社会经济发 展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的要求 。仲裁法院的理 念 ,就是要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有效的司法保 障机制 ,并由此使其成为审理经济争议等案件的 专门法院 ( сеилзрвн ы сд ) ② , 成为专门 пцаииоан е у ы 行使审判权而不是仲裁权的司法机关 。 俄罗斯等国家的仲裁法院或经济法院的产生 和发展 ,体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体现了经济 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地位的日益重要 , 这同我国 改革开放初期的情况是类似的 。我国在改革开放 初期 ,虽然没有设置专门的经济法院 ,但在全国的 法院系统 ,却普遍地设立了经济审判庭 ,以在法院 的机构设置上回应社会经济发展所产生的争议需 要解决的现实需要 。而这种法院机构设置的变 化 ,客观上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法学的发 展 ,至少在一段时期使人们感到经济法或经济法 学是非常重要的 。尽管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 以及理论的进化和人们认识的深化 , 经济审判庭 在经济法实施方面的局限性日益受到关注 , 但人
① ② ③
们对于这些局限性的成因和解决对策却研究得很 不够 。上述俄罗斯等国家的仲裁法院或经济法院 的相关制度 ,也许能够给关注或忽视此类问题的 人们带来新的启发和思考 。 为了更好地在实质意义上理解和研究上述的 经济法院或仲裁法院 , 理解其在经济法实施方面 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其统称为 “经济法院”以免在 , 称谓上有太多的歧义和不便 。考虑到俄罗斯目前 仍然是世界上领土面积最大的国家 , 在历史上的 苏东地区乃至世界舞台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 并 且过去曾经对我国的法学 ( 包括经济法学) 产生过 重要的影响 ,因此 ,下面拟着重以俄罗斯的经济法 院为例 ,来探讨其中蕴涵的经济法问题 。
二、 经济法院的受案范围
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 , 法定原则是非常基本 的原则 。这在经济法院的设置和受案范围等方面 也是适用的 。事实上 ,经济法院的受案范围 ,与其 性质 、 地位等直接相关 。根据 《俄罗斯联邦宪法》 第 127 条规定 “俄罗斯联邦最高经济法院是解决 , 经济法院所审理经济争议和其他案件的最高审判 机关 ,它以联邦法律规定的诉讼形式对经济法院 的活动实行监督 , 并对审判实践问题作出解释” 。 此外 《俄罗斯联邦经济诉讼程序法典》 1 条规 , 第 ③ 定 “在俄罗斯联邦 , 由依照 , 《俄罗斯联邦宪法》 和联邦宪法性法律组建的经济法院 , 根据经济法 院诉讼程序立法的规则 , 通过审理经济争议和审 理 《俄罗斯联邦经济诉讼程序法典》 和其他联邦法 律规定属于经济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 , 在经营活 动和其他经济活动领域行使审判权” 。可见 ,有关 经济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 , 处于宪法以及法律的 位阶 ,其层级是很高的 。这对于保障经济法院依 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非常重要的 。相对而言 , 我 国宪法以及相关组织法在这方面的规定远不及上 述规定细化 。
这种解释思路的形成 ,得益于同俄罗斯的多位学者 、 经济法院院长的交流 。 参见前引黄道秀 《俄罗斯仲裁法院 、 : 公断庭和争议的公断审理》 。 学者通常将该法典的名称直译为 《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这与其字面意思是完全符合的 。但考虑到该法 , 典的实际规定根本不涉及 “仲裁程序”考虑到法院 , “仲裁” 的实质是经济审判 ,而所规定的程序则主要是解决经 济争议的诉讼程序和审判程序 ,因而在此按照通常对诉讼法或程序法的理解 ,结合该法的具体调整范围 ,意译 为 《俄罗斯联邦经济诉讼程序法典》甚至也可以考虑参照白俄罗斯的立法 ,径译为 , 《俄罗斯联邦经济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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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总体上说 ,经济法院之称谓 ,是同国家和社 会对经济的强调分不开的 , 也是与经济法律制度 以及相关争议的经济性直接相关的 。这在受案范 围或称管辖范围上就可以见证 。根据 《俄罗斯联 ( ) 邦经济诉讼程序法典》 以下简称 《程序法典》第
27 条的规定 ,经济争议案件和其他与经济活动有
裁机构 ,其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 。俄罗斯学者 认为 , 那时的仲裁机构 , 不仅解决经济纠纷 , 还履 行着强化国家计划经济纪律的职能 。随着俄罗斯 的经济转轨和仲裁法院的成立 , 原来仲裁机构解 决经济纠纷的职能全部转归经济法院 , 经济法院 几乎管辖一切经济案件 , 从而使其成为法院体系 中的一个重要支柱 ②。上述的历史源流 , 有助于 理解为什么经济法院会成为解决经济类案件的主 要机构 ,以及为什么其受案范围如此广阔 。 经济法院审理的诸多经济争议 , 大量地是以 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体经 营者为当事人的 ,同时 ,争议的主体也包括各类国 家机关 。在立法和实践中对上述主体构成的特别 强调 ,是否受到了当年著名的经济法学家拉普捷 夫经济法理论的影响 ? 对此 , 俄罗斯实务界有肯 定的回答 ③ ,但究竟是否如此 ,还需要作进一步的 深入研究 。 对于苏联时期以拉普捷夫为代表的 “现代经 济法理论”我国经济法学界的许多学者都深谙其 , 道 。近些年来 , 一些俄罗斯学者认为拉普捷夫教 授的理论过于僵化且不合实际 , 他们对拉普捷夫 后来放弃自己原来的理论表示赞赏 。这些变化也 很值得中国学者思考 。事实上 , 在我国确立实行 市场经济体制以后 , 就有许多经济法学者开始反 思拉普捷夫的经济法理论 , 并由此推进了与市场 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中国经济法理论的确立 。但与 此同时 ,经济法学界也应当反思经济法理论对实 践的指导力的问题 ,特别是在经济法的运行方面 , 在司法的环节 , 还应关注和研究如何使经济法理 论更好地影响或指导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 , 如何 使法院及其内部的机构设置更合理 , 如何使法院 能够适应在开放条件下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所产生 的诸多新型经济争议的解决 , 等等 。只有深入地 思考这些问题 , 经济法的法制建设中的司法环节
关的案件 ,归经济法院管辖 。从主体的角度来看 , 经济法院不仅审理所有的经济争议 , 而且审理具 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以及虽不组成法人但从事经营 活动的个体经营者参加的其他案件 。此外 , 经济 法院也有权按照法律规定 ,审理有俄罗斯联邦 、 联 邦各主体 、 地方自治组织 、 国家机关等各类机关及 其公职人员 、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和公民参加 的案件 。 从上述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可以看出 , 经济 法院的管辖范围非常广 , 它有权审理各类经济争 议 ; 同时 ,作为案件当事人的主体也几乎是无所不 包的 ,因为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 ,经济法院还可以 审理有上述各类主体参加的案件 。在这些案件 中 ,当然包括了依据部门法性质所确定的经济法 方面的案件 ; 同时 ,也包括了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某 些民商事案件以及某些行政案件 。如果说我国的 法院系统前几年的改革是力图建立一个所谓的 “大民事” 格局的话 ① , 那么 , 在俄罗斯等诸国 , 其 经济法院的设立和运行 , 则在实质上是构建了一 个 “大经济” 的格局 。即只要是经济性的争议 , 不 管主体是谁 ,都由经济法院来管 。这种制度安排 , 突现了这些国家在经济转型时期对经济的重视 、 对经济法律 ( 包括经济法) 的重视 。尽管各国对经 济法的认识尚有分歧 , 但对于治国不可或缺的基 本的经济法律制度 ,则有很大共识 ; 而各类经济法 律制度的有效实施 , 则离不开法院的有效组织和 有力执行 。 如前所述 ,俄罗斯经济法院的前身是国家仲
①
② 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说法 , 按照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 的要求 , 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 , 就是通过建立所谓 “大民事” 格局 ,使刑事 、 民事 、 行政的区分及其审判庭设置更清晰 ,以对应于刑 、 民和行政三种诉讼 。但对于这 种改革 ,许多学者提出了批评意见 ,有的学者认为所谓 “大民事” 的司法改革是一个方向性的错误 。参见史际 春 、 “论 孙虹 : ‘大民事’ 《政法论坛》 ” , 2002 年第 5 期 。 参见 [ 俄 ] 谢尔盖? 沙赫赖等著 《变动社会中的法与宪法》杨心宇译 ,上海三联书店 2006 年版 ,第 225 — 页 。 : , 227 本人曾向俄罗斯最高经济法院的院长安东? 亚历山大罗维奇? 伊万诺夫 ( А тнАесдои внв но лкарвчИао ,2005 年 1 月起任该职) 问到过这个问题 ,他认为应该是受到了拉普捷夫理论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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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不断被强化 , 才能更好地解决经济法的可诉 性相对不足的问题 , 才能更好地保护各类主体的 合法权益 ,促进经济法理论的发展 。
案件的 50 %以上 ) 。这表明 , 在俄罗斯向市场经 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 , 税收关系已经成为国家与 企业 、 个人之间的一类重要经济关系 ,税收已经成 为影响各类主体利益的重要因素 ; 同时 ,随着税收 纠纷的大量涌现 ,有越来越多的纠纷被诉至法院 。 相对而言 ,我国的税收纠纷并不少 ,但成为法院审 理的税收案件的却不多 。其实 , 在国家进行宏观 调控的过程中 ,税收已经成为重要的杠杆 ,国家征 税可能侵害国民利益的情况极易出现 , 随着税收 法律的完备和税收法律意识的提高 , 税收案件也 应在一定程度上呈现上升趋势 。此外 , 经济法性 质的其他类型的案件 ,也将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 。 经济法案件的数量和类型的增加 , 要求法院在力 量投入等方面作出调整 , 这是法院在体制改革或 机构调整时需予关注的重要问题 。
三、 公法性案件的管辖
在俄罗斯经济法院所审理的案件中 , 有一大 类是所谓 “基于公共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经济争 议”可以简称为公法性案件 。这些案件中有几类 , 是较为重要的 , 例如 : 11 有关撤销影响当事人在 纳的款项的案件 。
①
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案 件 ;21 有关撤销各级权力机关的非规范性法律文 件 ,以及对相关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作出的影响当 事人在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决议和行为的案 件 ;31 向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和公民追索必须交 从俄罗斯法学界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 , 许多 来 ,上述案件无疑都属于公法性案件 。其实 ,如果 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看 , 其中有些案件可能是我国 学者所认可的行政法领域的案件 , 也有一些是经 济法领域的案件 。由于近年来俄罗斯学界对于经 案件的具体区分并不明晰 ,因此 ,经济法案件同行 政法案件都被作为公法性案件一并对待 。尽管如 济法理论的研究没有以前那么繁荣 , 对于经济法 此 ,对于中国经济法学界把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 制法作为经济法的核心组成部分的基本共识 , 俄 罗斯的一些著名学者也是持肯定态度的 。
②
学者比较倾向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在他们看
四、 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
根据 《程序法典》 192 条和 198 条的规定 , 第 对于国家的各类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通过的规范性 法律文件 ,或者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 、 决定 行为 ( 包 括不作为) ,如果公民 、 组织和其他人认为存在违 反法律或具有更高效力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 非法地要求其履行义务或对其从事的经营等经济 活动设置障碍的情况 , 侵害了其在经济活动领域 的权利和合法权益 ,则有权向经济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确认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无效 。 上述规定表明 ,在俄罗斯 ,各类市场主体不仅 可以对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 、 决定 行为等依法提起 诉讼 ,而且对于那些存在违反上位法的规范性法 律文件 ( 包括国家级次的机关通过的规范性法律 文件) ,只要存在侵害其经济权利或经济权益的情 况 ,就有权起诉 。由此可知 ,即使是对一些国家机 关所从事的宏观调控或市场规制行为 , 包括为此 而进行的一些抽象的立法行为 , 只要市场主体认 为存在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 ,即有权依法起诉 。 从这个意义上说 ,在俄罗斯 ,经济法领域里的可诉 性问题已经得到了很好的解决 。同时 , 按照俄罗
在对经济法进行 “二分” 的情况下 , 在上述公
法性案件中 ,就可能包含宏观调控法领域的案件 ,
并且 ,上述三类案件类型都可能在宏观调控法的 司法过程中有所体现 。此外 , 市场规制法领域的 案件 ,也可能体现为上述的三种类型 。从这个意 义上说 ,经济法院审理的案件 ,必然会有很大一部 为实质上实施经济法的重要主体 。
分属于经济法领域的案件 , 由此也使经济法院成 在俄罗斯经济法院审理的公法性案件中 , 税 收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 近几年已经占到全部
① 可参见 《俄罗斯联邦经济诉讼程序法典》 第 ② 例如
29 条 。
,俄罗斯最高经济法院前任院长 、 现任俄罗斯总统法律顾问 、 著名法学家雅科夫列夫就认为 ,对经济法作出
上述的划分是更科学的 ,因而是很有价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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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学者的看法 , 由于企业和其他组织获得了对国 家机关在经济领域的决定提出异议的权利 , 因而 有助于解决中央 、 地方 、 企业之间的关系 , 更好地 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 。
①
为的审理 ,也涉及对一些影响当事人的经济权益 的抽象行为的审理 , 因而它更有助于促进经济法 的全面实施 ,更有助于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 促进有效的经济法秩序的形成 。俄罗斯法律对原 告的宽松规定 , 克服了利害关系人才能做原告的 机械性规定的弊端 , 极大地增强了经济法乃至各 类经济性法律的可诉性 , 这是很值得借鉴的 。事 实上 ,整个经济法学界都不反对把社会公共利益 作为重要的法益保护客体 , 而要更有效地保护公 共利益 ,则在诉讼阶段的公益诉讼是不可或缺的 , 无论是经济法领域的纳税人诉讼 、 消费者诉讼 ,还 是反垄断 、 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团体诉讼等 ,都可 能涉及公益诉讼 , 都要求相关的代表公益的机关 或其他主体能够提起诉讼 、 参与诉讼 ,这对于完善 经济法的司法是大有裨益的 。
根据 《程序法典》 规定 ,除了上述主体以外 ,检 察长以及各类国家机关如果认为被要求撤销的文 件或其个别条款不符合法律或具有更高效力的其 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侵犯了公民 、 组织和其他人在 经营等经济活动领域的权利和合法权益 , 也有权 向法院提出请求 ,要求认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无效 。 这一规定 ,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以外的主体参与 诉讼的问题 ,并与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直接相关 。 可诉性问题是经济法学界近年来普遍关注的 问题 。尤其对于法院能否审查抽象行为 , 能否对 规范性文件判定其效力 , 学界的关注度更高 。从 俄罗斯的上述规定来看 , 原告并不限于利害关系 人 。一方面 ,作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各类主体 ,当然 可以依法提出确认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无效的诉 讼请求 ; 另一方面 ,利害关系人以外的检察长以及 国家机关 ,也可以提出相关的诉讼请求 ,这对于有 效地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 , 无疑是非常重要 的 ,同时 , 对于保护公共利益 , 也会起到积极的作 用 。从总体上看 , 各类主体的诉权得到了广泛承 认 ,这不仅有助于经济法在法院领域的实施 ,而且 有助于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公共利益的保护 。 从公益诉讼的角度来看 , 上述与案件没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检察长或国家机关所提出的诉讼 , 完全是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立场和目的来提出 的 ,因而已经具备了公益诉讼的基本特征 。根据 《程序法典》 53 条的规定 ,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 第 国家机关 、 地方自治机关和其他机关有权依法向 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请求中 , 各类机关应指出 违反公共利益的事实何在 , 并以此作为提出请求 的根据 。上述机关依法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 , 承 担原告的诉讼义务 。 从前述规范的分析来看 , 俄罗斯经济法院在 审理案件的过程中 , 既涉及对相关主体的具体行
五、 国际层面的经济法院
经济法院不仅存在于一国国内 , 而且也存在 于国际层面 。苏联解体以后 , 原来的各个加盟共 和国纷纷成了主权独立的国家 , 但其间的经济联 系仍然很密切 。1991 年 12 月 8 日 , 俄罗斯 、 乌克 兰和白俄罗斯签署了 《关于建立独立国家联合体 的明斯克协定》同年 12 月 21 日除波罗的海三国 , 和格鲁吉亚以外的原苏联的加盟共和国共同签署 了 《明斯克协定》 等文件 “基于各国人民以及他们 , 之间形成的联系具有历史共同性 , 遵循公认的国 际法原则和准则” 正式成立独立国家联合体 ( 简 , 称独联体)
②
,并在此基础上 , 逐步推进经济 、 政治
和军事等方面的一体化 。在推进一体化的过程 中 ,在各国存在独立利益的情况下 ,法律的作用显 得尤为重要 。为了解决各国在经济往来过程中发 生的争议 , 就需要有一个争议的解决机构 , 于是 , 相关国家共同选择了经济法院 。
1992 年 5 月 15 日 , 根据 《关于改善独联体国
家经济组织间相互结算措施的决议》 5 条的规 第 定 ,成立了独联体经济法院 。同年 7 月 6 日独联 体国家元首理事会批准了 《关于经济法院地位和
225 - 227 页 。
① 前引 [ 俄 ] 谢尔盖? 沙赫赖等著 《变动社会中的法与宪法》第 : , ② 参见
1993 年 1 月 22 日由国家元首理事会在明斯克会议上通过的 《独联体宪章》 序言 。 “独联体” 一词的俄文为
Сду е в е вс ы оуас ( С Г ,英文为 Commonwealth of Independent States( CIS) 。 ор жс оНз им хГсдр в Н ) т а т ? 1994-2008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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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联体经济法院规约的协定》 亚美尼亚 、 , 白俄罗 斯、 哈萨克斯坦 、 吉尔吉斯斯坦 、 摩尔多瓦 、 俄罗 斯、 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 8 个国家批准或 签署了该 《协定》 。在 1993 年 1 月 22 日 《独联体 宪章》 正式通过以后 ,经济法院正式成为独联体的 司法机关 。当然 , 这里的经济法院是国际层面的 经济法院 。 研究国际层面的经济法院这一特殊机关 , 应 当有助于深化对国内法与国际法 、 国内经济法与 国际经济法关系的一般认识 , 发现或揭示其中值 得关注的问题 ,以促进对经济法院的系统研究 ,推 进经济全球化 、 区域化迅速发展背景下经济法的 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 。因此 ,无论是经济法学界 , 还是国际法学界 , 都应当关注对国际层面的经济 法院的研究 。 根据 《独联体宪章》 32 条规定 ,经济法院的 第 作用是解决在履行经济义务时发生的争端 , 保证 各国履行独联体范围内的经济义务 。经济法院要 按照 《关于经济法院地位的协定》 和由国家元首理 事会批准的 《经济法院条例》 进行活动 。可见 , 与 国内经济法院在管辖权 、 受案范围等方面不同 ,国 际层面的独联体经济法院 , 主要是解决国家之间 经济争端的司法机构 。因此 , 能够启动法院诉讼 程序的 ,应当是成员国 ( 包括该国政府的职能部门 及其授权的机构) 和独联体机构 ,经济法院对其他 独联体国家不享有管辖权 , 除非这些国家在其缔 结的协议中将相关争端的解决权赋予该法院 。 此外 ,在实践中 ,经济法院的管辖权和解释权 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首先 ,在主体方面 ,尽管 按照规定经济法院无权解决独联体国家的地方政 府和经济实体之间的争端 , 但事实上一些诉至法 院的争端并非纯粹的国家之间的争端 , 而是可能 存在地方政府或企业作为争端主体的情况 。法院 在这方面适用的是 “归并原则” “吸收原则” 即 或 , 虽然承担经济义务的具体主体是某些经济实体 , 但只要该义务规定于政府协议之中 , 即应 “归并
①
为” “吸收为” 或 政府的经济义务 ,因为政府协议的 主体是政府 ,而不是具体的私人主体 ①。其次 , 在 案由方面 ,经济法院存在着对经济争端的范围扩 大解释的倾向 , 即不仅包括传统的贸易 、 运输 、 金 融等方面的纠纷 ,还可以包括文化 、 生物等领域的 合作所产生的纠纷 ,这种对案由的扩大解释 ,同样 有助于扩大经济法院的管辖权 。最后 , 在司法解 释方面 ,经济法院有权按规定解释独联体机构缔 结的协定和其他法令的条款 ,同时 ,也有权应独联 体成员国的最高立法机关 、 行政机关 、 最高经济法 院以及独联体机构的请求发表抽象意见 。对于经 济法院在实践中不断扩大其管辖权和解释权的做 法 ,有的学者认为这是经济法院希望在争端解决 方面努力扮演更积极和突出的角色的 “司法能动 主义的做法”但这一做法是否具有坚实的法律基 ,
② 础还是值得怀疑的 。
其实 ,不管是俄罗斯等国家的经济法院 ,还是 国际层面的独联体的经济法院 , 在这些转型国家 的经济转轨时期 , 都在努力扮演着较为积极的角 色 ,这对于形成一定的法律秩序 ,还是有其积极的 意义的 。在共同推进法律秩序形成的过程中 , 国 内、 国际两个层面的经济法院之间其实存在着密 切的关系 : 一方面 , 能够在国内经济法院解决的 , 就不需要诉至国际层面的经济法院 , 这是两者之 间的一个基本分工 ; 另一方面 ,随着国际层面的经 济法院的管辖权和解释权的扩张 , 两者之间也会 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 , 因而需要形成良性的互动 关系 。此外 ,在法律的适用上 ,两类经济法院都会 用到国内法律 , 当然也会大量用到各国正在发展 中的经济法 ,这也是两者之间紧密联系的一个重 要表现 。 应当说 ,无论是独联体的经济法院 ,还是欧盟 法院等 ,都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程度较高的产 物 ,这是由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因素决定的 。我国 目前也正在积极地投入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
②
例如 ,在 “俄罗斯诉哈萨克斯坦案” ,虽然实际上争议主体是省级政府和私人企业 ,但经济法院认为其对该案 中 享有管辖权 ,因为虽然协议规定的义务是由经济或商业实体承担 ,但这些义务是规定在政府间协议之中 ,因而 就可以认为是政府在承担这些义务 。参见赵海峰 、 吴晓丹 《独联体经济法院 —— : — 在理想与现实之间》载于赵 , 海峰等著 《国际司法制度初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 。 : , 参见前引赵海峰 、 吴晓丹 《独联体经济法院 —— : — 在理想与现实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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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期 第
张守文 : 经济法院的经济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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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中 ,但要在短时间内形成一个有我国参加的区 域性的国际层面的法院 ,可能性似乎还不大 ,因而 独联体经济法院的制度或做法很难简单照搬或直 接类比 。尽管如此 , 由于国际层面的经济法院与 国内层面的经济法院毕竟还有很多的相通之处 , 因而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制度建设上 , 独联体经 济法院的一些制度或做法仍有其可借鉴或研究的 价值 。
式上的所谓 “大民事” 格局 , 是否应实事求是地承 认经济法案件的特殊性 , 并在机构设置和诉讼程 序上体现出差异性 , 还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做进 一步的反思 。 此外 ,前述对经济法院的简要评介以及相关 的经济法视角的探讨表明 , 经济法研究乃至整个 法学研究确实应当放眼全球 , 而不应管窥一线 。 为此 ,在研究经济法运行的司法保障问题时 ,研究 者既应当谙熟本国法 ,也应当关注外国法 ; 既应当 掌握国内层面的法院规则 , 也应当了解国际层面 的法院制度 。正是基于这种考虑 , 本文又对经济 法院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扩展研讨 , 对国际层面的 独联体经济法院问题也略作分析 , 意在强调在经 济法研究上 ,应当关注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融合 、 国 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打通 , 这是在开放条件 下进行经济法研究必须注意的问题 。唯有如此 , 才能在更广阔的领域博采众长 , 促进我国经济法 制建设和经济法研究的发展 。
参 考 文 献:
[1 ] 黄道秀 . 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 [ M] . 北京 : 中国
六、 简要的结论
本文着重以俄罗斯的经济法院为例 , 基于经 济法的视角 ,来说明从原来的苏东大地上独立出 来的一些国家的经济法院所涉及的几个基本问 题 ,此外 , 作为上述问题的延伸 , 本文还探讨了国 际层面的独联体经济法院的相关问题 。应当说 , 在这些国家的经济法律 ( 特别是经济法) 的实施过 程中 ,经济法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从一些 具体情况来看 , 经济法院有些类似于我国法院系 统存在过的经济庭 。当然 ,经济法院的受案范围 、 司法力度要比我国过去的经济庭大得多 ,同时 ,经 济法院作为与普通法院 、 宪法法院相并列的法院 , 其地位和级次也是非常高的 , 从而能更好地促进 相关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相比较而言 , 我国经济近些年来在形式上是飞速发展的 ( 综合 效益未必高 ) , 但在司法体制的改革上确是滞缓 的 ,甚至在经济法实施的司法保障方面是退步的 。 俄罗斯等国家在公法性案件的审理 , 以及在增进 法律可诉性 、 公益诉讼等方面的一些规定 ,对我国 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 在司法改革和相关立法上 应当予以重视和考虑 。与此同时 , 是否应取消形
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5.
[2 ] 黄道秀 . 俄罗斯仲裁法院 、 公断庭和争议的公断审
[3 ] 史际春 、 . 论 孙虹 “大民事” ] . 政法论坛 ,2002 (4) . [J
[4 ] 谢尔盖? 沙赫赖等 . 变动社会中的法与宪法 [ M] . 杨
[5 ] 赵海峰 . 国际司法制度初论 [ M] . 北京 : 北京大学出
[6 ] 张寿民 . 俄罗斯法律发达史 [M] . 法律出版社 ,2000.
Thinking on Economic La w and Economic Court
( Law school , Peking University , Beijing 100871 China)
Abstract : Economic Court is one kind of courts widely set in countries like Russia , which has got little attention by Chinese scholars of economic law. Many topics are closely related to the theoretic research and institution construction of economic law , such as the setup procedure of economic courts , the jurisdiction of economic courts especially on public law cases , and the legal practice of economic courts at international level . Exploring on these topics is helpful for the improvement of economic law theory and reform of China’ judicial system. s Key words : economic court ; economic law ; jurisdiction
( 责任编辑 廖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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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 Shou2wen
理 [M]Π俄罗斯法论丛 ( 第一卷 ) . 北京 : 中国社会科 Π 学出版社 ,2006. 心宇译 . 上海 : 上海三联书店 (2006) . 版社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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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4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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