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法律如何制定?——来自韩国的立法经验
发布时间:2021-06-18 16:25
韩国近年来的金融科技立法极其活跃,成效显著。在韩国金融科技立法理念中,坚持鼓励真创新、打击伪创新,注重金融消费者保护和维护金融安全,体现包容监管理念。在立法模式方面,韩国主要采取了在既有法律中纳入金融科技相关规定、另行制定特别法以及删除阻碍金融科技发展的规定的修法三种模式。在既有法律中纳入金融科技制度的实践包括引入投资型众筹制度、智能投顾法律制度等;制定特别法包括制定金融创新支援特别法、互联网银行法、在线金融业法等;删除阻碍金融科技发展的修法实践主要有修改"数据三法"。借鉴韩国经验,我国应坚持"立法先行"、法律治理金融科技的发展道路,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科技监管创新试验和监管科技制度,确立中央制定规则、地方行使监管权的金融科技监管体制,强化金融消费者和交易信息安全保护。
【文章来源】: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42(09)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韩国金融科技立法的整体情况
三、韩国金融科技立法的基本理念
(一)鼓励真创新、禁止伪创新的理念
(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理念
(三)维护金融安全的理念
(四)包容监管的理念
四、韩国代表性金融科技(包括互联网金融)法律的立法模式及特点
(一)新设模式:新增金融科技行业相关法律制度
1.在《资本市场法》中纳入投资型众筹制度
2.在《资本市场法》中纳入智能投顾法律规定
(二)特别法模式:在既有金融法律外另行制定特别法(或特例法)
1.制定《银行法》的特别法———《互联网银行法》
2.制定韩国版“监管沙盒”法案———《金融创新法》(1)
3.制定专门的在线金融业法———《线上投资联动金融业及使用者保护法》
(三)修法模式:消除阻碍金融科技产业发展的其他法律规定
五、韩国金融科技法律的核心制度
(一)智能投顾相关创新性制度
(二)《互联网银行法》的创新性制度
1.对互联网专业银行的设立条件做出了特别安排
2.对健全性经营的特殊规定
3.确立了符合互联网银行电子交易特点的特殊性制度
(三)《在线金融业法》中的创新性制度
1.平台强制注册和业务申报制度
2.完备的在线金融业者义务制度
3.限制借贷额度与投资额度的制度
(四)“数据三法”修订所涉核心制度
六、对我国金融科技法制建设的借鉴意义
(一)金融科技发展必须立法先行
(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科技监管创新试验和监管科技制度
(三)确立中央制定规则、地方行使监管权的金融科技监管体制
(四)强化金融消费者和交易信息安全保护
七、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金融科技的创新路径、创新失灵与制度需求[J]. 何海锋. 财经法学. 2019(03)
[2]金融监管科技之法制化路径[J]. 张永亮. 法商研究. 2019(03)
[3]金融科技监管的合作治理路径[J]. 李有星,王琳.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9(01)
[4]金融科技背景下金融监管范式的转变[J]. 周仲飞,李敬伟. 法学研究. 2018(05)
[5]互联网金融整治背景下的立法思考[J]. 刘志云. 企业经济. 2018(07)
[6]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逻辑与特征——与发达国家对比的视角[J]. 程华. 财经问题研究. 2018(03)
[7]全球金融科技发展动因及监管科技发展趋势[J]. 王静. 证券市场导报. 2018(02)
[8]韩国投资型众筹法律制度及其借鉴[J]. 董新义. 证券市场导报. 2016(02)
本文编号:3236994
【文章来源】: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42(09)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韩国金融科技立法的整体情况
三、韩国金融科技立法的基本理念
(一)鼓励真创新、禁止伪创新的理念
(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理念
(三)维护金融安全的理念
(四)包容监管的理念
四、韩国代表性金融科技(包括互联网金融)法律的立法模式及特点
(一)新设模式:新增金融科技行业相关法律制度
1.在《资本市场法》中纳入投资型众筹制度
2.在《资本市场法》中纳入智能投顾法律规定
(二)特别法模式:在既有金融法律外另行制定特别法(或特例法)
1.制定《银行法》的特别法———《互联网银行法》
2.制定韩国版“监管沙盒”法案———《金融创新法》(1)
3.制定专门的在线金融业法———《线上投资联动金融业及使用者保护法》
(三)修法模式:消除阻碍金融科技产业发展的其他法律规定
五、韩国金融科技法律的核心制度
(一)智能投顾相关创新性制度
(二)《互联网银行法》的创新性制度
1.对互联网专业银行的设立条件做出了特别安排
2.对健全性经营的特殊规定
3.确立了符合互联网银行电子交易特点的特殊性制度
(三)《在线金融业法》中的创新性制度
1.平台强制注册和业务申报制度
2.完备的在线金融业者义务制度
3.限制借贷额度与投资额度的制度
(四)“数据三法”修订所涉核心制度
六、对我国金融科技法制建设的借鉴意义
(一)金融科技发展必须立法先行
(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科技监管创新试验和监管科技制度
(三)确立中央制定规则、地方行使监管权的金融科技监管体制
(四)强化金融消费者和交易信息安全保护
七、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金融科技的创新路径、创新失灵与制度需求[J]. 何海锋. 财经法学. 2019(03)
[2]金融监管科技之法制化路径[J]. 张永亮. 法商研究. 2019(03)
[3]金融科技监管的合作治理路径[J]. 李有星,王琳.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9(01)
[4]金融科技背景下金融监管范式的转变[J]. 周仲飞,李敬伟. 法学研究. 2018(05)
[5]互联网金融整治背景下的立法思考[J]. 刘志云. 企业经济. 2018(07)
[6]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逻辑与特征——与发达国家对比的视角[J]. 程华. 财经问题研究. 2018(03)
[7]全球金融科技发展动因及监管科技发展趋势[J]. 王静. 证券市场导报. 2018(02)
[8]韩国投资型众筹法律制度及其借鉴[J]. 董新义. 证券市场导报. 2016(02)
本文编号:3236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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