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侵权损害赔偿研究 ——以张春英与工行昌吉州分行、新疆证券公司、杨桃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为例
发布时间:2021-06-30 11:44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2期(总第196期)发布张春英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以下简称“工行昌吉州分行”)、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证券公司”)、杨桃、张伟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以下简称“公报案例”)。最高法院通过公报案例的形式,既为司法实践处理同类案件树立了风向标,又向理论界抛出了股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亟需解决的争议。第一,股权侵权损害赔偿是否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第二,股权侵权损害赔偿能否适用返还财产责任方式;第三,股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计算;第四,股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举证责任又该如何分配。股权的定性是解决争议问题的先决条件,理论中有债权说、社员权说及所有权说,债权说因误认股权丧失处分权等缺陷不可取,社员权说因存在法律移植误区等缺陷不可取,旧所有权说因存在一物二权缺陷亦不可采。股权满足所有权的客体、权能、效力要求,故应定性为以股份为客体的所有权。关于股权侵权可得利益损失可否赔偿的问题,实务中多以损失不确定、没有因果关系及欠缺法律依据为由不予支持,实则股权侵权可得利益作为民事权益,其丧失已然构成财产损害,根据...
【文章来源】:辽宁大学辽宁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6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序言
一、张春英与工行昌吉州分行、新疆证券公司、杨桃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简介及争议焦点
(一)案情简介
(二)争议焦点
1.股权侵权是否赔偿股权可得利益损失
2.股权侵权损害赔偿能否适用返还财产
3.股权侵权损害赔偿如何计算损失数额
4.股权侵权损害赔偿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二、股权定性之所有权说
(一)学说争鸣
1.债权说
2.社员权说
3.旧所有权说
(二)学说评析
1.债权说因误认股东丧失处分权等缺陷而定性错误
2.社员权说因存在法律移植误区等缺陷而定性不准
3.旧所有权说因存在一物二权的缺陷其内涵不可取
(三)新所有权说证成
1.客体符合性
2.权能符合性
3.效力符合性
三、股权侵权可得利益损失的可赔性
(一)否定股权侵权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实务观点
1.股权侵权是否存在可得利益损失无法确定
2.股权侵权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不符因果关系
3.股权侵权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二)股权侵权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正当性
1.股权侵权可得利益系属民事权益的范畴
2.股权侵权可得利益的丧失构成财产损害
3.完全赔偿原则须赔偿股权可得利益损失
4.股权侵权可得利益损失符因果关系要件
5.部分可得利益损失已获得立法上的保护
四、股权侵权损害赔偿返还财产否定性论证
(一)返还财产肯定说的观点
1.股份系属种类物可返还财产
2.保护赔偿权利人的完整利益
(二)返还财产否定说的可采性
1.股份兼属特定物无法返还
2.股价下跌则不能完全赔偿
3.股价波动损害判决确定性
4.部分股份收购不得难返还
5.机会利益不可逆无法返还
五、股权侵权损害赔偿金钱赔偿的数额计算
(一)股权侵权中的可得利益
1.股份溢价符合股价波动的投资规律应予保护
2.配股、现金分红及利息属法定孳息应予保护
(二)实务中股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及评析
1.投资回报率法因未以损失额为计算依据相关性差不可采
2.以侵权行为时损失为基准因未考虑可得利益损失不可采
3.以起诉时损失为基准因未完全考虑可得利益损失不可采
4.平均收益法因逻辑矛盾混乱易致赔偿过度或不足不可采
5.以最高值为基准的比例式赔偿法因可预测性不强不可采
6.以最初买入价为准赔偿因未能合理分配投资风险不可采
(三)股权侵权损害赔偿应采中间最高值法
1.否定中间最高值的实务观点
(1)因中间最高值转让率低而欠缺合理性
(2)中间最高值时转让股份不具有必然性
(3)赔偿权利人获利加重了侵权人的责任
(4)中间最高值未体现投资市场的风险性
2.中间最高值法的正当性
(1)民意测评倾向中间最高值
(2)以损失为准保证完全赔偿
(3)预防获益型侵权惩罚违法
(4)确定精准数值限制裁量权
3.中间最高值法的具体设计
(1)确定节点提取最高值
(2)计算孳息加总损失数
(3)比较大小确定赔偿额
(四)股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限制
1.损害赔偿额应扣除赔偿义务人已交税费
2.损害赔偿额计算期间限制在诉讼时效内
六、股权侵权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倒置之构建
(一)股权侵权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及评析
1.举证正置因易致赔偿不足不可采
2.举证裁量因有损法安定性不可采
(二)股权侵权损害赔偿构建举证责任倒置的正当性
1.举证难的客观性符合举证倒置的理论基础
2.赔偿义务人故意侵权具有主观上可责难性
3.促使赔偿义务人积极收集证据降低赔偿额
4.类推立法上的可得利益损失数额推定制度
(三)股权侵权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的具体设计
1.赔偿权利人举证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存在
2.推定赔偿权利人损失数额
3.赔偿义务人举证
(1)赔偿权利人发现侵权的时点
(2)赔偿权利人转让股份的时限
(3)赔偿权利人转让股份的时点
(4)赔偿权利人最高值转让概率
(5)其他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侵权损害赔偿效果的弹性化构造[J]. 郑晓剑.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4)
[2]完全赔偿原则与侵权损害赔偿之反思及构筑[J]. 王磊.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9(04)
[3]物的定义与《物权编》[J]. 孟勤国. 法学评论. 2019(03)
[4]股权性质之争:误区释疑与价值重述[J]. 周游. 经贸法律评论. 2019(02)
[5]基于得利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规范再造[J]. 张家勇. 法学. 2019(02)
[6]侵权法上生存机会丧失的损害赔偿论——以美国法为借鉴[J]. 季若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03)
[7]论侵权法上可得利益损失的合理确定性[J]. 阮神裕. 财经法学. 2017(05)
[8]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确定之逻辑进路论纲[J]. 曹险峰,徐恋. 河南社会科学. 2017(08)
[9]论股票窃用交易中的预期利益损害赔偿及其限制——评“张春英股票被窃赔偿案”[J]. 安晋城. 政治与法律. 2016(03)
[10]论计算财产损失的基准时间——对《侵权责任法》第19条的反思[J]. 徐银波. 北方法学. 2015(01)
博士论文
[1]股权变动法律问题研究[D]. 马莲.吉林大学 2014
[2]民事法益研究[D]. 李岩.吉林大学 2007
本文编号:3257684
【文章来源】:辽宁大学辽宁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6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序言
一、张春英与工行昌吉州分行、新疆证券公司、杨桃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简介及争议焦点
(一)案情简介
(二)争议焦点
1.股权侵权是否赔偿股权可得利益损失
2.股权侵权损害赔偿能否适用返还财产
3.股权侵权损害赔偿如何计算损失数额
4.股权侵权损害赔偿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二、股权定性之所有权说
(一)学说争鸣
1.债权说
2.社员权说
3.旧所有权说
(二)学说评析
1.债权说因误认股东丧失处分权等缺陷而定性错误
2.社员权说因存在法律移植误区等缺陷而定性不准
3.旧所有权说因存在一物二权的缺陷其内涵不可取
(三)新所有权说证成
1.客体符合性
2.权能符合性
3.效力符合性
三、股权侵权可得利益损失的可赔性
(一)否定股权侵权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实务观点
1.股权侵权是否存在可得利益损失无法确定
2.股权侵权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不符因果关系
3.股权侵权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二)股权侵权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正当性
1.股权侵权可得利益系属民事权益的范畴
2.股权侵权可得利益的丧失构成财产损害
3.完全赔偿原则须赔偿股权可得利益损失
4.股权侵权可得利益损失符因果关系要件
5.部分可得利益损失已获得立法上的保护
四、股权侵权损害赔偿返还财产否定性论证
(一)返还财产肯定说的观点
1.股份系属种类物可返还财产
2.保护赔偿权利人的完整利益
(二)返还财产否定说的可采性
1.股份兼属特定物无法返还
2.股价下跌则不能完全赔偿
3.股价波动损害判决确定性
4.部分股份收购不得难返还
5.机会利益不可逆无法返还
五、股权侵权损害赔偿金钱赔偿的数额计算
(一)股权侵权中的可得利益
1.股份溢价符合股价波动的投资规律应予保护
2.配股、现金分红及利息属法定孳息应予保护
(二)实务中股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及评析
1.投资回报率法因未以损失额为计算依据相关性差不可采
2.以侵权行为时损失为基准因未考虑可得利益损失不可采
3.以起诉时损失为基准因未完全考虑可得利益损失不可采
4.平均收益法因逻辑矛盾混乱易致赔偿过度或不足不可采
5.以最高值为基准的比例式赔偿法因可预测性不强不可采
6.以最初买入价为准赔偿因未能合理分配投资风险不可采
(三)股权侵权损害赔偿应采中间最高值法
1.否定中间最高值的实务观点
(1)因中间最高值转让率低而欠缺合理性
(2)中间最高值时转让股份不具有必然性
(3)赔偿权利人获利加重了侵权人的责任
(4)中间最高值未体现投资市场的风险性
2.中间最高值法的正当性
(1)民意测评倾向中间最高值
(2)以损失为准保证完全赔偿
(3)预防获益型侵权惩罚违法
(4)确定精准数值限制裁量权
3.中间最高值法的具体设计
(1)确定节点提取最高值
(2)计算孳息加总损失数
(3)比较大小确定赔偿额
(四)股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限制
1.损害赔偿额应扣除赔偿义务人已交税费
2.损害赔偿额计算期间限制在诉讼时效内
六、股权侵权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倒置之构建
(一)股权侵权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及评析
1.举证正置因易致赔偿不足不可采
2.举证裁量因有损法安定性不可采
(二)股权侵权损害赔偿构建举证责任倒置的正当性
1.举证难的客观性符合举证倒置的理论基础
2.赔偿义务人故意侵权具有主观上可责难性
3.促使赔偿义务人积极收集证据降低赔偿额
4.类推立法上的可得利益损失数额推定制度
(三)股权侵权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的具体设计
1.赔偿权利人举证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存在
2.推定赔偿权利人损失数额
3.赔偿义务人举证
(1)赔偿权利人发现侵权的时点
(2)赔偿权利人转让股份的时限
(3)赔偿权利人转让股份的时点
(4)赔偿权利人最高值转让概率
(5)其他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侵权损害赔偿效果的弹性化构造[J]. 郑晓剑.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4)
[2]完全赔偿原则与侵权损害赔偿之反思及构筑[J]. 王磊.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9(04)
[3]物的定义与《物权编》[J]. 孟勤国. 法学评论. 2019(03)
[4]股权性质之争:误区释疑与价值重述[J]. 周游. 经贸法律评论. 2019(02)
[5]基于得利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规范再造[J]. 张家勇. 法学. 2019(02)
[6]侵权法上生存机会丧失的损害赔偿论——以美国法为借鉴[J]. 季若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03)
[7]论侵权法上可得利益损失的合理确定性[J]. 阮神裕. 财经法学. 2017(05)
[8]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确定之逻辑进路论纲[J]. 曹险峰,徐恋. 河南社会科学. 2017(08)
[9]论股票窃用交易中的预期利益损害赔偿及其限制——评“张春英股票被窃赔偿案”[J]. 安晋城. 政治与法律. 2016(03)
[10]论计算财产损失的基准时间——对《侵权责任法》第19条的反思[J]. 徐银波. 北方法学. 2015(01)
博士论文
[1]股权变动法律问题研究[D]. 马莲.吉林大学 2014
[2]民事法益研究[D]. 李岩.吉林大学 2007
本文编号:3257684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jingjifalunwen/32576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