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网络诈骗犯罪及其防控对策
发布时间:2016-04-22 08:10
论文摘要 网络诈骗犯罪日益猖獗,严重危害了公民财产安全,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本文认为研究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及其犯罪原因,探究有效的防控对策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 网络 诈骗 犯罪
在我国,伴随着网络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诈骗犯罪也呈直线上升趋势,成为危害网络安全的头号问题。据2015年4月底,北京网络安全反诈骗联盟发布的《2015年第一季度网络犯罪数据研究报告》,据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第一季度,北京网络安全反诈骗联盟共接到网络诈骗报案4920例,报案总金额高达1772.3万元,人均损失3602元。网络诈骗犯罪日益猖獗,严重危害了公民财产安全,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研究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及其犯罪原因,探究有效的防控对策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
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话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工具,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实施欺诈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犯罪。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
网络诈骗犯罪是诈骗犯罪类型中的一种,但借助网络这个媒介性,又具有与普通诈骗犯罪不同的独有特点。
(一)犯罪危害范围更广泛
据CNNIC《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6.68亿,半年共计新增网民1894万人,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5.94亿。通过互联网进行商务活动和网上购物的人越来越多。因此,与传统诈骗犯罪比较,网络诈骗犯罪受害者分布范围广,危害更大。
(二)犯罪手段科技程度不同
网络诈骗犯罪常常要求犯罪分子要具备一定的计算机知识。诸如网络钓鱼等诈骗行为,往往需要行为人直接入侵并篡改某一网上银行主页,诱使用户填写自己银行账户信息。此类型的犯罪,需要具有高超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其犯罪手段的科技程度远远高于传统诈骗犯罪。
(三)犯罪行为隐蔽性更高
传统的诈骗犯罪,都是行为人在与被害人面对面交流过程中完成的,“人-人”是传统诈骗犯罪的生成模式。但是,网络诈骗犯罪不同,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技术发出大量虚假信息,然后坐等“愿者上钩”,这个过程中,行为人与被害人往往没有当面交流,他们的沟通是通过网络系统完成的。“人-计算机网络系统-人”是网络诈骗犯罪的形成模式。
(四)犯罪行为时空环境不同
传统诈骗犯罪发生于现实社会生活中,存在物理的犯罪现场。而网络诈骗犯罪发生于通过数字化技术形成的虚拟空间内。传统诈骗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地常常具有统一性,而网络诈骗犯罪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程度很低。犯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将虚假信息通过网络发布,被害人接受虚假信息引诱进而损失财物可能发生在另一时间和另一地点。
三、网络诈骗犯罪的原因分析
科学认识网络诈骗犯罪的原因是设计防控对策措施的前置性条件。
(一)网络自身的脆弱性和局限性
网络诈骗犯罪发生在网络这个虚拟空间,而网络技术是一个不断发展的事物,现阶段,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局限性,计算机网络系统本身还存在不少的安全漏洞,这极易成为黑客与病毒发起攻击的突破口,为诈骗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可能。
(二)被害人疏于防范
被害人疏于防范是网络诈骗得逞的前提条件。实践中,诈骗分子的骗术层出不穷,极具诱惑性,令普通网民防不胜防。被害人之所以容易轻信诈骗分子,一方面在于行为人设计了迷惑性极强的骗术,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被害人在贪欲面前,丧失了理智的判断和必要的警惕性,完全被犯罪分子牵着鼻子走,直到财物被骗,才如梦初醒。
(三)法律不健全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涉及网络诈骗犯罪的条文主要有《刑法》第287条和《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4条。网络诈骗犯罪危害性远大于普通诈骗犯罪,然而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却与普通诈骗犯罪量刑标准等同,这导致网络诈骗犯罪立法的威慑力不够,在客观上不利于遏制这类犯罪行为的发生。另外,《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属于数额犯,即只有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才能构成诈骗罪。这便将很多未达到法定数额的多次小额诈骗排除在外,为网络诈骗犯罪产生和盛行提供了可能,不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
(四)犯罪人法律观念缺失
网络诈骗犯罪由于发生在虚拟空间,其针对的对象可能是现实生活中不存在的虚拟财产,很多人对此类行为缺乏明确的认识。而且犯罪人低龄化,不少犯罪人法律观念淡薄,对其行为及危害后果认识不清,实施了犯罪行为却不以为然。
(五)犯罪人侥幸心理作祟
网络诈骗犯罪无需与被害人直接接触,只需要借助计算机网络即可完成全部行为,并且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与犯罪结果的发生地通常不一致。这种间接性的特点导致犯罪行为本身具有很大的隐蔽性,查获难度大。行为人一般认为被害人不知道他们的确切信息和真实身份,也不知道他们身处何地,很难将他们绳之以法。这不仅极大减轻了行为人的负罪感,同时也强化了他们的侥幸心理,在这种心理驱动下,行为人往往会反复多次实施诈骗行为。
四、网络诈骗犯罪的防控对策
(一)加强网络监管
网络诈骗犯罪之所以如此猖獗,与司法实践中打击效果不佳有很大关系。网络诈骗犯罪具有跨地域性、隐蔽性、智能性,查获网络诈骗犯罪需要高素质、精通网络技术的专业司法人才。因此,必须建立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网络警察队伍。可以对在岗的警察进行专业的培训和选拔,还可招聘素质较高的计算机专业高校毕业生充实网警队伍,并高薪聘请网络公司和软件公司中的技术专家兼做技术顾问,参与协助案件侦破工作。
(二)加强道德和法律宣传
加强网络道德宣传和教育,,旨在唤起社会公众的道德情操,培育良好的道德品质,促使人们自觉实施合乎道德的行为,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尤其是使潜在犯罪人准确认识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性,避免实施该种犯罪行为。同时,由于网络诈骗犯罪常常以小额诈骗的形式出现,被害人财产损失数额小,因而不愿意报警,在客观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加强法律宣传,也可以提高公众与被害人的法律意识,鼓励他们积极检举揭发网络诈骗行为,帮助打击犯罪分子。
(三)强化被害预防
被害预防是犯罪预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诈骗犯罪中,如果被害人能够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警惕性,拥有一双“慧眼”,及时判断识别出犯罪分子的犯罪伎俩,则可以有效预防犯罪的发生,最大程度保护好被害人的法益不受侵害。强化被害预防着力点在于提高广大网民的辨识能力。国家和社会应该经常性地通过多种手段公布网络诈骗犯罪的方法和手段,加强宣传教育,帮助网民及时了解最新的网络诈骗犯罪,提高他们的判断识别能力。
(四)加强法制建设
目前,在我国网络诈骗犯罪的量刑主要依据《刑法》第287条的规定,按照普通诈骗犯罪论处。但是,由于网络诈骗犯罪犯罪黑数大,且侵害多重法益,其社会危害性远远高于普通诈骗犯罪,因此,从罪行相适应的角度考量,网络诈骗犯罪的量刑标准过低。同时,实际生活中,很多犯罪分子都是多次实施小额诈骗犯罪行为,应当效仿盗窃罪中的“多次盗窃”的规定,在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中增加“多次诈骗”的构成内容,将多次小额诈骗的行为入罪。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好公民的财产利益,才能提高法律的威慑力,给犯罪分子以有力打击,有效遏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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