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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复效规则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09 13:00

  本文关键词:保险合同复效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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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长期性保险合同情况下,投保人难免会出现一时性的经济困难而没有按时交纳当期保险费,这时将会导致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如何明确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权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确保双方的利益最大化是保险合同复效规则的设计初衷。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按时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投保人不能按期支付保险费,就会影响合同的效力。我国合同法未规定合同复效,合同履行完结,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保险合同复效为保险法中的独特规则。保险合同的复效建立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基础之上。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因某种事由的出现从而导致合同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在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成就时,保险合同的效力得以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一方面在于避免合同的保障在未负担对价的情形下继续进行,影响危险共同体的利益;另一方面,如果保险合同效力停止,不准投保人申请复效,而投保人若还想得到保险保障就不得不重新投保:但此时,由于被保险人的年龄或身体健康等状况改变,投保条件很可能没有续保条件有利。因此,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规定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乃至保险人的利益保护都是有利的。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与终止是不同的。终止,使合同关系自终止之日起归于消灭,合同本身不复存在。中止,仅是使保险合同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待中止之事由消失后,当事人得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该保险合同只能是人身保险合同,而不能是财产保险合同,因我国保险法并没有在财产保险同章节中规定保险合同的中止条款。二是该保险合同只能是投保人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并且投保人已经交付首期保险费;三是投保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后续当期保险费,且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交付当期保险费;四是保险合同没有约定其他补救办法,事后也没有达成相关协议,即保险合同对于如何处理投保人未按期支付保险费的情形,没有规定中止合同效力以外的其他解决办法,如减少保险金额或保险费自动垫缴等。 2009年,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订时,保险合同复效规则虽有变动,但仍有待改进之处。本文主要通过对保险合同复效基本概念及其适用范围的阐述,并针对司法实务中理解和适用复效要件时所产生的问题和争议,结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经验,在较为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尝试着提出更适合当前保险合同复效实务的几点完善意见,以导正保险合同复效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 本文第一章首先对保险合同复效的含义以及制度价值进行简要的阐述。本文第二章针对我国保险法律实务中如何理解和适用保险合同复效要件中所产生的分歧和争议,进行了集中分析和较为深入的阐述。通过探讨其他国家或地区有关保险合同复效规则及其适用的基本情况,,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在保险合同复效规则适用范围上应该选取的立场,并进一步阐明了同意权与复效、可保证明与复效、宽限期与复效、不可抗辩条款与复效以及自杀条款与复效之间应具有的关系。在深入分析基础上,本部分对我国保险法律实务中理解和适用保险合同复效要件所产生的诸问题提出若干解决对策。本文第三章主要分析了我国第二次修订《保险法》时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讨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对策,并试着提出关于宽限期及复效同意权等方面的规则设计。
【关键词】:保险合同 复效规则 立法完善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2.284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9
  • 引言9-10
  • 一、 保险合同复效的含义与制度价值10-14
  • (一) 保险合同复效的含义10
  • (二) 保险合同复效的制度价值10-14
  • 二、 保险合同复效适用要件中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向14-37
  • (一) 实务中保险合同复效规则理解与适用的基本情况14-15
  • (二) 理解和适用保险合同复效要件中的主要问题与对策15-37
  • 三、 保险合同复效规则的立法完善37-40
  • (一) 完善保险合同复效规则立法的主体思路37-38
  • (二) 保险合同复效规则具体条款设计方案38-40
  • 结论40-42
  • 参考文献42-44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44-45
  • 后记45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吴伟央;高宇;;寿险合同复效之立法变动及规范方向[J];保险研究;2009年10期

2 姬文娟;;论我国保险合同复效制度中的若干问题[J];上海保险;2008年01期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黄菊;人寿保险合同效力若干问题研究[D];武汉大学;2004年

2 张祥;人寿保险合同复效之研究[D];吉林大学;2009年



本文编号:820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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