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事实劳动关系及其法律完善
发布时间:2017-11-23 06:09
本文关键词:论事实劳动关系及其法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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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劳动立法一向坚持劳动合同的书面化,同时新法中关于“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以及“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表述实乃向社会现实所做的妥协,不得已而承认事实劳动关系的现实存在,造成了同一部法律对于同一事物既否定又肯定的内在矛盾。其次,在新法中有关事实劳动关系的专门规定,仍然坚持“模式转化论”的旧思维,根据时间的先后将事实劳动关系区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导致对于同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态度根据时间的不同而出现从“有效”到“无效”再到“有效”以及有效性与可惩罚性的内在矛盾。最后,由于我国劳动合同生效要件的标准过高,使得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极易被认定为无效,进而导致大量事实劳动关系的出现,进一步加剧了事实劳动关系领域的混乱。 本文从我国目前在事实劳动关系方面的相关立法现状与存在的不足作为逻辑起点,全面分析法律规范本身之间的内在矛盾,提出相应的问题。其次,,运用比较分析法,对不同国家及地区有关事实劳动关系的立法情况进行阐释和对比,找出其中合理成份。最后,提出关于完善我国事实劳动关系的立法建议,希望能够对未来地进一步研究有所帮助。
【学位授予单位】:北京化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2.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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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17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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