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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取向下我国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改善

发布时间:2017-12-02 18:07

  本文关键词:就业促进取向下我国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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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促进就业和保障失业人员生活是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两大应然基本功能。在立法和执法实践中,由于价值理念、资源有限性约束以及立法角度的侧重或具体实施上的偏差,失业保险法两大基本功能往往难以同时等量实现,从而使失业保险法表现出不同的取向与定位,或者是就业促进取向型或者是生活保障导向型。 由于制定之初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我国失业保险法律制度更偏重于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缺乏对就业促进功能的合理设计与妥善安排,在实施上更是难尽人意。 合理的失业保险法律制度是实现充分就业的“助推器”,不合理的失业保险法律制度会给就业工作带来阻碍。单纯的失业保障是保障社会安定的手段和一时之计,促进失业人员就业,使之通过劳动来获取生活安定与个人体面和尊严从而推进社会长治久安才是根本目的。因此,失业保险法律制度不仅应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和“减震器”,更应当是真正促进就业的“助推器”。 我国不断加剧的就业形势和日益严峻的失业危机以及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就业促进功能的立法不足和实施上的难尽人意需要我们在就业促进理念下重新省视我们的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就业促进理念下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包括理念、原则、层次和机制四个方面。首先必须要改变单纯失业保障的理念,而走向一种推进就业、预防失业、支持就业的理念。改善的原则应当包括就业导向原则、法治原则、系统原则;合理区分不同的组合层次;具体改善应包括理念、规范和现实三个层次。构建具体的机制、完善促进就业的手段和具体的法治系统。 任何法律制度的完善都不是爆发式的,精美的制度设计是实践中智慧沉淀和过滤后的结晶。因此要注重法律和现实的互动、协调。具体到中国现实背景下就业促进理念下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一般性制度结构设计应该是序列化、层次化的制度供给。首先是改善现行法律规定中的削弱就业促进功能的失业保险筹资机制、失业保险支出方式、支出期限、支出结构、支出范围以及完善就业激励机制,其次是扩宽目前不适应新型就业形式的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最后应加快失业保险法的立法进程,提高失业保险法的法律位阶和法律权威并逐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制。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D922.55

【引证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倪叶辉;史健勇;;失业保险就业促进功能的缺失及对策研究[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1年09期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3条

1 赵丽清;论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制度的建构[D];中南大学;2011年

2 李磊;失业保险制度与其就业促进功能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1年

3 王璐;英国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变迁及启示[D];山西大学;2010年



本文编号:1245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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