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家与法学家对我国《劳动合同法》认识差异的辨析——兼论我国经济学与法学的关系
本文关键词:经济学家与法学家对我国《劳动合同法》认识差异的辨析——兼论我国经济学与法学的关系,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对我国《劳动合同法》认识的差异主要有是否应该出台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还是引导劳动关系的稳定化和长期化等三个问题上。认识的差异根源在于,一是法学家更多地是从公平角度分析问题,而经济学家则更多地是从效率角度分析问题;二是法学家可能更多地偏向于立法的立场,而经济学家可能会关注这个法律的
20 0 9年第 1期双月刊总第 12 7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J OU RNAI 0F ZH 0NGNAN NI U VERS TY OF ECON0M I I CS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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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家与法学家对我国《劳动合同法》 认识差异的辨析 兼论我国经济学与法学的关系卢现祥罗小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北武汉 4 0 7 )湖 3 0 3
摘要:济学家和法学家对我国《动合同法》识的差异主要有是否应该出台劳动合同法,动合同法对经劳认劳中国经济的影响,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饭碗”是引导劳动关系的稳定化和长期化等三个问题上。认以铁还识的差异根源在于,是法学家更多地是从公平角度分析问题,经济学家则更多地是从效率角度分析问题;一而二是法学家可能更多地偏向于立法的立场,经济学家可能会关注这个法律的后果;是我国经济学家与法学家而三
对话的机会比较少。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争议提出了一个深刻的问题: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过程在 中,,律与经济如何适应。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应该针对同一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互碰撞,互启发。这法相相
是建立一个法治化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动合同法;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平与效率;法经济学劳无公 中图分类号: 0 9 F 1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0 3 5 3 ( 0 9 0 - 0 00 1 0— 2 0 2 0 ) 10 3 8
在我国,还从来没有一部法律像《劳动合同法》那样引起经济学家和法学家认识上的如此重大差异。本文第一部分从三个方面揭示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对我国《劳动合同法》认识的差异;在第二部分, 从三个方面分析探讨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为什么对我国《动合同法》劳的认识会有重大差异,最后对我国经济学与法学的关系进行一些思考。 一
、
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对我国《动合同法》识的差异①劳认
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对我国《动合同法》劳认识的差异主要有三个方面:
( )一为什么制定劳动合同
法? 我国法学家依据我国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提出了许多理由,而不少经济学家认为我国现在不宜
制定劳动合同法,并且认为这部法律不利于我国经济发展。那么,为什么要进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 呢?我国法学界的学者提出了以下观点: 1 .刘易斯拐点及劳动力市场变化说。发展中国家有相当时期是处在农村劳动力持续大规模向
城市非农产业转移,同时劳动力成本相对低廉的阶段。但是,这种转移并非是无限度的,当农村劳动 收稿日期:0 8 1 7 2 0— 0 2
作者简介:卢现祥 (9 o )男,苏宜兴人,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士生导师; 16一,江中博 罗小芳 (9 8 )女,北武汉人,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士生。 16,湖中博 3 0
本文关键词:经济学家与法学家对我国《劳动合同法》认识差异的辨析——兼论我国经济学与法学的关系,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130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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